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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生子女特扶政策

发布时间:2022-05-06 09:42:57

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法律分析: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如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等。

法律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第二条 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一)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二)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Ⅱ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哪些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如下: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扶) 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2011年开始,一方为农业一方城镇户口的,农业户口一方可以享受;
2、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3、年满60周岁。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直至亡故。
二、 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基本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夫妻;
2、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奖励标准为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国家特扶)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农村和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不管男方年龄(初婚、复婚家庭);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450元(一年5400元),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350元(一年4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Ⅲ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国家有规定吗

在全国已实行独生子女奖励扶助制度的省份,是有奖励扶助的,城市和农村奖励标准各不相同。

以在重庆为例: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扶助标准为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3)对独生子女特扶政策扩展阅读: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是对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年老后,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方式主要有:提供必须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等。

一、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是奖励扶助制度。

二、对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开始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金后,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

Ⅳ 农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是怎样的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仅限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者)

5.国家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1)惠及对象: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2、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记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2)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440元。

Ⅳ 计生办对独生子女户丧偶的扶助政策

目前国家对独生子女户丧偶的情形,尚未出台专门的扶助政策。中央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伤残的,已经出台了特别扶助制度,各地根据自身情况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规定。


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

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双方分别领取特别扶助金: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 年 1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 49 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 (含三级,下同),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合上述条件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 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Ⅵ 山东省独生子女优待政策有哪些

山东省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1、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2、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3、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

4、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1、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2、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3、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6)对独生子女特扶政策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条件: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Ⅶ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

法律分析:1、申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应具备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6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县级审批(3月31日前)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精神,结合我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Ⅷ 2019年江苏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特别扶助政策

因从2016年来1月起国家全面放开源二孩生育,故2016之后出生的孩子一律不再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2016年之前出生的孩子,如果父母确实不愿再生可以予以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
★双方为农业户口的父母,可以凭独生子女光荣证每月领取不低于20元的补助,直至孩子满16周岁停止发放。
★孩子考上本科后给予一定补助,父母满50周岁之后可以向当地计生办申请每年领取960元钱的补助。
★父母50周岁之前没有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不予农合补贴代缴,满50周岁之后无论是否办理光荣证均享受农合补贴代缴政策。

Ⅸ 2019独生子女特扶政策精神4级可以么

登记申报纳入奖励扶助人员条件:
①户口为潍坊高新区富华社区辖区居民户口;
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③非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退休职工;
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合法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⑤年满60周岁。

Ⅹ 独生子女残疾特扶政策

法律分析:有劳动力才有生产力,像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如果有一个人伤残后,会直接影响生产力,国家为了帮助独生子女家庭顺利度过困境,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出现伤残情况时,可以申请补助,每人补助270元/月。

如果独生子女不幸遭遇死亡的,不论是何原因造成的,他(她)的直系亲属都能每人每月领到340元的补贴抚恤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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