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是独生子女,请问父亲去世后,父亲名下的房屋和土地怎么处理
1、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
2、遗产的继承,继承法规定,有遗嘱的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3、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你是独生子女属于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按规定第一顺序只要有一个继承人,第二顺序就不能参与继承。
4、房屋属于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依法可以继承;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以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使用权是否能继承要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
上述意见供参考
㈡ 父母去世后,房屋一定属于独生子女吗
死者有遗嘱前提,就有遗嘱指定继承人去继承住房和其他遗产,。
没有遗嘱,由专死者双属方各自第一序列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继承。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㈢ 独生子女死了父母怎么办
独生子女如果他已经是成年人了,那么父母去世了,他就已经会独立了,可以自己努力养活自己,然后找份工作,好好生活下去,但如果他还是未成年人的话,可能需要有亲人帮忙抚养长大。以后再报答自己的亲人,就好了。
㈣ 父亲去世的独生子女证该怎么补办
2018年往后好像是不补办独生子女证了。但是各个省市地区待遇不一样。你可以拿父亲的死亡证明和孩子的出生证明等相关等材料。还得开社区的证明。到计生委办理。aqui te amo。
㈤ 我是独生子女,父亲已去世,母亲健在,如何继承母亲的
这位知友,"我是独生子女,父亲已去世,母亲健在,如何继承母亲的"遗产。
你们可以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然后过户。 通常法院走继承程序比公证处要便宜,手续上也较为方便。你还可以让你母亲写个遗嘱,等她去世后财产由你继承,如果没有遗嘱,也没有其他协议,你母亲去世后,你可以根据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你母亲的资产。
㈥ 独生子女健在母亲健在父亲死亡国家有补助吗
这位知友,"独生子女健在母亲健在父亲死亡国家有补助吗",这个问题,咨询了计划生育部门,没有额外补助,当父母六十岁以后才能领到独生子女户生活补贴。
㈦ 独生子女死了父母四十岁都享受什么待遇
独生子女死了她的父母40岁其实那一些待遇都是能够申请五保户的。每一个月都有千五元的日常生活补助。
㈧ 独生子女的父母死了有没有补贴
为确保救助金真正抄用于需要救助的计划生育家庭,各市严格按《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确定救助对象,主要为: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伤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标准各地不等,各种情况不等,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金一般在5000—10000元,其它情况视困难程度而定。救助金发放的形式,有的市、县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办法,有的则是按年或按月给予补助。
㈨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有啥补助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可以得到补偿,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的,还没有补助政策出台
㈩ 独生子女去世父母健在国家有补助吗
有的,国家规定有特别扶助金。另外,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主要跟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一、国家自2008年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残扶助制度。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都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并于2012年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助关怀的政策措施。2013年起,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通知》,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加大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力度,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
二、特别扶助金。各地标准也不尽相同,以广东省为例,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1、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自2014年起,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并根据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情况,按规定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所需经费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资金来源由省和市、县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2、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扶助制度:
(一)优先安置进公益性养老机构。年龄在60周岁以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城镇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要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优先安置在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养老,或通过购买服务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可申请五保供养,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排入住农村敬老院。
(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交费补贴。
(三)以政府购买方式由社区中心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提供扶助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选择居家养老的,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安全援助等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四)申请低收入居民社会援助时,享受的各项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七)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可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八)通过“生育关怀基金”等形式,给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