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地失独家庭或是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政府有什么补助措施吗
在《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第27条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是从国家层面对于失独家庭的规定,在2007年出台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当中,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也进一步指出女方年满49岁、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按照规定可以每人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
由于现代少子化观念的不断推进,就算现在已经放开了三胎政策,失独家庭的数量依然是在不断增加。这些失独家庭永远失去了自己的孩子,但是国家对于他们也是比较关注的,地方政府也通过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各种扶助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我们始终要相信,未来会变得更好。
2. 失独家庭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失独家庭可以享受一次性补助金城乡统一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
“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失独者年龄大都在50开外,经历了“老来丧子”的人生大悲之后,已失去再生育能力。因为家中唯一的子女不幸离世,这样的家庭被称为“失独家庭”。失独家庭中的老人即被称为“失独老人”。
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孩子,换句话说,没有一个亲兄弟姐妹。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具有同样的身心发展规律。但亲兄弟姐妹关系会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产生一定作用。独生子女除了有亲子关系外,没有亲兄弟姐妹这层关系,因此其社会化带有自身的特点,但是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都能学会交朋友。独生子女政策是为了响应国家号召,而实施的控制人口增长过快的一项政策。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规定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3. 2021年失独家庭有什么新政策
可以参考最新的国家政策。
2013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将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要求,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各地在经济扶助、养老照料、医疗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广泛开展了各种扶助关怀活动。
具体可以询问当地民政部门,每个省市区政策都会有变化的。
4. 江苏独生子女有哪些补贴
优惠复政策有:
1.每个月的制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2.还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
3.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
4.获得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岁的时候和男方在六十周岁的时候,两个人要享受过不少于一次性奖励的一千元整。
5.当前的养老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办理。
5. 失独家庭民政补偿标准是什么
失独家庭民政补偿标准如下:
1、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
2、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
3、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4、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5、将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6. 2021年失独家庭有什么新政策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城乡统一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
同时,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失独家庭依法收养子女可获5万元补助 失独家庭应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温暖,某省财政厅、省卫计委日前共同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从1月1日起,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城乡统一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
同时,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全国各省市对失独家庭都有相应的扶助政策,请关注本地区的政策标准!
(6)江苏独生子女失独家庭补助扩展阅读
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
失独家庭的失独者年龄大都在50开外,经历了“老来丧子”的人生大悲之后,已失去再生育能力。国家卫计委等5部委发出通知,对失独家庭进行帮扶工作和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7. 江苏省独生子女补贴有哪些
江苏省独生子女的补贴有:
1、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二十九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中,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可参考政府文件《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等条例规定。
2、农村部分家庭领取补助金。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一、奖励扶助对象
(一)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领取。
3、独生子女伤残补助金。
根据《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领取。
此外,各区的奖励金、补助金等不大相同,可参考各区人民政府文件《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XX》、《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XX》等相关条例。
8. 失独家庭民政补偿标准
失独家庭民政补偿统一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
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一些没有机会再生育的失独家庭夫妻,也可以考虑依法收养子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将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
提高现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标准,对一、二、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400元、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