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产如何分配 配偶子女父母分别分到多少
遗产分配,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继承人,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对于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当多分:
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
2、对被继承人尽义务多的;
3、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
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夫妻关系,哪个更重要
这个问题,如果从人生的整个过程来看,应该是同样重要,只是在几个时专间段,会有各自的侧重:属
1、在婴儿期幼儿期少年期,当然是父母亲与子女的关系更重要,这很明白:
2、青年期中年期壮年期,通常来说是夫妻关系更重要(事实上大多数家庭都是如此),因为这段时期,夫妻合力协同维持家庭生活取得物质基础的来源,是必须做的;
3、到了老年期晚年期,老年人需要得到晚辈的照顾,子女应该承担扶助老年父母的义务,这段时期,应该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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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配偶父母子女继承顺序继承比例
法律分析: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一般没顺序和比例之分。同等权利,平均分配。按照相关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三者无先后之分。当配偶一方死亡后,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考虑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关系,照顾未成年的、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继承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 为什么把夫妻排在第一 子女第二 父母第三呢
将人与人的情感关系做如此排列,似乎有些无情。但是我觉得还是应该理性的正视这个问题。
夫妻是结婚后要双方在生活中互相扶助,精神上互相支撑一辈子的人。终有一天,双方的父母会故去;终有一天,长大的子女会离开这个家组建自己的家庭。那时这个家里只剩下了夫妻两个人(夫妻是人这辈子在一起时间最长的人,从结婚到其中一个人故去),从这个角度来说,夫妻关系排第一毫无疑问。
当然,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和各种关系排列并不矛盾。
自然规律决定了人的生老病死,一代人对上一代人负责,夫妻对双方的父母负责,等到夫妻老了的时候,则需要子女对夫妻负责。或许夫妻关系排第一、子女第二、父母第三,有一定的功利色彩,但一辈人一辈人都是这么过来的。
5. 浅谈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为人子女37年,为人妻10年,为人母9年。信主之前,觉得自己还行,过得去:在父母眼中还算是乖乖女;在丈夫面前也算一个独立的女人;在女儿心中也觉得还是爱她。信主之后,发觉这三方面均是失败:没有好好孝敬父母;不会顺服、尊敬丈夫,不懂真正爱女儿。
被圣灵光照,这样的认识有些痛苦。
一、孝敬父母。
给父母买衣服、保健品,也常打电话回家。但当不懂事的我把一些烦恼带给二老,使他们不得不为我操心和担忧,突然明白,那是怎么样地一种不孝啊!
婚后一直和公婆住在一起,我也难免陷入婆媳关系的旋涡当中。婆婆对儿子的百般宠爱和对媳妇的挑剔,总是引起“战争”的导火索。往往又忽略了婆婆对这个家的辛劳付出,只盯着婆婆的“短处”,只为争个“理”,使本应是充满爱的家变得如销烟般的战场。唉!这又是一种怎样地更不孝和不敬啊!
二、顺服、尊敬丈夫。
这点完全是信主后的认识。信主前自己属于“女王”类型,喜欢指导、改造丈夫。差一点儿就赶上“红太狼”的节奏。在想要“改造”丈夫的过程中,内心其时并没对丈夫的尊重与爱戴,我想更多的是控制和拥有的欲望,甚至不知不觉已产生了藐视。
以弗所书5:22-24
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
于是静下心来学这门最让我不喜欢的顺服功课。(说实话:害怕从“欺负”地位跌落到“被欺负”地位。)没想到完全慵人自扰,因着肯那么一点点的顺服,夫妻间的关系反而更进了一步!甚至变和谐而更加甜蜜!
三、爱子女。
以弗所书6:4
你们做父亲的,不要惹儿女的气,只要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他们。
以前觉得自己很爱女儿。给她吃,给她穿,给她受各样的教育。信主后思想这个问题:我是真的很爱她吗?希望她成绩好,希望她听话。我照着自己的私欲在要求她。甚至当我很生气责骂或打她时,我真的是在管教她吗?我发现更多的是在发泄自己的愤怒!
诗篇127:3
儿女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
唉!我是不管理、荒废这份产业呢?还是用自己的私欲霸占这份产业?
觉得古人好有智慧。有三字经如:“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养不教,父之过。”道出了为人父母者的教育之职和教育方法的重要。有弟子规如:“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父母教,须敬听;父母责,须顺承。”说出了为人子女者该有的态度和行为。有千字文如:“上和下睦,夫唱妇随。”古代人结婚时女人头上的红盖头,都在告诉我们当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结合时,“男人是头”这一秩序问题。(其实无论是古代的“红盖头”,还是今日的“白头纱”,都提醒女人若让男人当头,那真的会很蒙福!)
这些宝贵的古训与圣经上的教导如出一撤。也许我们智慧的老祖先早已得知启示,代代相传,使我们能拥有如此文化瑰宝!(出埃及记20:6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但是我们却忽略它,也不珍惜它,更没有好好传承它……
这个?
6. 父母、 夫妻 、 子女 三者,何种关系最亲密(转)
一个女生走上台,教授说,请在黑板上写下你难以割舍的20个人的名字。女孩照做,有自己亲人、朋友、邻居,
教授说 请你划掉里面你认为最不重要的一个人 女孩划掉一个邻居 教授再说 请你再划掉一个 女生划掉一个同事 ,
最后黑板上只剩下四个人 : 父母 、丈夫、 孩子。
教室里非常安静,同学们静静地看着教授,感觉这视乎不再一个游戏
教授平静地说, 请在划掉一个 ,女生迟疑了 , 艰难地做着选择,她举起粉笔,划掉了自己的父母的名字。请在划掉一个 教授的声音再度传来 ,女生惊呆了, 她颤巍巍的举起粉笔 , 缓慢地划掉了孩子的名字 , 之后她哭了 ,样子非常痛苦,
同学静静的看着那位女同学,等待她的回答。女生缓慢而又坚定地说: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会先我而去,而孩子长大又要独立,而陪伴我一生的只有我的丈夫。
这个测试 ,我们清楚的知道 , 父母 ,夫妻 ,子女三者之间 ,夫妻关系最为亲密 , 也许有人会对此不以为然, 他们认为夫妻可以离 , 离了可以再娶、再嫁,而父母只有一个,所以父母是最亲密的人。
是的, 你可以再娶、再嫁, 如果你在再娶、再嫁之后,如果还是坚持认为“还有另一种关系是超越你们夫妻之间的关系”,那么你们这种关系将是不稳定,不牢固的。因为你的这种移情别恋、你的这种将自己最深、最真的情感投入他处的同床异梦的做法必将会因对方的伤心,而导致你们情感和关系的最终破灭,这样你又要将面临再次的再娶、再嫁,这样你就始终不能“从一而终”。
幸福、快乐是一种心理感受,不把自己最深、最真的情感与信任投入其中,却幻想能从中获得最高的幸福和快乐,幻想这种离心离德、同床异梦的关系能够持久和稳固,这简直就是痴人说梦的天方夜谭。
认识不到夫妻关系高于父母关系、子女关系的一种最亲密的关系,从而不能将自己最深、最真的情感与信任投入其中,是使自己家庭破灭、是使自己无法由此获得幸福和快乐的根源。
没有疑问,夫妻关系,是人类得以延续的唯一途径(父母对于子女,子女对于父母只有养育和瞻仰的责任和义务),把夫妻关系置于父母关系、子女关系之下,是违背天理和自然法则的,是婚姻破裂的源泉。
7. 法律并没有规定子女对双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你如何看待夫妻双方父母赡养
两个人在结婚之后就变成了一家人,也会称呼自己的公公,婆婆,丈人,丈母娘为自己的父母,然而法律却并没有规定子女对双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这件事也引发了许多网友的争吵和热议。
有些网友认为双方对彼此父母都具有赡养义务,因为对方已经和自己成为了一家人,对方的父母也就是自己的父母。有些网友则认为双方并不对彼此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对方并没有为自己的生活和成长提供任何的实质性帮助,两个人在成为婚姻关系之前本来是陌生人。
另外,如果确实不考虑赡养义务,那么也没有资格继承对方财产。
很多人在父母活着的时候并没有好好赡养父母,然而在对方父母去世的时候,却想着如何继承对方遗产来减轻自己的经济压力。
生在现在的社会,年纪较大的父母和年轻人都负有较大的压力。如果年轻人如此冷血,认为自己对对方父母具备赡养义务,甚至连逢年过节的时候都是各自回家度过,那么也不应该分取对方遗产,更不应该让对方来减轻自己的经济压力。
8. 夫妻间关系重要,还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重要
三者都重要,三方都是自己的直系亲属。如果要排顺我认为好的夫妻关系,二人同心协力,才会愿意孝敬父母,与两边老人好好相处。教育出来的儿女知理懂礼,孩子从小树立正确的三观,长大成年才会愿意承担责任。
夫妻与子女关系大道理不讲,我们通常最该注意与子女讲话内容,不要随意评价别人,父母浅移默化的表达,最容易影响孩子,会形成一种认知。所以父母在小事上注意言行,孩子才会有好的品行,未来在重大事务才能作出正确判断。父母要用积极乐观的心态,面对生活,这才是给孩子最好的教育,与孩子进行良性互动,可以提升孩子自信,让孩子敢于接受挑战,比任何说教都有用。
9. 结婚以后,是夫妻之间权利大,还是父母管子女的权利大
夫妻之间的关系是互敬互爱!权力没有大小只有各自的权利,夫有夫权妻有妻权。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子女在18岁之前父母有抚养的和教育的责任。两者之间不存在什么权利大小的关系。
10. 配偶父母子女继承顺序
法律分析:父母,配偶,子女的继承顺序都是一样的,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比例也是一样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