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地区查询申请香港定居的审批情况有没有地方查
有的呀
我太太也是福建的,也在申请夫妻团聚的香港定居。
你可以上福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的网上查:如下
http://crj.fjgat.gov.cn:9080/ELSNetAccept/
不过你的分数这么高了,一般150分-200分就可以批下来了,你的已经260分了,照理说应该批了,不过我想知道你是不是刚刚申请的?如果不是刚刚申请的,你应该尽快到你当初递交申请材料的出入境管理处去查询!
P.S. 260分是指你现在的分数,,没有其他什么分数
2. 儿子投靠爸爸前往香港定居申材料
不行哦,,一定得是亲生的,有血缘关系的才可以!收养的就不可以了! 你可以看下超龄子女的定义如下: 申请条件: 自2010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时未满14 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10年12月1日仍定居香港,可以申请前往香港定居与父母团聚。具体有下列两种情形: (一)申请人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持有首次发证日期为2001年11月1日以前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且以首次发证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二)申请人持有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以下简称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现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且以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3. 子女申请父母港澳定居
(注重粗体字,当然最好认真阅读全文)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知2010年8月6日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知 一、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上述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l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公示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将为申请人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个月,一次使用有效。 五、证件的换发和补发因《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被盗、损毁,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应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换发或者补发证件的申请。证件遗失、被盗的,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须交回证件原件。 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重新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六、证件收费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取证件工本费50元 七、注意事项(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实行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分数线。 (二)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四)申请人和拟团聚的港澳亲属应按要求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
4. 关于大陆子女投靠香港父母的问题,求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点解一定要你来香港?????
你阿爸应当回大陆一家团聚!!!!!!!!!!! 大陆好食好住, 是你阿爸回大陆投靠你!!!!!!!!
5. 如何办理随父母到香港定居
这个需要父母在香港那边申请先的。证明没人照料,需要子女过去。但因为已经有了一专个儿子定居多年属了,恐怕较难吧。
或者叫大陆的儿子问问当地熟人和派出所,这些手续尽管可以走正规流程,但有熟人可以走特殊通道会快很多,否则排期都排到猴年马月了。
如今已经很少人办理这些了。前些年就很疯狂。
6. 子女在香港居住有香港正式居民证,父母在内地,怎么才能跟随子女移民香港。
香港子女暂时满18周岁,父母年满60周岁,且在内地孤寡无人照顾(无配偶,无子女)才能申请前往香港定居。
亲属移民香港(通俗:团聚移民香港)申请定居的条件:
根据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定居条件是: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定居的。
(6)福建子女投靠父母香港扩展阅读:
香港移民计划的移民条件,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有资格申请本计划来港:
(a)根据计划申请人已满18周岁;
(b)在香港及居住地无不良记录;
(c)主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前两年,必须拥有不低于1000万港元的净资产;
(d)中国国籍申请人需取得外国永久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能证明该国永久居民身份的证明文件;
(e)在向香港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将不低于1000万港元投资在港府允许的投资项目当中;
(f)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及提供住所,而无需依赖在香港投资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工作入息及公共援助。
7. 申请投靠在香港的父母,需要什么条件。有一个妹妹已在香港,我还能申请吗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须知
一、凭身份证或户口薄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条件和对象: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在申请中可携行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的子女〕。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60岁以上),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顾的。
(三)、内地无依靠的老人(60岁以上)需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
(四)、内地无依靠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五)、香港或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你可参照以上条件,看是否有哪一条符合。如有符合,就可办理移居香港的手续。
8. 已成年的子女能投靠父母入香港户口吗
不能。目前政策只有“超龄几女”及“照护父母”两项是成年子女来港的项目。
9. 福建公安厅出入出境办港澳定居条件
1、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2、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3、公示
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4、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手续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将为申请人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
《前往港澳通行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个月,一次使用有效。
5、证件的换发和补发
因《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被盗、损毁,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应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换发或者补发证件的申请。证件遗失、被盗的,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须交回证件原件。
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重新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重新为申请人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换发或者补发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