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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20-12-02 19:07:29

㈠ (法律高手请进)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同时我国《婚姻回法》也规定:子女答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如果你父母现在没有劳动能力或者是生活困难,是可以要求你哥哥支付赡养费。至于哥哥想读书,是《宪法》赋予他的受教育权,旁人是不能加以干涉的,但如果是已成年且有经济来源,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教育所需费用,父母可以拒绝。

㈡ 法律上怎样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下: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㈢ 关于多个子女赡养老人的问题,请法律人士来回答!谢谢

婚姻法
第二十抄一条 父母对子袭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八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据以上规定,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尽义务,老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依靠当地村委会、老协会、或者愿意帮助老人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

㈣ 多个子女对父母赡养可以明确责任划分吗

这个是可以明确划分的
先让这多个子女聚在一起
开会商讨怎么办,
达成共识后拟定协议,并找公证处公证

㈤ 两家结合的子女对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您好,道义上应该对老母亲赡养。《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回顺序:配偶、子答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您给大家看看就明白了。祝您老母亲重阳节快乐。

㈥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有哪些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经济上的支持、供给,更重要的是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子女成年,成家另过,父母身边无人照顾,是父母精神上的最大失落,在父母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父母要求子女的赡养更多的是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常回家看看”这首流传甚广的歌曲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父母对子女赡养的要求,准确地说,经济上的支持、供给和赡养,只能解决日常生活的部分需要,而生活上的照料和安慰,却是伴随父母终身的“给养”。

㈦ 多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无论子女有多少,所有的成年子女均有义务赡养父母。经父母同意, 子女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父母的意愿。

2、《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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