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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

发布时间:2022-04-20 21:57:40

㈠ 最新《民法总则》对监护权做出了哪些规定

1、关于抚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谁可以担任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怎么确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4、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怎么处理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5、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1)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6、什么情况下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7、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要履行抚养义务吗?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8、什么情况下监护关系终止?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㈡ 与监护人关系填父母还是子女

与监护人关系填写写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间的关系。监护人是父母的,关系说明为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说明为子孙;监护人是兄、姐,关系说明为兄妹、姐弟等,按具体关系填写即可。
监护人是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等方面从近亲属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确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监护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担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之间应有书面的约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㈢ 父母可以放弃监护权吗

我国现行《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般而言,父母是不能放弃监护权,除非父母死亡、被监护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法院撤销监护资格,监护权才消失。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情形有: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但是父母被撤销监护权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但是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㈣ 我国法律对监护人确定规定有哪些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依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远近而确定,顺序在前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四种: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二是其他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三是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确定监护人也依上列顺序进行。担任法定监护人应监护能力。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主要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㈤ 被监护人的父母承担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可以。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根据该条规定,遗嘱指定监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指定人必须是被监护人的父母,并且其父母系监护人。

2、必须以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指定,该指定在指定人死亡后生效。

3、被监护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

4、指定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员或组织。

5、被指定的人若无不宜担任监护人的情形,该指定监护应当其他法定监护人。

(5)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㈥ 法定监护人是子女还是父母

一般情况下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必须是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㈦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怎么理解

关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解读:

本条是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这是《民法总则》回应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新增加的规定。从内容看,只是强调了遗嘱指定监护的适用人群,即遗嘱指定监护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立遗嘱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二是立遗嘱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实际上这是法律允许父母通过遗嘱对未成年子女、患有精神病的子女的监护问题作出安排,但对指定监护的内容、如何操作、遗嘱指定监护人是否排除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以及相关配套等内容均未涉及,比如父、母各自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是同一个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遗嘱指定他人作为监护人,与在世一方的监护权在行使过程出现冲突等情况如何处理,需要将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遗嘱是公证的重要业务之一,此条规定的开放性实际上为公证行业实践提供了的新机遇,即通过遗嘱公证业务将公证制度嵌入监护活动当中,比如可以依托遗嘱公证,做强做专法律咨询服务,在立遗嘱中帮助当事人设计方案,包括监护内容、监护人的职责权限、行使方式、监护人的权利、监护人的更改及对监护人的监督等;可以依托《公证法》赋予的遗嘱、遗产保管等职能,增强服务黏性,探索财产托管(遗嘱信托)业务,由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7)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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