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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被拒绝办理的行政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20 05:03:32

Ⅰ 准生证丢了,现在孩子14周岁,我们乡计生办不给办理独生子女证,我们

该问题中,计生办的做法有些不符合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补办出生证。或者到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 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Ⅱ 办理独生子女证社区村委会不给盖章,街道办也处理不了,我应该去找那个部门解决问题

建议找街道办的上级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Ⅲ 如果当地不给办理独生子女证我需要去哪投诉投诉电话是多少

Ⅳ 关于独生子女的法律案例..高分求解

1、“我主要的问题是小孩A和B是不是还属于独生子女”:不属于,因为独生子女的定义就是父母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对于男子来说,他已经有两个孩子,根本不符合“终生只生育一个“的定义了。

2、楼上律师朋友说A、B都属于独生子女,不知道法律依据为何,如果楼主你不怕麻烦,可以到你所在地计生局去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试试或是打个电话咨询,看是否能给你办独生子女证吧。

3、”如果不属于.男方是不是应该给小孩A及其母亲以一定经济补偿”:没有依据。是否终生只生一个、成为独生子女光荣户,是父母的权利、但并不是义务,孩子的父或母都有选择是终生只生一个、还是在依法可以生育二胎时再生二胎的权利,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伤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注:对方不享有要求配偶、或是已经离婚的前夫必须放弃生育二胎、选择独生子女的权利),不需要对任何人进行补偿。

4、“ 我主要的补偿理由是男方等于变相剥夺了小孩A的生二胎的权利..以及现行地方政府给予的退休后独生子女父母500/月的独生子女补助”:
(1)小孩A的母亲依然有权依法生育二胎:A母是否能生育二胎,与男子是否生育二胎没有任何关系,只与A母将来结婚的配偶是否为初婚、是否生育过子女有关系,因为:一般各省的条例都规定,离异后再婚的,如果一方为初婚且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这与A母的前夫是否又生育小孩没有关系,也就说不上什么“变相剥夺了小孩A的生二胎的权利”。
(2)至于A母无法再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这没办法,我上面已经说过了,是否终生选择只生育一个,是A母的权利也是A父的权利、但不是义务:法律没有规定他必须如此。

5、“按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法.独生子女证为女方保管”:没有这样的规定,只是一般在离婚前都这样。

6、“如果女方不给独生子女证.小孩B是不是就不能上户口或如果上户口是不是要缴纳高额罚款”:
(1)也不是,男方拿不到独生子女证,只要男方和B母符合当地生育二胎的条件、B有合法的准生证,就不缴纳高额罚款、也可以顺利上户口。
(2)只是:在B出生后,男子再也领不到独生子女费和享受以后应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了。

7、“如果女方A坚持不同意或不承认小孩B.是不是可以以不知情为由将男子告上法庭”:告也告不赢,对于已经离婚的男子和A母来说,A母对于男子的再婚、生育情况不享受知情权,无权干涉、无权决定同意还是不同意。

Ⅳ 骗取国家,隐瞒事实领独生子女证,违不违法

现在国家鼓励多生育,鼓励每个家庭都生两个孩子,所以说现在有些人骗取了独生子女证,也没有多少实际的意义,从法律上讲,这是违法的行为,但是现在一般不予追究,也没有什么多少好处了!

Ⅵ 符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却不给办理怎么办

如果依据规定,确实满足了办理证的所有条件,但是仍被无理拒绝的,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
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Ⅶ 我孩子今年21岁了,但是从来没有办过独生子女证,现在不给办了,怎么办呢

到本市一方户籍地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即内可。

以北京市为例,在北容京市或东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本市一方户籍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并如实填写。

本市人员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到村居委会)在《申请书》“单位意见”栏注明生育情况并盖章。到本市一方户籍地(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到女方户籍地)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市一方户籍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办证。

(7)独生子女证被拒绝办理的行政案例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外省市一方户籍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申请书》上注明生育情况、盖章,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2、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另一方为我市居民的,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我市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光荣证》,但奖励费只发放我市居民一方。

(二)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Ⅷ 身为一名村妇女主任隐瞒他人超生事实,并为无子女者办理了独生子女证,为以死亡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证

按照法律来说,村民委员会在性质上是属于村民自治组织,拥有自治权,内如果村妇女主容任违法了,应该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大会来处理。但是另一方面按照《村组法》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实际上乡镇对于村民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权利是非常大的,因此你也可以找所属乡镇的计生委反映情况。但至于处罚还真不好说,因为村妇女主任并不属于公职人员的范围

Ⅸ 办理独生子女证能附加条件吗

1997年5月25日,郑嵘嵘在区计划生育局领取并填写了独生子女审批表,经郑嵘嵘及其丈夫黄某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同意,并于5月19日到街道办事处审查鉴章后,同年6月份,向区计划生育局申请办理其子(1996年6月30日生)的独生子女证。在办证过程中,计划生育局要求郑嵘嵘办理子女养老保险,而后办理独生子女证,郑嵘嵘声称已为其子办理了其他保险,不愿再办理子女养老保险。为此,计划生育局拒绝为其办理独生子女证。郑嵘嵘经多次交涉未果,遂于1997年8月13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区计划生育局办其子女的独生子女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元。
问题:区计划生育局的要求合理吗?
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嵘嵘要求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要求合理合法,区计划生育局应履行法定职责,给予郑嵘嵘办理独生子女证。但区计划生育局以郑嵘嵘不办理子女养老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独生子女是无法律依据的。因此法院判令区计划生育局于十日内履行为郑嵘嵘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法定职责。
法律法规赋予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授权下级行政机关行使某项职权,在赋予该行政机关此项行政职权之时,实际上就是赋予该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担负此职权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该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在49周岁以内,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证。在郑嵘嵘所在区的行政管辖区域管辖内,颁发独生子女证的工作一直都由区计划生育局办理,区计划生育局实际上承担本辖区内发独生子女证的行政职责。在本案中,郑嵘嵘申领独生子女证,符合法定条件,且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而实际行使办理独生子女证职权、担负此项职责的被告,理应依法及时办理独生子女证。但是,区计划生育局却附加条件,要求郑嵘嵘夫妇办理养老保险,并以不办理该项保险为由,而拒绝给予办理独生子女证。区计划生育局的此种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显然是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因此,拒绝为郑嵘嵘办理独生子女证,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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