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要养老保险,有独生子女证有补贴
2. 安徽阜阳市颍上县2008年出生的独生子女证现在怎么办理
你二孩政策出台前没办独生子女证,二孩政策出台后,现在应该就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了。
3.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只有独生子女和女儿户才可以领到考上大学的奖励吗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不是只有独生子女和女儿户才可以领到考上大学的奖励。
就算是独生子女和女儿户,
也没法领到考上大学的奖励。
4. 安徽阜阳市颍东区奖励补助独生子女父母每年960~4800元人民币。该给多少钱是如何评估的谢谢
没有准确答案
综合评估后给的
比如地方财政收入,实力
当地经济情况,收入 水平
及你家庭经济状况
还有看你们点正点背了
点正会高点,点背会低点
5. 2阜阳市颍州区2020年独生子女医保要交吗
独生子女的医疗保险费也要自己交。没有规定可以免费的。
6. 阜阳拆迁,独生子女享受多少平价房
有一个《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是版阜阳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权的主要依据,省里有个《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适用阜阳,也是出台各种政策的依据,此外,针对每次拆迁地
独生子女,阜阳,拆迁\平价
有一个《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是阜阳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主要依据,省里有个《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适用阜阳,也是出台各种政策的依据,此外,针对每次拆迁地
7. 阜阳独生子女证何时停止办
阜阳市属于安徽省。按照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并符合独生子女政策的,依然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没有规定停办日期。凡是进入2016年以后出生的婴儿,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详述如下:
一【提倡 “ 一孩 ” 期间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继续办理独生子女证】
◆按照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并符合独生子女政策的,依然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没有规定停办日期。
◆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进入2016年以后出生婴儿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正了《人口计生法》,修订后明文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因此,凡是2016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出生的婴儿,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
◆《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8. 最后一次分地1997年安徽阜阳地区界首市对独生子女分土地和宅基地存在双份政策吗
界首市法制办公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登记
近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申请登记前可自愿撤回
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登记前还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
二是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三是严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
四是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登记信息纳入统一平台
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二是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三是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四是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 点1:“多头管理”局面将终结
【意见】: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解读】:此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国土资源、海事、渔业、农业等多个部门,出现多头管理的现状。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认为,过去是按照条块的方式分头管理,统一登记打破了这种管理的方式,归到国土部来统一管理,相关的信息是按照统一标准来采集。“好处是完成登记之后,国土部、住建部、林业部等将来是可以共享信息的,并不是某一个部门独家垄断信息。”
他认为,过去的分头管理涉及职能部门的权属问题,会触动相关的利益。“但是如果本着把不同形态的不动产做个登记的出发点,相关的采集环节不涉及资金费用,由国家拨付专款的话,登记本身不会涉及太多的利益问题。”
首都经贸大学土地资源与房地产管理系主任赵秀池介绍说,目前统一登记存在多部门登记协调上的问题,在以条例形式做出统一规定后,就可以解决此前部门协调的问题。
她认为,以条例形式对不动产登记做出规定,主要初衷还是为了明确产权,信息公开透明,为宏观调控制定政策依据。
焦 点2: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登记
【意见】: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解读】:陈国强认为,对农村居民用地,农村宅基地和住房,以及农民承包的用地确权,意义更为重大。
“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建立在同步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之上的。过去他们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都是缺乏保障的。”他认为,没有证书来证明产权关系,那么未来宅基地用房若是在市场化的基础上流通、入股的话,如果没有统一登记环节,这些都无从谈起。
他分析,包括现在农村宅基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将要建立统一的金融市场,如果不确权,下一步就无从谈起。“所以确定不动产本身,对于未来新型城镇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切实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这个确权的过程是意义不可低估的,为以后进行各类改革打好了一个基础。”
焦 点3: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意见】: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解读】:陈国强分析,信息互联使得决策部门对全国的不动产住房情况家底有了解。“这样中央政府对于各地能够有全面的掌握,才能对未来的土地使用建设和规划有依据,才有科学的安排。”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陆铭认为,以前不动产联网信息只在房产交易时有信息,其他部门是不能直接查询的,跨地区之间的信息对接并不是很好,比如上海,是可以查到外地房产信息的,但不确定其他地方查上海的信息是否可以查到。
在他看来,全国联网的前提就是电子化,“如果不是电子化的联网,那工程量就太大了。”他认为,今后肯定要往全国层面电子化联网的方向发展,特别是涉及老的房产。“新的房产现在在电子交易后都已经电子化了,查询相对清楚,但老的房产在电子化上还是需要有个过程。”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