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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当兵父母抚恤金补助

发布时间:2022-04-17 22:34:49

㈠ 两年义务兵的父母补贴是多少

随着国家现在对于当兵的人员的福利待遇越来越好,而且现在当兵的却是能够在到地方以后能够很好的得到一种补偿,根据现在的国家规定两年毕业以后当兵回来的,一般情况下可以拿到大约9万元左右的转业费用,也就是当兵期间的这些个费用。然后到地方以后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安排一些实际工作。父母的补贴单独算来说没有很多待遇呢,也是根据当地的民政部门上报的这个数据来进行发放的,所以这个东西不是固定的。

㈡ 父母离婚,儿子当兵后民政局发的家属优待金该给谁


儿子当兵后民政局发方家属优待金的对象应由儿子本人指定确认。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建议您家庭内部沟通协商处理。
【分析与法条引用】
1.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3.根据2021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解读问答:政策文件规定,优待金标准由各省(区、市)参考本省(区、市) 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城乡统一。各省(区、市)家庭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不应高于本省(区、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批准入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发放,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不在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本人在入伍前应指定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领取人一般为义务兵家庭主要成员。义务兵和领取人须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银行卡信息采集表》上共同签字确认。 特殊情况下,义务兵本人领取家庭优待金的,应经义务兵本人申请、县级兵役机关核实同意。义务兵本人在入伍前应指定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领取人一般为义务兵家庭主要成员。义务兵和领取人须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银行卡信息采集表》上共同签字确认。 特殊情况下,义务兵本人领取家庭优待金的,应经义务兵本人申请、县级兵役机关核实同意。

㈢ 现役军人家属父母每月有补助吗

根据最新政策,从2021年8月1日起,现役军人配偶享有荣誉金,每月500元;现役军人父母满60岁以上(一人达龄即可),享有赡养补助,每月600元。另外,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无工作,还可以享受部队无工作生活补助,每月1400元(含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等);现役军人与配偶两地分居(户籍不在同一地级市,且实际不在一起生活)的,每月补助1000元。以上数据,不包含部分入伍地、驻地给予给予家属父母的补助或慰问金。

㈣ 儿子当兵国家补贴父母有多少钱

㈤ 儿子转士官了父母还有补助吗

摘要 儿子当义务兵父母有补助。父母年底应当是有补贴的。

㈥ 儿子当兵,家里父母有地方补偿金吗

在农村,很多农民朋友都想把自己的孩子送去当兵,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当兵有钱,各种补贴都不少。每年到了一定的时间,总会有部队到农村征兵,征兵的要求挺严格,因此很多农村孩子与之失之交臂。相比农村孩子,城市孩子想要当兵的就比较少,难道是因为农村孩子比较能吃苦?农村孩子当兵入伍能领到一系列补贴福利,每年没有都有相应补贴。农村当兵的父母要注意了,不要错过了哦!

第一,农村高中毕业生应招入伍

在农村,上大学的孩子比较少,一般都是高中毕业或者初中毕业就开始就业了,这些孩子年龄有比较小,外出打工父母也不放心,所以当部队来农村征兵时,父母都会积极的帮助孩子报名。高中辍学应招入伍的,服务子女每人每月能领到375元的生活补助,每年可以获得4500元的最低生活补助,并且随着官衔的增长而增长。

第二,农村在校大学生

农村孩子上了大学,有当兵意愿的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应召入伍。每年都会有部队去大学征兵,只要符合条件参加选拔后即可入伍。农村大学生入伍后除了每月最低生活补助外,还根据大学等级划分补助资金。其中,大专在校生额外补助2000元;本科在校生额外补助8000元;研究生在读生额外补助12000元。

第三,农村当兵退伍后优待政策

入伍期间能够享受到一系列补贴外,退伍后军人也会有优待。60岁之前退伍的农民兵,根据服役年限,每年可领到4500元补助。前提条件是自愿放弃安置。60岁之后退伍老兵,每人再领取10元基础补助金,服役年限每多增一年,基础补助金增加10元

㈦ 儿子当兵国家补贴父母有多少钱

1、军属这个词包含的都是哪些人?
答:军属是指现役军人的直系血亲(包括军人的爸爸、妈妈、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妻子、孩子和依靠其生活的弟弟、妹妹等人)。还有一种是把军人养大而现在又靠其养活的人。这句话不能仅理解为养父养母的关系,因为把军人养大的人也有可能是他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等人。以上这些人都是军属,而上篇文章中很多军人父母都不知道军属这个词所代表的人,在此做重点解释。关于直系血亲的网络定义大家可以查一下更为通透,在此四个字中所包含的人员就不一一列举了。
2、孩子当兵后家里为什么没有享受优抚金?
答:首先网友要明白一个重要的环节。家里儿女当兵后,只有在他服二年义务兵期间国家才发放优待金,从第三年开始不管他是复员、转士官还是提干都会停止发放。也就是说从第三年开始就没有了。看到有留言说四五年兵优抚金发放问题。这种情况按政策应该是没有的,如果有也是当地额外补充的优抚政策。
留言中还有网友说有的家庭根本没有收到一分钱,如果这个情况属实那就太令人惊讶了,军人父母一定要到民政部门或人社部门去亲自问一下工作人员原因是什么?如果明知应发而未发或不发,一是建议拨打本地政府投诉热线,走正规渠道解决此项问题;二是通过孩子连队反馈到上级政治部门或保卫部队协调地方武装部解决此项问题(看部队部门分工归属),因为本身这个事情就占理,所以解决起来应该并不难。
3、我家优待福利为什么和其它城市不一样?
答:因为我们国家面积比较大,每个城市生活水平也不一样。按照规定优待金的发放金额和其它福利属于地方优抚政策制定。换句话说不同城市不同地区标准是不一样的。有的城市一年可能发好几万,有的可能发几千元钱。
举个例子就好像北京和内蒙二个地方义务兵优待金肯定会相差很大。有网友留言说:我们有的地方八一建军节发200元钱,有的地方发个2一3元的水杯。象这种情况网友就要明白这200元钱本身不在义务兵优抚金总额中,应该是属于补助优抚政策,发多发少是从地方经费中出的,所以标准不固定属正常情况。可以肯定的讲,有很多地方建军节家里连个水怀都没发。
4、军人在义务兵期间其父母可直接享受哪些福利?
答:可享受的福利有很多。在5月1日前所有军人家庭挂光荣牌;连续发放二年义务兵优待金,这个是直接发放到军人父母手中的;立功受奖发放奖金。关于孩子在部队立功受奖家里给父母发放的奖金金额是不固定的。有的城市立一个三等功可能发5千元,有的城市可能一分钱没有。主要原因是所发放的金额在参照国家法规下由地方制定出的优抚政策,所以不可能一个标准。
5、我家孩子当兵我们家的优待金去哪里领?
答:一般都是当地的民政部门发放。发放方式每个地方也不一样,有的会组织开个发放大会;有的是送上门;还有的是自己到办公室领取;还有的直接给登记好银行卡号直接打卡上。建议及时沟通当地的民政部门咨询发放方式,以便心中有数。
6、孩子当兵后原单位的福利还有吗?
答:这个看孩子当兵前是什么性质的单位,通俗的讲如果孩子原来在国企以上的单位(正式工)在他当兵的5年之内,是享受他原来单位福利的,但这个福利应不是工资。当然有的地方也有带工资入伍的,就是说当兵的二年义务兵期间,原单位还发工资但不是全部的工资,但政府就不发优待金了。还是那句话,建议网友及时向孩子原来单位咨询、反馈、协调。
7、军人父母无固定的收入能找当地主管部门帮助吗?
答:针对这一点有特别说明,军爸军妈们如果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可以优先申请低保。直接接受补助的政策这个真没有。
8、孩子当兵后父母在单位有探亲假吗?
答:没有。军人有探父母与父母相聚的探亲假,而其父母没有探望孩子的假期。
9、军人父母探望孩子能报销车票吗?
答:不能报销。因为前面说了,军人除了在义务兵期间没有假期外,只要在部队转了士官就会有探亲假,也就是说报销人是您的孩子。其实现在通讯发达,部队在规定的时间内也可以用手机。这样在规定时间内和孩子多用视频其实是一样的。到部队探亲真的是太麻烦了,父母受罪,孩子也跟着不得安宁。在这里我个人建议,让孩子回家探望你们,而不是你们去部队看孩子。
10、孩子当兵后我家拆迁能算上他一份吗?
答:必须要算上。您孩子当兵后是保留土地权益的。不仅是分的地还有承包的树林、荒山等按法律是应该保留的。如果你家正拆迁分房,虽然孩子当兵户口不在村里,但孩子这一份是少不了也不能少的。
在本文的最后,我想说的是因为各城市经济水平不同必然导致优待政策不均衡,这是一个实际存在的情况,但随着国力增强,差距一定会改善或消失。

㈧ 儿子当兵牺牲,父母老了可享受什么待遇

摘要 你好,如果孩子是因公牺牲的,可以按照规定按月发给抚恤金,因病去世的,没有补助,只能一次性领取一些补助。

㈨ 孩子当兵了家庭享受什么军属待遇

增发15%,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增发25%,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属于因战死亡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四)立二等功的,认定为因公致残;病故,2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烈士,80个月工资。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配偶、子女,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二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标准是、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确认为因公牺牲、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增发30%、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给予表彰和奖励,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作为丧葬补助费、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 (五)立三等功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堪为后人楷模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413号 现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批准烈士: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认定为因战致残;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一条 残疾的等级,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三)立一等功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现役军人病故。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没有父母(抚养人),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配偶无劳动能力、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 第十八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六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你所提问的军官的家属享受军属待遇,都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不知你需要那个方面的内容,就全发给你吧

㈩ 当兵给家属补贴多少钱河南

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退役军人事务部以“为群众办实事”为目标要求,出台了包括提高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待遇标准、对退役军人逐人走访慰问、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水平等措施。

“要求各地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退役军人事务部拥军优抚司副司长高海宾说。

6月份,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财政部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提到,从今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等人员生活补助,按平均10%的幅度继续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对此,高海宾表示,为确保优抚对象待遇标准按要求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紧前测算相关经费,积极协调财政部,在“七一”将中央财政提标资金拨付各地。

“退役军人事务部要求各级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高海宾说。

除了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待遇标准,退役军人事务部还要求各地在“八一”期间走访慰问时,对下岗失业人员、生活困难人员、鳏寡孤独人员,特别是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逐人进行登门走访;对全国模范退役军人、 最美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功勋的退役军人,要进行重点慰问。

退役军人事务部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司副司长陈二伟指出,对于生活困难或者遇到特殊变故的退役军人,应当在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政策基础上,针对性加大个案帮扶救助力度。

“在就业、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存在特殊困难的军人,我们也要求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积极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尽快推动这些问题解决。”陈二伟说。

据了解,兜牢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保障一直是退役军人事务部的重点工作。今年初,退役军人事务部协同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开展情暖老兵公益行动,重点围绕受疫情和汛情影响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老年困难退役军人康养慰藉、困难退役军人子女助学助医开展工作,共筹措善款2400万元、帮扶困难退役军人近5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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