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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户给子女的房产能拿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2-04-11 19:26:44

❶ 父母以买卖方式过户给子女的房产有权要回么

由于已过户给了子女,那么无论是买卖还是赠与,只要已全部办完全部过户手续,那么这个房产就有了法律依据,当然如果被过户的子女愿意重新过户给父母,就另当别论了

❷ 父母房产证过户给子女后还可以要回吗

父母的房产证父母的房产证如果过户给了子女之后,那么就是不能够再要回的啦,要回需要子女的同意。

❸ 法律问题.父母房产过户给子女后后悔.要过回来.可以吗

既然已经过户了,手续办理终结了,因后悔再要回来,恐怕没有那么简单。
首先,你的子女他愿意再过户给你吗?如果不愿意,那也没有办法的,法律又不能强制他,房子在他的名下就是他的房子,就等于在你的名下是一个道理的。除非他自愿再还给你,你们之间协商解决,没有更好的办法。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❹ 父母赠予子女的房产可以收回吗

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赠与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赠与方能否撤销赠与(一)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撤销。(二)赠与一方将其个人所有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但未办理房产的加名登记,如果赠与协议经过了公证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没有经过公证,是可以撤销的。三、已经将一方个人财产变更为另一方个人名下房屋的性质,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受赠方侵害了赠与方或赠与方近亲属的利益,或者赠与行为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才可以考虑撤销赠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❺ 房产证已经过户给子女还能要回来吗

房产证已经过户给子女了,从法律角度来看,房产已经不属于父母的了,已经没有房产支配权了,所以不能单方面要回来的。

❻ 父母将房产证改为儿女名后,还能要回来吗

法律法规不能出尔反尔,要不回来了。
父母将房产过户到儿女名下,就实现了财产的合法转让。
通俗地讲,这处房产在转让的同时已经归子女所有,是要不回来的。

❼ 父母以买卖的方式把房产过户给子女可以要回吗

父母正常买卖过户给子女,房子就属于子女,并不能无缘无故要求退回房子,除非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要求退房的合法性,否则除了规劝你子女自愿退回给你外,法院也判不了。

❽ 老人把房子过户给了子女,后悔了.能要回来吗

如果是买卖方式过户住房给他人,已经办理他人名字房产证,那么住房产权发生转移,是要不回来的。如果是赠与方式过户,依照赠与协议,如果受让方违约或者违反合同法规定,可以依法收回过户的住房。过户的话要交税,等于是父母把房子卖给子女,按房子的大小交税。
法律分析
把房子过户给子女,视为赠与,如果要回,需要符合以下规定:(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❾ 父母房产证过户给子女后还可以要回吗

还可以要回。不过父母房产证过户给子女后已属于子女的房产,如父母想要回房产,需经子女同意,然后再把房产过户给父母即可

❿ 父亲把房子过户给儿子还能要回去吗

如果父亲是赠予的房产,但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可在一年内撤销,也就是可以要回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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