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不给儿女带孩子的父母,儿女有义务给他们养老吗
导语:
现代社会的社会生活节奏很快,很多年轻人都结不起婚,结婚之后也生不起孩子。因为生孩子不仅要考虑经济问题,还要考虑时间问题。所以现在大部分的年轻夫妇,在决定生孩子之前,都会跟家里的老人协商,要老人帮忙带几年孩子,减轻负担和压力。
不过也有很多的老人,不愿意给儿女带孩子,可最后身体有毛病了,却还是要倚仗儿女。于是就有人提出了这个疑问,他们都不愿意带孙子,那么也就没有理由要儿女养老。这句话有人赞同也有人反对,但这个社会很现实,一起看看这些老人是怎么想的吧。
3,@杨女士,能带就带吧,我心疼他们那么辛苦,反正我以后老了生病了,也要他们照顾。
儿女现在的工作压力那么大,竞争也是特别地激烈,要是全职带了孩子,钱也赚不到,发展前景也没有。所以老人还是应该带孩子的,帮了子女,也给自己增添了乐趣。再说家人之间互相帮忙,本来就是应该的,如果因为带不带小孩的事情,就伤了家庭的和气,那肯定就亏了啊。以后等我老了,再有个病痛什么的,肯定也是离不开子女的照料的。
楚楚有话说:
其实人跟人之间,不要去计较得太多,家人之间就更加不应该了。这两件事本就没什么关联,而且谁也都会有难处,多多去帮一下对方,自己又会真正失去多少呢?老人多体谅一下儿女的辛苦,在还能带得动孩子的时候,帮一把儿女;儿女在老人身体欠佳时,对他们多一些照料和关心,这样不是两全其美吗?放下偏见跟仇恨,多担一点责任,自己不会吃多少亏,同时又能帮到别人,这才应该是家庭生活中的常态。
Ⅱ 成年子女患病卧床瘫痪,父母是否有扶养义务
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扶养义务了,但是孩子患病卧床瘫痪做父母的难道就不管了吗?一般情况下,父母还是会力所能及,竭尽全力,能帮一把就帮一把的。
Ⅲ 父母因养活子女欠债,子女有义务帮忙还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老年人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负有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及其他赡养人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应随着赡养义务生活水平的提高,
Ⅳ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时候消除
就是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收养登记完成后自然消除。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间只是有血缘上的关系,不再有法律上的关系,也就是说生父母无需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养子女也不需要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但养子女需要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建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法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密切关系的规定。寄养子女与生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终止。
(4)父母有权养活子女一辈子扩展阅读:
收养依据
收养有许多法律依据,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我国规范收养制度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通过的第一项法律,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法(修正)》,修正后的《通过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登记措施为中国公民的孩子”,外国人登记在采用“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灵活措施或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解释内容,评论,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如完善我国的收养制度和规范公民的收养行为,都具有法律依据。
Ⅳ 大多数的父母都不想拖累子女,你觉得父母应该为子女而活还是为自己而活
生活中,我觉得人的一生非常的短暂,所以就从自己成为父母的那一天,就帮所有的心思都花在儿女的身上面了,因为自己有了牵挂,也有了责任。所以我觉得,如果父母有一天将自己的儿女抚养成人,孩子已经长大了,就没有必要再去为儿女付出了,因为人的一生短暂,也要为自己的幸福着想,也要去过自己的生活。
因为他们那个年代都是非常的不容易了,他们也是一直以来都是非常节省的去为儿女付出,所以作为子女长大了,一定要好好的去孝敬自己的父母。
Ⅵ 为什么中国的父母都是为自己的子女而活着
如果我作为一个父母的话,我也肯定会为我自己的子女而活着,因为子女是全新的他的命运有着无限的可能,我要尽量使她往正确的道路上走去。我既然身为父母,那我就要做好我的责任。我虽然不能陪她走完一生,但是我可以用前半生的时间来陪伴我的子女,尽可能的帮助他们,但不能宠溺他们。
Ⅶ 父母有责任养残疾儿一辈子吗
如果父母比孩子更长寿,也有健康的身体就没有问题,但万一孩子比父母更长寿呢?政府也应该要承担部分责任。这样可以才不至于让残疾儿的父母感到太过无助。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Ⅷ 有的父母一辈子都在为子女而活,这样的行为真的值得吗
可以说在现在大多数家庭里面,很多父母一辈子都在为着子女而存在。而且这种观念在中国家庭里面是根深蒂固的,在全世界上都找不到其他的父母如同中国父母一样。从孩子出生一直到组建家庭,都有操不完的心。尤其是很多独生子女的家庭,家长所有的心血全都扑在了孩子的出生成长上面。然而这种行为却抛弃了自我,其实是不值得的。
要知道对于这样一位母亲,她所做出来的选择是很多家庭没办法实现的。孩子刚出生的时候,父母就已经知晓社会竞争的残酷,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各种兴趣班辅导班,不管是花费多少钱都会给孩子报上名去。而等孩子在选择高校上,父母又会各种攀比,哪怕是不吃不喝,也希望能够托关系给孩子上到最好的学校,选择最好的教育条件。要说可怜天下父母心,但是中国很多父母都是在这种任劳任怨的情况下失去了自我。就个人而言,父母可以适当的放松对孩子的管控,不管子女未来会组建什么样的家庭或者是从事什么样的行业,父母都应该让孩子去自己选择,毕竟每个人的一生都是由自己去把控的。与其每天操心着孩子未来该如何过,还不如将时间花费在自己的人生上面,毕竟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都是不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