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不是在离婚时自动解除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包括:
第一,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第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第四,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除以上情形外,即使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或者继子女成年后另组家庭,因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关系,必须通过诉讼的途径,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② 继父与继子女的关系怎么解除
一、形成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三种情况: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 2、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在成年后已脱离继父或继母独立生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包括: 第一,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第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第四,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除以上情形外,即使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或者继子女成年后另组家庭,因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关系,必须通过诉讼的途径,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③ 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如何解除
如果是属于你父亲的财产,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继子女和继父母的关系因父母的婚姻关内系而成容立,随父母的婚姻关系解散而解除,因此在你父亲去世后,由于你父亲与你继母的婚姻关系因你父亲死亡而自然解除,从而你已经事实上解除了与你继母的母子关系.
④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如何解除
没有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原则上该姻亲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在生父或生母死亡时,其与继父或继母之间的姻亲关系是否解除,尊重当事人意愿和习惯。 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其与继父或继母之间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婚姻法》(修正案)没有规定。目前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旦形成,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一般不能任意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是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而形成,既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已离婚,那么,以婚姻关系为前提而产生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不存在,应自然解除。我们的观点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和抚养的事实状况而产生,这里既有所形成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身份关系),也有因抚养事实和这种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身份关系是法律人为地创设的,那么当然也可以人为地加以解除,主要决定于形成身份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身份关系的解除,不等同于就消除原基于身份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可见,对于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若继子女仍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只要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则由生父母领回来尽抚养义务,继父母子女间所形成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就解除。对此,我们的理解是,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就意味着继父或继母有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予以解除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但继父或继母在与生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后,如果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这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续存在,当然继子女与生父母也仍然保持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子女是由继父或继母抚育成人且已独立生活,在继父或继母与生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后,是否解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根据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精神,尽管继父与生母、继母与生父因离婚而解除婚姻关系,但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所形成的抚养关系没有消灭,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仍应对曾经长期抚育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或继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可见,成年继子女在继父或继母与生父母离婚后,只要其没有做出解除的意思表示,这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 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母或生父死亡时,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解除,《婚姻法》(修正案)也没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4号《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解除的判决或调解。”可见,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生父或生母的死亡而自然地终止,当继子女未成年时,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或继母仍应继续抚养继子女。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成年后,能否要求解除与继父或继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修正案)没有规定,我们的观点是: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依附于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可先于婚姻关系的终止而解除,但基于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随之消除。因此,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可与继父或继母协议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可一方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决是否准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 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父或继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在共同生活期间或在抚养期间所支出的抚育费。在继父或继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应负担继父母的生活费。
⑤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能解除吗
您好!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要解除,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诉讼后经法院调解或者判决之后才能生效。自行宣布解除抚养关系是无效的。谢谢阅读!
⑥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怎样解除
已经养了十年,不如继续养大他,那样他会把你当自己的妈妈。当然,如果他母亲还在,你可以跟他母亲谈谈。
⑦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可以解除么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可以申请解除。但只有以下情形才能申请解除:
1、继子女未成年的,因生父母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以解除;
2、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继续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⑧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可否解除
第一抄,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第二,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第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第四,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予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