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独生子女奖励取消,之前有的都没了吗
政策落地后出生的独生子女无法再享受这些奖励,但此前已享受奖励的父母可继续领取。
关于全面二孩政策,很多人关心今后的独生子女还有奖励政策吗?,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出生的独生子女都将无法再享受这些奖励,这也意味着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成为历史。但此前已享受独生子女奖励的父母,将继续按照原政策发放。
生二胎独生子女证用交回吗?
省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此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关的规定,按此前“单独二孩”相关规定来看,生育二孩后应将原来领取的独生子女证交回到计划生育部门,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但以前享受的不需退回。
“不过,也不是绝对的,原则上要求退回,如果生育二胎,独生子女证也就自动失效了,所以退不退回并不重要。”该负责人表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此前已享受独生子女奖励的父母,将继续按照原政策发放。据介绍,但这个时间节点现在还不确定,需要待全面二孩政策落地,我省正式开始施行时。同时,该负责人表示,领不领独生子女证并不重要,该享受的奖励政策可以享受,如果独生子女证丢失,也可以去办理机关补办。
Ⅱ 国家全面开放二胎后,独生子女补贴会取消吗
原国家卫计委早就明确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内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容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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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8年前享受独生子女假现二胎需扣回吗
像这种说法简直就是有点怪怪的那种,八年前的享受独生子女,现在需要二胎还要扣回来。好像不必要这样做。只能说以后不再享受这一政策。
Ⅳ 生二胎政策施行后 独生子女还有奖励吗
对在提倡生育一个孩子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享有优待政策。
我国自回今年实施提倡一对夫妻答生育二个孩子,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经发给独生子女证,并不再生育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Ⅳ 国家全面放开二胎,独生子女补贴会取消吗
确切说法是:放开二孩生育限制前,符合独生子女政策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的版各项优惠政策权。但是放开二孩政策后,即使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也不能享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但是放开政策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可以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然依法享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Ⅵ 独生子女奖励取消没
现在仍旧没有取消,然而如果你生育二胎之后,对于这种奖励就会直接取消了。每年还是每个人发60块钱的。
Ⅶ 原来办了独生子女证现又怀了二胎的从什么取消独生子女费发放
国家卫计委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一般情况下,如果独生子女费是按月发放的,就会从该夫妻怀孕之月起取消;如果规定是按年发放的,该费的发放就会从怀孕的当年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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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国家有关二胎退还单独奖励的规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提出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这其中第二种情形为“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草案将这一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 昨天,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一次审议。草案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作出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记者获悉,这项政策计划明年2月二审,最快有望明年3月1日实施。北京市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政策尚未最终实施,建议有相关生育意向的人群不要抢孕抢生。 □政策释疑 “单独二胎”还是“单独二孩”? 首生双胞胎不在政策范围内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提出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这其中第二种情形为“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草案将这一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 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草案明确是“单独二孩”的政策而非“单独二胎”。夫妻双方首生双胞胎的情况不在政策覆盖之列。 政策什么时候才能正式实施? 最快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 记者从会议获悉,草案经过一审后,预计明年2月进行二审,如果顺利通过,最快有望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 究竟如何理解“实施”,是以出生为准还是怀孕为准?对此,北京市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政策尚未正式出台,出台时间也仅仅是一种最快的预计。“我们是建议应该等新条例正式出台的时候再怀孕,因为政策出台还有一个审批的过程。”该负责人表示,孩子是否为合法生育要以出生当时的政策为准。建议有相关生育意愿的人群在政策出台之前不要抢孕、抢生。 “独生子女奖励费”是否修改? 将会研究加大力度给予奖励 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秀芳表示,北京现行的《条例》已实施10年,部分条款已经同首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比如大家比较关心的独生子女奖励条款。目前,北京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每月仅可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张秀芳指出,尽管这一费用的提升并未纳入本次修改,但类似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条款肯定会在整个条例修订的时候予以考虑。“基本国策应该坚持,独生子女相关的奖励也应该坚持,并且要加大力度。”张秀芳称,“有观点认为既然生育政策有所调整,是不是相关奖励将予以取消,这是一种误解。” 此前二孩政策的要求是否保留? 女方28岁或间隔4年要求不变 《条例》提出,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条例》修改之后这条是否予以保留? 张秀芳表示,这条规定予以保留,她指出这是出于平稳的衔接考虑。如果这两个条件同时放开,有可能孩子会密集出生。“比如孩子一岁就又生一个,会形成扎堆生育。”张秀芳说。 后续配套政策和措施如何跟进? 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将随之修订 “别看就修订了一条一款一项,实际上是重大的调整。”张秀芳说,后续很多部门有系列配套措施要跟进。比如为保障高龄产妇的安全生产、新生婴儿的顺利出生等,妇产医院有硬件、软件等多方面准备工作要做;儿童医疗机构、小孩入托、升学等系列工作都需要展开。此外,草案一旦通过实施之后还有一些配套的规章随之修订。比如《北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等等。 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积极倡导合理生育间隔,严格审批程序和要求,防止出现短期生育堆积。 □医疗配套 一二级医院将主接正常产妇 昨天,北京市卫生局表示,近三年本市平均每年分娩量为21万,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基本可满足本市孕产妇分娩需求。但仍然存在结构性问题,即三级医院人满为患,二级和一级助产机构利用率不足。为应对二胎政策放开后本市将出现点生育高峰,本市将扩容产科床位,并使三级医院和一二级助产机构功能归位,即三级医院主要接诊高危孕产妇,一二级助产机构以接诊正常和低危孕妇为主。 在中国人的传统生育观念中,羊年出生的孩子不好养活,因此专家预测,随着二胎新政的出台,将助力马年扎堆生产的高峰。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本市市级核定床位数为4466张,可承担分娩量约26万人次。预计“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率将在短期内显着回升,预计前五年出生人口每年增加4万至5万人,五年后,本市新出生人口将突破40万。 市卫生局介绍,根据预测,“单独二孩”政策影响人群更多为城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群,他们对城区高端公共服务资源的强烈需求,必将进一步增加三甲及妇产专科医院的产床压力。从近三年平均分娩量为21万来看,医疗卫生资源基本可以满足本市孕产妇分娩需求。目前存在的主要是结构性问题,即三级医院人满为患,二、一级助产机构利用率不足。 市卫生局表示,将进一步开展深入调研分析,提出具体医疗卫生资源配备及使用建议。采取多种措施扩增产科床位比重,加大急救设备配备,增大人才培养及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应急能力。各级助产医院要加大力度做好助产风险防控工作,最大程度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风险。 同时,北京市卫生局将进一步完善各级医疗机构的转诊工作,推进城乡医疗资源合作,做好舆论引导,引导群众理性选择助产机构,逐步形成一级、二级助产机构以接诊正常和低危孕妇为主,三级医院以接诊高危孕产妇为主的格局,最大程度发挥助产机构的利用效率。
Ⅸ 实行二胎政策后退休职工百分之五的独生子女奖励还有吗
办了独生子女证的,已经退休的,快要退休的,生不出二孩了的,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是不会取消的,是不能取消的。
Ⅹ 二胎放开后 之前的独生子女费取消了吗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山西省为例,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以享受独生子女费奖励。
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的,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
(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
(五)优先批给宅基地;
(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
(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第二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夫妻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又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后没有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只有两个女孩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金、特别扶助金以及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