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死后把残障孩子托付给机构还是亲戚
亲戚愿意接收可以!不接收只能由政府部门安排
㈡ 父亲去世母亲残疾 孩子抚养权该属谁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同一顺序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版中择优确定权。因小明的母亲刘莉本身为残疾人,不具备监护小明的能力,故其监护人应从小明之祖父母、外祖母亲间进行确定。其所在居委会在未对小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间关于监护权是否有争议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依其祖父母的单方意见作出了监护权的指定,该指定实属不当,应依法予以撤销。经法庭调查,认为小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能力并无明显优劣。但从小明的母亲刘莉角度来讲,其虽构成残疾,但自身生活能够自理,对小明也能进行日常的照顾。在已经失去父爱的情况下,小明更宜随母亲共同生活。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居委会关于监护权的指定,指定小明的外祖父母为小明的监护人。同时建议刘莉常常带小明回去探望祖父母,以缓解老人的思念之情。
㈢ 老婆有个残疾弟弟,娶个不是很正常的老婆,都没有劳动能力。他们父母去世了应该谁抚养
如果父母去世了,那就只好兄弟姐妹们帮衬帮衬了,扔到救助中心倒也不是不可能,但版一权来不可能照顾得那么好,二来众口铄金也显得太无情了,一般来说吧,残疾人会领到一定的社会救助金,其实需要付出的,也只是一些真诚的关怀而已,心意到了就可以了
㈣ 父亲死后孩子抚养费应由谁负担
【案情】王某(男)与赵某(女)于1994年结婚,并分别于1995年和2000年共同生育大女儿王丽和二女儿王英。2002年因家庭矛盾,王某一气之下自杀身亡。王某父母认为王某自杀完全是赵某的责任,多次与赵某发生争吵。2002年下半年,赵某一人外出打工,王丽和王英就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2012年,王丽到赵某处同赵某一同打工。2013年春节,王丽没有回爷爷奶奶家,而是与赵某一同到外公外婆家过的春节。为此,王某父母非常生气,他们人认为辛辛苦苦把王丽养这么大白养了。春节过后,王某父母就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他们这些年因抚养小孩而支出的费用。赵某却认为,不是自己不想抚养小孩,而是被逼无奈才外出打工,是王某父母不让她尽母亲应尽的义务,因此王某父母因抚养小孩发生的费用不应由她承担。 【分歧】对于赵某是否应当向王某父母支付已发生的小孩抚养费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无需向王某父母支付已发生的小孩抚养费。虽然从法律看,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并无抚养的义务,但祖父母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孙子女的责任也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由却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只要祖父母主动抚养孙子女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并能得到子女父母的认可,该行为就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应当向王某父母支付已发生的小孩抚养费。因为赵某未抚养小孩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因此需要向王某父母返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不当得利,但由于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赵某只需向王某父母支付王丽和王英近两年发生的抚养费用。 【管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王某父母能否要求赵某向其支付已发生的小孩抚养费用,主要是看王某父母对赵某是否享有债权。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包括增加收入和减少支出;二是一方受有损失;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的根据。 二、从本案看,王某父母为抚养两个小孩支出了一定的小孩生活教育费用,而赵某却为此减少了了这部分花费,赵某的获利导致王某父母利益的受损。而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在父或母有抚养子女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并无抚养孙子女的义务,且王某父母将赵某赶出家门的行为也并不能推定他们放弃向赵某要孩子抚养费的意思表示,因此赵某获利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所以,赵某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从赵某一人外出打工之后,王某父母就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也知道对方当事人就是赵某,但王某父母并未向赵某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直到2013年春节之后向法院起诉。由于不当得利适用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王某父母仅对起诉之前前两年内已支付的小孩抚养费的返还请求权享有胜诉权。 综上所述,赵某因王某父母的损失而取得利益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王某父母仅对起诉之前前两年内已支付的小孩抚养费的返还请求权享有胜诉权。(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㈤ 父母对残疾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残疾子女即便是成年了,其父母也是他的监护人,要对他的一辈子负责,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这个社会无能为力。
㈥ 残疾人的子女能由亲属抚养吗
这位知友,"残疾人的子女能由亲属抚养吗",这个问题当然可以由其专他亲属抚养。
《收养法》第属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收养是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而扶养是指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和亲属或其他人对未成年人承担供养、保护和教育的责任。收养与抚养是不同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与抚养关系也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收养关系反映的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抚养关系反映的是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不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的供养关系,这种抚养关系,有的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建立的,有的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愿而形成的。抚养关系不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原有的人身关系不因抚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变化,双方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由于这种抚养不是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因此抚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㈦ 父亲去世,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按实际情况,父亲去世,孩子抚养权就归母亲了。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主张对孙子女的抚养权。另外,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扶养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㈧ 残疾人父母死后。兄弟姐妹有什么样的责任和赡养义务
如果成年 兄弟姐妹最多也只有看在亲情上在生活上提供一些便利条件,没有养活他的义务
㈨ 孩子是父亲抚养,父亲去世了妈妈是残疾人,孩子该谁抚养呢
原则上是母亲抚养,母亲确实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或者其他近亲属抚养,还可以申请国家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