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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独生子女奖励产假

发布时间:2022-03-31 12:49:40

Ⅰ 北京女职工产假有多少天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北京市女职工的产假规定。 关于北京市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增加奖励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产假三个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Ⅱ 北京市产假及孕期规定

(一) 女职工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当地政府有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也可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的,可按地方政府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原有福利待遇。 在北京: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二)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产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按病假处理。 (三)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休假。 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在北京:《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也规定,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四) 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施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则由企业支付。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在北京:《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五)产前检查: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女职工应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根据规定,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六)奖励产假:即各地对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晚育的女职工给予的一种延长产假期限的奖励待遇。如北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农民、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适当奖励。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经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除享受以上规定的休假外,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七)接受节育手术的休假:计划生育手术是育龄公民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而采取的一项节育措施,不同于一般患病或负伤治疗。职工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请假,不是休病假,而是休节育假(或称计划生育手术假);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而请假,也不是休病假。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确实需要其配偶护理的,还可以给其配偶一定期限的护理假。 ( 八)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处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应顺延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之日,用人单位不得在其休产假期间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而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将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 (九)产假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首先,如果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之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之前,那么孕期、产期、哺乳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能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剔除孕期、产期、哺乳期,从而变相延长劳动期限。其次,如果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之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则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相应顺眼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限届满之日。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充分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十)关于保胎假: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Ⅲ 听说北京市在产假期间取得独生子女证可以顺延三个月产假,我已经上班了,现在是否还可以享受这三个月产假呢

一 假期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 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 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晚育加30天,剖腹加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子证又加15天,总共150天
4. 流产者,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产前假】:
1.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 假期有关待遇:
1. 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2. 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放: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3. 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4. 产假,凡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享受假期的人员,视为出勤,不影响其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备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Ⅳ 北京市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是什么

北京市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一年的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Ⅳ 2012年以后,北京产假怎么算的晚育,如果是独生子女呢

2012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Ⅵ 最近看到“放弃3年独生子女费可休3个月产假”这一说法,请问在北京,这一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谢谢!

“我们愿意放弃三年的独生子女费而多增加3个月的产假,在家陪陪宝宝!”昨天,刚版刚向单位成功申请权增休产假的张女士非常高兴。张女士的申请成功正是依据了2003年9月1日本市实施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提到的,女职工除享受规定的法定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条款。记者发现,如今希望用放弃独生子女费而换取更多产假的妈妈越来越多。

Ⅶ 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补贴是根据哪个文件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Ⅷ 北京劳动法产假,有没有领到独生子女证还能在休35天产假呀!!谢谢 明文规定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领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专可按第(二)项:女职属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晚育增加30天假),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没有听说35天的说法。

Ⅸ 北京生育津贴产假天数怎么计算

生育津贴包括分娩类津贴和引、流产类津贴。计算公式: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之前,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北京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变更后,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此产假二胎家庭同样享受。这样,相当于取消了独生子女假,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原有产假时长保持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Ⅹ 北京 产假 独生子女

90天的法定产假,24岁以抄后生育算晚育,享受30天的奖励产假,但必须是北京户口。
这30天可以给丈夫休,也可以自己休。
有独生子女证的,经单位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产假,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奖励费。
也就是说,妻子最多可以休90+30+90=2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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