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独生子女证可以补办吗以前没办过
没有办独身子女证的可以补办吗
1.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审核办理。
2.未生育过子女的单身公民,收养一个子女,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文件或者单位或者村(居)收养一个子女证明。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或者子女十八周岁前未办理的,可以补办。
独生子女证制度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书面认可文件(类似于《结婚证》),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向国家承诺不再生育子女,国家发给你一个证书,证明你向国家作出过承诺,国家出台相应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作为一个享受该政策的一个重要凭据。该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各省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体规定存在差异。主要差异表现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格式全国没有统一,申请表格,办理机关或有不同,具体申请条件也不尽相同。奖励项目、标准也各不相同。已知的办理时的一次性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项目名称全国基本统一。
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如何补办
补办《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
(一)补办条件
(1)夫妻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丢失者;
(2)原家庭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丢失者,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者,可以单方申请补办。
(二)补办材料
(1)夫妻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城镇人口:个人档案资料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复印件或个人工资表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复印件;农村人口:夫妻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例如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相关政策的证明材料,知情群众的证明材料;
(2)夫妻双方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单方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
(3)夫妻结婚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三)补办机关
户口在本市人员需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的计生部门进行补办。区划调整后,由并入地进行补办。
外地迁入人员需要补办的,在证明材料齐备(参照本市人员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由居住地计生部门进行补办。
③ 独生子女证丢失能补办吗
独生子女补办可到发证单位领取表格,父母双方单位、居委会写出介绍信、表格盖专章。带上身份证、属户口复印件、结婚证、父母双人照片到发证单位补办。 1、补办申请人出示原《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无原件者,复印件上应有出证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写明:法律效力同原件。 2、个人申请,说明丢失原因。 3、夫妻双方单位出示的现在婚育状况因故离开单位的由本人现单位或村委会出示证明,并注明何时由原单位转入现单位,社区出示的证明需附本人下岗证明或失业证明复印件一份。 4、结婚证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哪里可以补办
独生子女证应在生充孩孑后立刻办理,为了不生第二胎领奖励。不能以后补办。这是规定。
⑤ 如何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
(一)补办条件
(1)夫妻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丢失者;
(2)原家庭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丢失者,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者,可以单方申请补办。
(二)补办材料
(1)夫妻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城镇人口:个人档案资料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复印件或个人工资表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复印件;农村人口:夫妻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例如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相关政策的证明材料,知情群众的证明材料;
(2)夫妻双方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单方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
(3)夫妻结婚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三)补办机关
户口在本市人员需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的计生部门进行补办。区划调整后,由并入地进行补办。
外地迁入人员需要补办的,在证明材料齐备(参照本市人员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由居住地计生部门进行补办。
⑥ 上海怎样补办独生子女证
独生子女证补办可到发证单位领取表格,父母双方单位、居委会写出介绍信、表格盖章。带上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结婚证、父母双人照片到发证单位补办。
1、补办申请人出示原《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无原件者,复印件上应有出证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写明:法律效力同原件。
2、个人申请,说明丢失原因。
3、夫妻双方单位出示的现在婚育状况因故离开单位的由本人现单位或村委会出示证明,并注明何时由原单位转入现单位,社区出示的证明需附本人下岗证明或失业证明复印件一份。
4、结婚证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⑦ 请问独生子女证和父母光荣证都找不到了,怎么补办
独生子女证遗失或者损毁,可以补领。
补领《独生子女光荣证》应当提交内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容证明材料。
所以需要您提供原证办理时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作为补办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夫妻双方单位在个人档案中、原证办理地街道(乡镇)和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
您只要取得任意一份复印件(加盖出具复印件单位印章)即可到原办理街道计生科申请补办。
⑧ 上海市的可不可以在网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可咨询上海计生办:上海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咨询热线是专门为广大市民提供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咨询的一个主要渠道,市民通过拨打本热线,可了解上海的现行生育政策、奖励政策、法律责任等政策性内容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如遇到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性问题,也可拨打本热线咨询。
时 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00
下午2:00--4:30
电 话:63369261
信访地址: 大沽路100号
每星期一上午9:00-11:20
于发布《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沪人口委〔200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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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已经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5年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办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光荣证》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光荣证》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
(一)依法登记结婚;
(二)本市户籍;
(三)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四)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
(五)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丧偶或者离婚的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
第四条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五)子女的户籍证明;
(六)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前款规定中除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外的其他材料若非本市机构出具的,办理机关应该留存该材料的复印件。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公民,拟领取《光荣证》的,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光荣证》。
(二)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
2、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
3、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
4、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的;
5、子女超过十六周岁的;
6、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7、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持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应当凭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光荣证》按照本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的规定换领本市的《光荣证》。
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十六周岁条件的限制。
第九条 《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公民,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补办《光荣证》。申请时,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填写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四)《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声明;
(五)领取过《光荣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已领取《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再生育子女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光荣证》,自始无效。
(四)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主动到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光荣证》。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光荣证》,同时通知发证机关。
当事人持有《光荣证》仍然有效,但当事人自愿退回的,提供本人自愿退回《光荣证》的声明,到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退回《光荣证》并办理注销手续。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自愿退回《光荣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并收回其《光荣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光荣证》申领、换领、补办和退回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委托人按照本规定应提供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向当事人发出的文书均应自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机关于2004年4月8日颁布的《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同时废止。
在《条例》施行之日前领取且仍然有效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主题词:计划生育 光荣证 规定 通知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05年11月23日印发
⑨ 独生子女光荣证是否能够补办
补办《独生抄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
(一)补办条件
(1)夫妻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丢失者;
(2)原家庭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丢失者,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者,可以单方申请补办。
(二)补办材料
(1)夫妻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城镇人口:个人档案资料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复印件或个人工资表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复印件;农村人口:夫妻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例如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相关政策的证明材料,知情群众的证明材料;
(2)夫妻双方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单方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
(3)夫妻结婚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三)补办机关
户口在本市人员需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的计生部门进行补办。区划调整后,由并入地进行补办。
外地迁入人员需要补办的,在证明材料齐备(参照本市人员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由居住地计生部门进行补办。
⑩ 原来办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了,怎么办
本市户籍公民可以按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办理补办手续: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