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过去由于停薪留职,故一直没有在夲单位办独生子女证,到现在未领独生子女费现能补办吗
不可以。
开放二胎后各地都已经停办独生子女证,以前没有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不能再补办独生子女证和补领独生子女费。
所以不可以。
B. 停薪留职后独生子女费单位还给发吗
当然不发了
C. 办理停薪留职后生育津贴是公司的还是个人的
。由于停薪留职也是一种劳动关系的续存,因此单位在停薪留职期间应继续参保,职工也可以享受生育待遇。关键看你停薪留职协议是如何约定的。我个人认为,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产假期间女职工工资是照常支付的,因此产假津贴实际上是补贴单位的。如果你的协议允许不支付工资,那么单位应该可以截留生育津贴部分。
D. 停薪留职人员的各种交费标准是多少
这个没有固定标准的,要看各个单位不同了。有的好单位交了钱还发给你,有的单位就要你另外再交钱,还有的不交也不拿。那要看单位的惯例和你跟领导的关系了。
E. 鄞州区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鄞州区领过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和知道具体政策的请进来下~~~ 0点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渠道和标准是市里颁发的,我在鄞州区政府网站也找到了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后面一部分。
这里我先说想问的问题是:按照市(区)里颁发的文件来看,是不是0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也是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来领取的? 也就是说每年领取不低于100元?但是我电话咨询了鄞州区计划生育局相关人员,却被告知0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是由当地村委一次性发放,以后也不能领取每年100元的奖励费了(备注两点:其一:村里妇女主任也是这样说的。其二:按照颁发的文件至少可以拿1400元奖励费,我村一次性奖励了一点点钱,连个零头都没有。)
以下这个是颁发的文件,我在文件下面三处地方标记了下划线,难道说是我理解这篇文章有误? 还请知道的朋友告知下,谢谢!!!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渠道和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关于推进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2〕7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现将全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渠道和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时间:发放渠道和标准的调整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起。
二、发放标准:凡具有本区户籍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领取每年不低于100元的奖励费,直至子女满十四周岁。
三、发放渠道:
(一)有用工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用工单位发给,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包括无业城镇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单位全额发给。停薪留职、待岗、内退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单位发给。
六个月以上临时工、合同工,用工期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用工单位视同本单位职工全额发给。
(二)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工商部门发给。
(三)无用工单位的农村居民(包括无业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渠道按以下规定:
1.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2.200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其调整后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发给。
四、我区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2007年1月1日起按上述渠道执行,2006年12月31日前按原渠道予以解决)
五、本办法由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鲜花鸡蛋 引用 ↑top
F. 停薪留职是否有独生子女费
由于停薪留职人员不在单位领取工资,单位不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职工本人在停薪留职期间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应自行出资缴存。职工恢复在职工作后,单位应继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停薪留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单位不再补给。
G. 独生子女费我已经20了还能领么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 依法结婚后生育一个子女并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妻,保证不再生育,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给予相应待遇;
(二)单位分配住房、按规定购买住房或划分宅基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三)独生子女入托(园)、入学、就医、招工等方面,应优先照顾。
(四)农村在社会救济、扶贫、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五)独生子女父母是职工的,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可各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的基本工资。
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农民夫妻,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第三十七条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自愿只要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给予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出: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无业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个体工商业者,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承担;
(五)停薪留职人员,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无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承担;
(六)农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三十九条 提倡开展独生子女家庭和双方家庭养老保险以及有关计划生育的其他种类的保险。
第四十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