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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独生子女家庭增加

发布时间:2022-03-16 19:40:33

① 代表段俊建议增加独生子女看护假,这对非独生子女家庭公平吗

一直以来都有建议说增加独生子女看护假,让很多人对此都有着很多不同的看法。有很多人都觉得对非独生子女的家庭是不公平的,当然也有很多人认为这对于独生子女是一种帮助实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这样的实施也是为了能够给每一个家庭减轻负担。独生子女家庭本身所有的担子都落到了一个人身上,对于他们的压力也是很大的。能够增加独生子女看护假,也是为了能够让独生子女本身减少一定的压力,如若对于结婚的家庭来说,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话,也会让本身的压力更大,对于自己的生活还有工作都没有一定的帮助。

独生子女本身在生活当中拥有着很大的压力,即使是没有照顾父母的压力,在儿童时,自己或许是整个家庭的希望。所以很多时候,独生子女在小时候便是有着更多的压力,在长大之后如若承担着照顾父母以及工作的双重压力,或许对于他们来说,自己的生活便没有了更多的选择。

② 教育不当,独生子女会存在哪些问题

国家的第二个孩子开放了,但仍然有很多父亲和母亲不想生第二个孩子,现在社会上独生子女日益增加。孩子们在众星捧月的家庭环境中享受着天赋的成长条件。如果家长教育不当,孩子会变得过于可爱,从小娇生惯养,会产生很多不良行为,形成独生子女综合症。4-2-1综合征或独生子女心理障碍,在国外独生子女被称为“问题孩子”。独生子女已经成为特殊群体。爷爷一代、父亲一代的教育不一致、大人的爱和教育不正当等不良行为习惯、性格和道德缺陷、性格

家庭的祖父母父母应该接受科学的育儿指导,学习儿童心理,改变不正确、封建迷信、非科学的教育方法。独生子女本身没有错。那个问题是因为后天的教育不合适。因为家长理解儿童的心理发展和心理因素对身心疾病的影响,对孩子要严格民主,不能撒娇。教育要有一致性祖父母、父母一代和父母之间的子女教育要有一致性,对出现的矛盾要及时统一认识,对固执己见的老人,要把儿童送到集体保育机构生活。这样更有助于孩子们正常的心理发展。要教育好独生子女,成年人要以身作则。

③ 独生子女家庭如果长期延续下去将可能导致哪些社会问题的产生

最大的问题就是子女要出外打拼,

没人照顾父母呗。

所以以前就有人说过,

生二胎,

就算有一个出去了,

还有一个可以留在身边照顾自己。

可惜梦想很丰满,

现实很骨感。

如果两个孩子都想出去呢?

或者如果你家里分配不均导致家里不合呢

其实没必要想那么多,

反正已经开放二胎了,

想生的自然会升,

不想生的,

自然就会克制的了。

④ 我已经退休三年了是独生子女家庭现在又有关于提高工资退休工资的吗政策吗

没有,对此不要听信传言。有关独生子女退休后已经有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政策了,短时间内不会再有其他政策。

⑤ 2022年,独生子女家庭迎来新的福利,其中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以前的80,90年代倡导少生优生的政策,几乎每个家庭都是一个孩子的,现在独生子女的家庭也是不在少数的,因为生孩子养孩子的压力,大家都选择生一个孩子,这样一来可以减轻一些压力,也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这个孩子身上,当然,独生子女的家庭,不单单是有好处的,还有一定弊端所在,例如养老的问题,父母老后,双方老人的养老问题全部加在了那一个孩子身上,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也会造成一定的孤独感,对孩子的性格多方面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今年2022年,独生子女家庭出来了新的政策,独生子女家庭也迎来了新的福利,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⑥ 2022年独生子女家庭迎来好消息,具体有何新福利

引言、2022年作为一年新的开始,很多地方也都推行了新的政策 ,而被大家所期待的关于独生子女家庭的福利也让独生子女非常开心 。具体出台了哪些关于独生子女的政策呢 ?

三、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前后都会有补贴

在家里老人退休之后,独生子女的家庭压力是非常大的,所以有一些地方就出台了新的政策 。如果是独生子女的话,那么父母退休之后就可以领取退休金,企业的职工退休的话,可以领取一次性的奖励金,而如果是事退人员的话,可以领取奖励补贴,独生子女父母也有着保健费等等 。可以说这些政策都让独生子女家庭的压力缓解了不少 。

⑦ 独生子女国家有补贴政策吗

独生子女国家有补贴政策。

一、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二、补贴简介

1、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补贴

独生子女父母只要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件就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补贴,每个地区补贴的金额不同,最高为2000元,领取时间为: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8周岁为止!

2、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补贴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因响应国家政策,在他们年满60周岁以后,可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贴,每人每年960元,只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可以领取!

3、独生子女家庭伤残扶助补贴

有劳动力才有生产力,像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如果有一个人伤残后,会直接影响生产力,国家为了帮助独生子女家庭顺利度过困境,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出现伤残情况时,可以申请补助,每人每月补助270月!

4、独生子女人员死亡补贴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如果独生子女不幸遭遇死亡的,不论是何原因造成的,他(她)的直系亲属都能每人每月领到340元的补贴抚恤金。

5、独生子女教育补贴

对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的教育补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享受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二是直接发放现金补贴,补贴金额一般在1000-3000元。

三、独生子女补助标准提高

国务院办公室印发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方案》提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方案》还提出,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独生子女补助标准提高,这也意味着此前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将统一于国家基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增高,补贴形式由中央安排。

(7)国外独生子女家庭增加扩展阅读:

1、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

3、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证》。

4、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5、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⑧ 国家和政府对独生子女家庭有何补助和奖励

1、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2、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3、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4、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改制企业的职工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独生子女的保健费按标准计提到子女14周岁。职工实行社会就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到个人。原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改制企业人员,在2003年4月1日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根据本人基本工资5%的标准增发补贴,按15年计算一次性提取,由改制后企业逐年发放。破产、关门走人企业所提补贴经协调可一次性发放到个人。上列费用经审核后一次性提取纳入改制成本。
5、独生子女父母是农村居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6、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第4、5项规定的待遇。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后,可以享受第5项规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与优待。
7、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地按本地规定落实。流动人口从业人员晚婚晚育的,依法享有增加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从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待遇。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担。无用人单位,属于跨省的流动人口,先由本人支付,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无用人单位,属于省内的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
8、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增发的退休金、政府和集体投入的保险费必须全部退还。
9、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10、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11、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要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施术单位安排治疗。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违反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这个是长沙的,从上面看,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⑨ 关于西方独生子女家庭教育问题

给你推荐一本书吧《卡尔维特的教育》 相当不错!!
或者你可以去 金战网 看看 这里面的家庭教育方面的资料非常,有各种讲座和许多优秀家长的家教心得。

⑩ 急求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人份额的范文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以下简称“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稳定和谐的原则;
(二)遵守《条例》的原则;
(三)尊重民意与实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是指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公民:
(一)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成建制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收益补偿费及集体其他收益。
村民委员会转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转制为居民小组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投资经营,对投资经营所得进行分配时,适用“增加一人份额”的分配规定。
第五条 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夫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村居民;
(二)持合法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六条 两代及两代以上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并领取《光荣证》后,一同居住的,分别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终身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第八条 特殊独生子女父母,按下列标准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一)单方持有有效的《光荣证》,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二分之一。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独生子女父母丧偶未再生育的,终身全额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三)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未再婚或再婚未再生育的,享有子女抚养权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三分之二;另一方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三分之一。
(四)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由其自愿选择在男方或女方村民小组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另一地不重复享受。
(五)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的,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
(一)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正式工作人员,户口为农村居民的;
(二)夫妻双方均在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为农村居民的;
(三)在城镇购买住房连续居住3年以上,但未把户口迁入居民委员会,户口为农村居民的;
(四)既有村民委员会的户口也有居民委员会的户口;
(五)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后子女达2个以上,因死亡、失踪等原因,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第十条 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后再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原已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待遇以货币形式全部退还。不主动退还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原发放单位追缴。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民政、移民、林业、农业、农经、人口计生等部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落实“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执行监管措施。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精神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增加一人份额”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将其纳入民生工程重要内容。
(二)国土资源部门在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时,应将征地拆迁所在地“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纳入征地拆迁项目补偿协议内容,或以其他方式督促落实“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
(三)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各地把“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列为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内容。
(四)移民部门在实施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时,对独生子女移民户按照“增加一人份额”的标准发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
(五)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监管,确保“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落实。
(六)各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应将“增加一人份额”的落实情况纳入人口计生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应享受本办法“增加一人份额”待遇而未享受的,可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独生子女父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司法保障职能作用,切实依法保护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实行部门指导,乡(镇)、村(社区)委员会负责,村居民小组落实责任制。
(一)村级“增加一人份额”分配方案须报所在乡镇备查。
(二)组级“增加一人份额”分配方案由所在村(社区)委员会督促落实,并报所在乡镇备查。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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