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子女买房父母出钱,这几点很重要,否则房产就归别人了
1、避免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很多父母给子女买房后都选择了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从法律上来看,不管是婚前婚后这都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但如果能登记在父母和子女名下,房产会更加“保险”!原因如下:如果房产登记在子女和父母名下,那么该房产为父母和子女按份共有,如果有“加名”、“出售”等对房产的处置行为,都需共有人同意。这样就能避免子女在未告知父母的情况下擅自处理房产,例如“房产加名”等。
2、签订赠与协议。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界定有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父母出资为自己买房的,默认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明确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基于以上规定,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父母能签订一份赠与协议,明确出资部分赠与给自己子女,即使子女离婚,父母的出资部分也不会被分割,可以有效避免骗婚分割房产的情况。
3、父母首付或者全款购房,保留相关的出资证据。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一般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只是想要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那么可以选择公证。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应当要保留相应的购房票据,这些都可以作为将来房产分割时有效的证据。父母为子女买房实属不易,因此一定要了解相应的规定,避免吃亏。
4、父母出资的,保留转账记录和凭证,签署出资协议。买房资金的全额或者首付由父母出资的,应该保留好,此外更应该签署一个出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以及表明出资金额与对方无关,这样在面临婚姻破裂之后可以保护住父母出资部分的合法利益。
② 如何认定子女买房父母出资的房子的性质
法律分析:1、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③ 父母出钱给儿女买房法律上怎么判
案例1 借款
父母出资给女儿女婿买房,女儿女婿打离婚官司后,父母主张这笔钱系借款,将女儿、女婿告到法院,得到法院支持。
而女婿黄某称,对于收到二原告的7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没有异议,但原、被告之间从未有借贷关系。原告起诉的真实目的是与被告余某莎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余某莎则认同原告的说法,认为这笔钱系借款。
出人意料的是,原告出具了女婿黄某的父亲黄某康出具的《证明》,载明其儿子、媳妇因购买房屋于2013年3月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万元整。黄某康解释,这份《证明》确实是他写的。“我对儿媳妇很认可,但儿子对我们双方老人都很不好,媳妇比较讲理,她让我写这个我就写了,儿子对岳父母不好,人家当时给了钱给我儿子媳妇买房子,我认为儿子作为男子汉,借的钱应该还。”黄某康还表示,自己知道房子是二原告出钱购买的。
法院判决
父母没有义务给子女买房 这笔钱系借款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黄某、余某莎偿还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万元。 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余某莎与二原告之间的亲属关系及二被告处于处理离婚纠纷过程中,仅凭被告余莉莎个人出具的《借条》及其陈述显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项系借款的结论。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黄某父亲黄某康出具的《证明》经核实确系黄某康本人书写,能够证明款项发生之时及之后,二原告并没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万元系赠与。
判决书这样写道:法律意义上,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因为子女成家立业生子之时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阶段,恰恰相反,此时的子女应当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而以近段时间的房价而言,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的资助往往都是几十万元,这可能是他们一辈子的心血,在本案中原告毛某更是通过先行向银行贷款取得绝大部分款项后再行支付给二被告,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不代表即为无偿的赠与。在无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系基于赠与向二被告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本案款项的支付应为借款而非赠与。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双方父母出钱买房
离婚后男方父母向子女讨钱
朱某光与齐某于2013年10月结婚,二人准备购买位于成华区双桥路的房屋,总价76万元,于是向双方父母表明买房意愿,男方父亲朱某革于2014年4月21日向朱某光转款5万元,而齐某的父母也出钱63万元。房屋购买后登记为朱某光和齐某二人共同所有。
2016年6月8日,朱某光、齐某共同向齐某父母补借条称,借款63万元,用于支付购买位于成都市郫县银润南房屋的部分首付,以及购买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房屋的部分房款。
然而,朱某光与齐某二人情感破裂,2017年7月1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平均分割上述借款所购两套房屋。 男方父亲朱某革认为,当初的5万元系借款,于是将儿子朱某革和儿媳齐某告到成都成华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偿清借款5万元。 儿子朱某光作为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内容属实,二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但儿媳齐某则辩称,公公所诉内容不实,这5万元是基于二被告刚结婚,原告作为男方父亲按照风俗赠送给子女的购房款,从未向她表示过这是借款,在她和朱某光离婚前也从未要求过偿还。
法院判决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 这笔钱是赠与
庭审中,朱某光主张因二被告共同购房,所以均向各自父母求助请求借款,借款时均未向双方父母出具借条,后因二被告婚姻出现问题,遂在齐某及其父母逼迫下出具前述借条,但为挽回婚姻,未让齐某为自己父母补出具借条,而齐某则主张朱某光父母出资帮助购房均为赠与款,其父母出资帮助购房均为借款,且不存在逼迫。
2018年2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这5万元应当认定为赠与,而非借款。判决书载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及借款合意。从借款事实分析,本案虽然能够确认原告朱某革向被告朱某光转款5万元,但是该转款本身在性质上无法自证是借款,还是赠与,抑或其他经济往来款项。
法院认为,相关司法解释实际已将父母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借贷的父母,而不是接受赠与的子女,其源由在于,借贷相较于赠与更容易证明,借贷的立据惯例相较于赠与的被动接受更容易留存证据,而现有国情中,基于双方亲缘关系亦决定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所以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足证据的情形下,一般宜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 此外,判决书还强调,本案中,涉案转款发生在2014年4月21日,金额相较于购房款不大,距离被告于2016年7月提起离婚诉讼有两年多时间,期间原告并未就此向二人主张为借款性质,与被告朱某光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向被告齐某父母补出具63万元借条明显不同,原告在无足够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上述款项为赠与性质更高。
律师支招
出资时可让自己子女写借条 无须告诉对方
两份判决,判决结果迥异。
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借款。究竟该如何认定?又该如何预防此类纠纷?记者为此采访了多位律师。
这笔钱首先应当推定为赠与,因为父母给子女出资,相当于对子女家庭的祝福、帮助。在推定为赠与的情况下,父母应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借款性质,如果不能完成举证,就只能视为赠与。可以列举的证据不一定是借条,还可以是转账时的备注。
对于如何避免此类纠纷,吴杰臻认为,全额出资然后将房屋写到自己孩子一个人名下是最有保障的办法。但现实中可能没法实现,那么父母可以书面明确表示这是赠与还是借款,赠与的话又是赠与给谁。吴杰臻表示,有时碍于情面确实不方便让对方写借据,但父母完全可以让自己子女写借条,而无须告诉对方,因为只要这笔钱是用于买房、夫妻共同生活,就不需要夫妻双方知情同意,不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在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柯看来,父母给自己买东西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得出结论认为父母给子女买的东西一定就是赠与。 “不能用亲情代替法律思维。从法律上讲,父母和子女都是独立的个体,财产是个人所有。在这类案件中,对于这笔钱是怎么取得的,双方都有举证责任,主张是赠与的一方也要举证证明这笔钱是赠与的,而且不能只用传统观念当证据。”
假如双方举出的证据都不充分,那这笔钱该如何认定?
罗柯认为,这时法院应该向双方调查父母为何把钱给子女,如果是子女主动提出买房差钱,即使父母碍于情面没有明说是借或者送,这笔钱是借款的可能性更大,而如果是父母主动提出给子女,那么赠与的可能性就比较高。
罗柯认为,取得钱的一方举证责任更大。“父母拿不出借条并不意味着这笔钱就不是借的,按照常理,我的钱到你那里去,只要我不说是送的,性质上一般就是借的,家庭关系并不足以导致这种情况发生变化,法律上应该遵从同一种标准。”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这类案件一般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会更高。“亲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相对来说可信度很低。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离婚或离婚后,由于两个被告一方是姻亲一方是血亲,因此证人证言和叙述的真实性比较低。”
在郭刚看来,一般情况下财物是不可能送的,应当谨慎认定,但是,具体到父母和儿女的资金往来,赠与的可能性还是比借款的可能性高,而且《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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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自凤凰网。
④ 子女买房,父母出资该如何认定性质
父母明确是赠予夫妻其中的一方,则父母出资部分配偶不算夫妻共有财产。若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没有特定赠予哪一方,则父母出资部分配偶算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院的解释”)第22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综上法款,鉴于目前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老人们在拿出巨资帮助儿辈时,除非你已经确定自己是将该款项赠与夫妻哪一方,否则,请务必要求子女出具借条,否则就是夫妻共有财产。
(4)子女买房父母出资案例扩展阅读:
婚后买房注意事项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2、证件准备
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当地连续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具体年限以当地政策为准),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
3、主贷、次贷有讲究
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
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⑤ 子女买房父母出资怎么证明
法律分析:可以搜集以下证据:夫妻双方的认可陈述;夫妻双方与父母签署的买房声明;房屋买卖认购合同;房屋销售人员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首付款银行转账记录;税收缴纳银行转账记录;贷款还款银行转账记录;夫妻双方认可父母出资购房的声明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⑥ 子女买房 父母的出资该如何认定性质
面对当今居高不下的房价,不少年轻夫妻在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比较常见的方法是:
首付款由年轻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父母资助,银行按揭由小夫妻自行归还,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
如果几年后夫妻离婚了,资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权要回房款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院的解释”)第22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的解答”)对该解释作出了更为具体详尽的解答:
“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由此可见,我国在审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将婚后子女购房时父母的出资,以认定赠与为普遍原则(不需要特别的证据),认定借贷为例外(由主张是借贷关系的一方举证,且证据的形成应当是在离婚诉讼前而非离婚诉讼中);
以认定为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为普遍原则,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例外(需要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或有其他明确的意思表示)。 笔者认为虽然“上海高院的解答”比“最高院的解释”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其仍然无法脱离“没有其他证据,就认定为是赠与”的原则,该处理原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不相一致,也不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我们中国人非常注重情面,亲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即使大家都心知肚明是借贷关系,也不一定会写借条。
以现在的房价而言,老年人在子女购房时的资助往往都是上万甚至几十万,这可能是他们一辈子的心血,而当小辈的婚姻解体时,由于拿不出当时写的借条,这些老人们不但要承受精神上的痛苦,还很可能蒙受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但是,鉴于目前的司法解释就是如此的规定,因此,奉劝善良的老人们,在拿出巨资帮助儿辈时,除非你已经确定自己是将该款项赠与给子女或及其配偶,否则,请务必要求子女及其配偶出具借条!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7-1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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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父母出资给婚后子女买房财产归属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有根据不同的登记方式发生不同的效力,下面就几种登记方式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1)登记一方父母的名字。房屋会被认定为该方父母的财产,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还贷,那么在双方离婚时,一方可就已支付的房贷本息主张权利。、
(2)登记一方及其父母的名字。房屋会被认定为该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同样的,该方的房屋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产生共有的结果。若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另一方可就已支付的房贷本息向对方主张权利。
(3)登记双方及其父母的名字。房屋将被认定为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同样的,若婚后谁支付房贷,在财产分割时谁可就已支付的房贷本息主张权利。
(4)只写一方的名字。这种情况要看房屋出资情形。①若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这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发生产权变动。②若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那么赠与行为不成立,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5)登记双方的名字。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依共有进行支配。
因此,在男女双方婚前的买房登记时,要看出资及其他情况选择登记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