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失独家庭的帮扶试点
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举办的“生育关怀携手行”活动上获悉:中国计生协针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失独家庭)开展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模式探索”项目,将把项目试点扩大到全国49个地市。
作为生育关怀行动关注的重点人群,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是指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孩子,孩子因故死亡而母亲已失去生育能力(医学上界定49岁为生育极限年龄)且没有领养子女的家庭。2012年,中国计生协启动15个项目试点,指导各地从实际出发,在经济补助、生活帮扶、心理疏导、养老关怀等方面出台了系列措施。
⑵ 失独家庭是什么意思独生子已结婚有孩子但是独生子本人己死亡,那么他本人的父母是不是也算是失独家庭
摘要 您好,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失独者年龄大都在50开外,经历了“老来丧子”的人生大悲之后,已失去再生育能力。2013年人口学家预计,中国失独家庭未来将达到一千万,民政部表示,失独老人将参照三无老人的标准,由政府来供养。中国计生协针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失独家庭)开展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模式探索”项目,2013年将把项目试点扩大到全国49个地市。
⑶ 自己的爸爸患了脑溢血而且自己是独生子女,国家会给予帮扶政策吗
现在的中国,是一个经济越来越好的中国。同时,无论是在扶贫上面,还是在教育助学上面,国家的政府也非常地重视,尽可能地制定各种扶贫政策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让那些人尽快脱离贫困,过上幸福的生活。不过,关于帮扶政策,也是分层次的,有些人可能不理解,也有人提出了这样的疑问:自己的爸爸患了脑溢血,而且自己是独生子女,国家会给予帮扶政策吗?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个问题,给予一定的回复,希望能够帮助到对此有疑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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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民政局对失独家庭有补助吗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什么是失独家庭
“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失独者年龄大都在50开外,经历了“老来丧子”的人生大悲之后,已失去再生育能力。2013年人口学家预计,中国失独家庭未来将达到一千万,民政部表示,失独老人将参照三无老人的标准,由政府来供养。中国计生协针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失独家庭)开展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模式探索”项目,2013年将把项目试点扩大到全国49个地市。
针对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扶助政策帮助这些困难的家庭,比如申请廉租房、工作支持、发放特别扶助金等相关政策,帮助这些家庭度过难关。另外,现在开放了二胎,如果有生育条件的,可以再生一个。
失独家庭有什么帮扶政策吗?
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将城镇“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提到了每人每月340元,并享受一系列关怀政策。
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从2008年起,国家全面实施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2013年,全中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2014年起,中国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力度,城镇特扶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参保给补贴,医疗享救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安排。
⑸ 失去独生子的家庭政府有辅助吗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规定,我国扶助失独家庭的政策内容如下:
(一)经济救助。提高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标准,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二)养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三)就医保障。建立医疗保险补贴优惠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并全额补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亲情关怀。开展再生育技术服务,尽最大努力帮助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下有生育愿望且具备再生育条件的失独家庭实现再生育。
(五)组织帮扶。建立志愿者队伍,发挥计生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
⑹ 对残疾独生子女家庭的关爱的具体措施
⑺ 困难职工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一般来说困难职工补助的标准由各地方自行制定,但基本上按照如下范围:
1、生活困难补助。每年给3000-8000元。
2、对残疾儿童的补贴。领取残疾证的,每年补助2000元;如果符合残疾儿童补贴的条件第二种情况补贴是每年1000元。
3、中央政府教育补助。高中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大学生的一次性补助为3000-6000元。
4、重大疾病补助。补助标准根据自己的医疗费用数额确定。自费部分医疗费用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1万元至2万元;自费医疗费用20万元至3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2万元至3万元;自费医疗费用30万元以上的,视情况而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于患病的雇员家庭,补贴率减半。
5、失独家庭的津贴。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如果该员工本人是唯一的孩子并且尚未结婚,在工作岗位上死亡并获得10000元。
(7)失去独生子女帮扶项目扩展阅读: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职工集体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职工生活遇到困难时,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的定期补助或临时性补助。所需资金由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
需要帮助的员工可以向工作所在单位的工会提交申请,通过审核的合格员工的材料将报告给需要帮助的员工的协助中心,困难员工救助中心接受复核,提出救助意见,并在领导的同意下实施救助。
⑻ 湖南湘潭市对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有什么帮扶政策
建议到当地居委会问一下
⑼ 请问如何帮助失独老人有一起去做的项目吗
1、完善社会救助政策
从某种程度上讲,失独老人是极度缺乏安全感的,政府便成了他们最后的依靠。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失独老人应被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由国家财政统一建立专项基金,实行对这一群体的救助。此外,政府还应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扶助标准,特别是建立扶助金和物价水平的联动机制,保证扶助金标准随物价水平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使失独老人免受养老的后顾之忧。
2、建立集中养老机构
由于失独老人生活照料体系十分脆弱,加上年事已高,日常生活能力逐渐丧失,等到有一天他们生活无法自理时,没有了子女,谁能够来照顾他们?谁又能对他们的晚年生活负责?即使有了物质上的补助,但也不能完全解决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没有子女的签字,他们无法像其他老人一样入住养老院,得不到照料。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大多数失独老人不愿意与有子女的老人生活在同一个养老机构,因为他们无法回避子女的问题,每一次其他老人的子女的探望,对他们都是一种刺痛,他们需要的是一个特殊的庇护场所,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因此,政府有必要建立专门为失独老人服务的养老机构,让这些同病相怜的孤独的人找到属于自己的大家庭,能够安度晚年。
3、提高社会关注度
现阶段,社会大众对失独老人的关注度并不高,所以社会舆论也是对失独老人的帮扶媒介之一,它不仅可以增加失独老人的曝光次数,同时也能让人们更加深入的了解这一特殊的群体。媒体的聚焦必然让更多的企业和社会慈善团体等加入到救助失独老人这一具体的活动当中,因此创建良好的失独老人关注度也会给失独老人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4、建立领养政策
在保障了失独老人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之外,对于有意愿的家庭,政府应该鼓励并支持失独家庭领养孤儿。计生部门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提供各种优质的服务和高品质的帮扶。对于有意愿领养的失独家庭,民政部门要优先提供收养机会,并提供相关的便捷服务。这样,既能让失独家庭的老人享受到像正常老人一样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又能使孤儿各得其所,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⑽ 对独生子女困难户国家有何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