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子女有没有继承父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是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的,如果有家庭成员死亡,承包人仍然存在,不会有继承问题,其他家庭成员会继续承包,比如一个三口之家,如果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租用的土地不会造成继承问题,但必须由丈夫和孩子租用。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由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数量是按人口来分配的,因此,只有承包人死亡,承包家庭死亡,才可能出现允许继承的问题。
在中国农村人多地少的现状下,人地矛盾更加突出,这是不公平的,因此,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最终解决无地人口的地球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承包人死亡,承包家庭,承包的土地不能继承。要解决人地矛盾,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执行,当然,如果承包人的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属于承包地的,可以优先考虑继承人的承包地。
B. 子女能不能继承父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承包土地的管理、占有、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不应该是个人遗产,不能单独继承。《物权法》第120条还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关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土地所有权不是土地所有权。
老人死后土地可以继承吗?其实要看几个方面,首先要看土地承包权的有效期问题。如果期限届满后合同期限自然无效,就没有继承的说法。其次,要看承包权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房地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以只要符合土地承包政策,分配到土地上,土地使用权就归承包家庭,也就是继承人所有。法律明确规定,承包地只要经过登记确认,就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使用多长时间?因为只有在合同时间内,土地使用权才属于承包方,承包方也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C. 父母土地确给一个子女,别的子女有权继承吗
土地是国有的,不是你父母想怎么给就怎么给的,问题是你的户口名下是否有土地,如果没有,父母自己那份是可以交与其他子女使用的,但无所有权。
D. 已经迁出户口的子女是否有权利继承原籍地方父母的土地
没有。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农民有经营权,没有处分权,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
至于土地续包问题: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可由其家庭成员续包(不是该村村民的子女是不能续包的);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 土地确权在父母名下子女有继承权吗
土地确权后在父母名下老人去世后儿女仍然继续经营,直至下一轮土地确权或国家关系土地政策出台,否则不可改变,但是他不属于继承。
责任田是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承包人去世,责任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不是本村村民的子女,是不能续包的);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5)子女有权利继承父母土地吗扩展阅读
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死者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遗产由其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不等于个人所得的份额绝对平等。
《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对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F. 子女能否继承父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该法第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并不产生继承问题,而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允许继承,这样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结婚后在本村单独立户,由于其一般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在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解决无地人口的土地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当然,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又没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优先承包被继承人的承包地。
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时开始继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时才开始继承。
前面所讲继承的问题,主要指耕地和草地,关于林地能否继承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允许林地继续承包,与规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调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虑到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长,投资大,收益慢,风险大,如果不允许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出现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而且,承包人可能对林地作了长年、大量的投入,在刚刚开始获得收益时去世,不允许其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的继续承包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论继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承包。应当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应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然,此时林地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G. 分家单过的子女有权继承去世父母的土地吗
无权继承土地。
承包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农民有经营权,没有处分权。土地不是个人财产,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承包地(与子女是否分家单过没有关系)。
如果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可由其家庭成员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H. 儿女是否有权利继承父母林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力
无权继承: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但是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农村的林地(山林):
1、土地都是不能继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的生前个人财产,不适用于继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I. 父母的土地子女有继承权吗
没有,因为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是生产小组集体所有,不是个人所有,因此没有继承权,要有所有权的财物或权益才有继承权,现在农村的土地之所以没有随时调整,那是因土地使用30年或50年不变的政策,如果爸爸和儿子户籍是同一个生产小组的,那有可能爸爸去世后可以由儿子继续耕种,如果爸爸是农村的儿子是城镇的,那就不能继续耕种了。
J. 子女户口和父母的户口不在一起!有权利继承父母的土地吗
1、继承权与户口之间没有关联性,子女是父母遗产继承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2、法律依据:回《继承法》第答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