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怎样解除
已经养了十年,不如继续养大他,那样他会把你当自己的妈妈。当然,如果他母亲还在,你可以跟他母亲谈谈。
⑵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哪些
法律分析:主要有两种情形:1.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不需要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⑶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法律分析:能,但有条件限制。未成年时,父母婚姻存续期间,因生父母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未成年继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领回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已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解除; 离婚 时,继父或继母不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解除。. 已成年时,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⑷ 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版见》第十三条权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该规定,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可由继父母抚养,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不消灭。《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因此,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关键不在于继父母的婚姻状况,而在于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⑸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能否诉讼解除关系
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包括:
第一,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第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第四,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除以上情形外,即使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或者继子女成年后另组家庭,因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关系,必须通过诉讼的途径,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⑹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抚养关系能否自然终止
? 问题: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后,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完全相同,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即使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婚姻关系解除了,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消除。另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基础首先是姻亲关系,在形成抚养关系后才转化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如果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应如何掌握?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审判实践中应注意把握的是:第一,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因为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基础决定了生父母对子女是第一位的亲权关系,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离婚时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子女的,不能勉强,本着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仍应由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第二,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成年继子女须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⑺ 简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载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版的内容权:(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⑻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指的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以下情形: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继子女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没有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这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彼此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姻亲关系。该种关系也称“名分型”;
2、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抚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母负担,并没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也没有受到继父或继母的抚育。这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彼此不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仍属于姻亲关系;
3、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由继父或继母给付全部抚养费或分担部分抚养费,或者抚养费主要由生父或生母提供,但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顾与抚育。这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相互形成法律系,即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4、继父或继母经生父母同意,在依法办理收养关系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与没有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收养成立之后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⑼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继承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扶养关系的,相互具有法定继承权,且该继承权属于第一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