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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独生子女

发布时间:2022-03-07 02:49:05

① 按照婚姻法,重组家庭的我算独生子女

按照目前的状况,你应该还属于独生子女范围。因为你跟着母亲这边目前只有你一个孩子。如果母亲和再婚的这个人再生一个孩子,你就没有独生子女权利了,你现在要保存好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现在好像对独生子女用途并不大。只是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会有退休独生子女补贴。

② 新婚姻法

问题是你没有掏钱买房子,又凭什么要求对方拿出这些来补偿你,
如果你认为失笑散造成你们的问题,那我只能说这些人都太可怜了,自己没有能力管好自己的老公,老婆,却来责怪别人趁虚而入,完全是不成熟的小孩子思维方式,
再说伤害再大,也只是心里的东西,任何物质都是无法弥补的,
而你在受到伤害后,又要求金钱的补偿,那么和那些工作者,又有什麽区别,他们是按次收费,而这些人却是打包收费,
真不知道你们怎么学的尊重自己,

③ 新婚姻法中规定的男女的法定结婚年龄最小分别是多少 是不是结婚双方,只要一方是独生子女就可以生多胎

男22周岁,女20周岁。计划生育政策各地不一,一般要求双方是独生子女可以生二胎。

④ 新婚姻法2021年婚姻法什么情况下不能领取独生子女费了

婚姻法已经废止
取代的是民法典
民法典没有规定独生子女费问题
计划生育法规定可以生2胎,独生子女证问题属于各省的政策

⑤ 中国对于独生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现在是什么说法

新婚姻法规定: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两个孩子。如果一方不是独生子女都不行的。 既然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两个孩子,当然如果第一个是男孩,可以有第二个的

⑥ 关于新婚姻法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规定

现在已不在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根据相关政策,全面放开二版胎政策正式落权地,计生委主任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 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帮扶力度,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保 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⑦ 最新婚姻法规定的独生子女结婚可以生几个宝宝

新京报1月25日报道 昨日,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彭彧华透露,目前计生部门正在进行适度放宽独生子女准生“门槛”的调研。2010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有望出台!生二胎的条件有望放宽,夫妻单方独生子女或将纳入准许范围。此外,北京市有望取消妇女生育两胎须间隔4年的规定。 北京人口每年约增62万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彭彧华昨日介绍,目前北京市人口统计数据为1695万,每年还以62万-63万的速度增长。此前,北京市曾进行过一个人口容量规划,1800万的数字将很快被突破。“因此看来,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还是应该坚持的。” 2010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但同时,彭彧华称,民间有关“放开独生子女政策”的呼声日渐提高。她介绍,北京市按照国家政策,现已调宽生二胎的准入门槛。如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双独”家庭准许生第二胎;再婚家庭夫妻一方无子女,也可再生育;独生子女夭亡家庭、头胎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家庭亦可生二胎。 对于符合政策的二胎生育者,目前北京市设置了为期4年的“生育间隔”。彭彧华介绍,北京市正在考虑适时将这一间隔期取消,但具体何时实施尚未确定。“应该让育龄妇女自己决定什么时候再生育。”她说,目前全国已有11个省市取消生育间隔期。 育龄妇女生育率现负增长 看来这一计划生育二胎政策有望尽快出台!以满足当前社会和人口问题的协调发展!

⑧ 新婚姻法草案关于独生子女的补助

2016年后没有独生子女一说了,也没有任何补助了。

⑨ 新婚姻法再婚生育规定

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有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死亡的,可以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一条 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死亡的,可以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成活而再婚前生育的孩子死亡的,不能再生育孩子,但《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除外。

第十二条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生育妇女年龄超过二十九周岁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间隔时间可以缩短为3年。属于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情况的,不规定间隔时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的优待: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只成活一个孩子,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二)未生育孩子,依法只收养一个孤儿的;

(三)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一)婚后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二)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并由对方抚养、离婚后不再结婚,也未收养孩子的;

第十五条 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有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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