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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没有发放独生子女奖

发布时间:2020-12-01 09:20:33

1. 没有独生子女奖励兑现证要办

办理了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的奖励是要在父母双方60岁以后才能兑现。

2. 独生子女奖励费不再发放,是新生的不再发放还是以前的都不发了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原来待遇不变,独生子女费照常发。

计生法修版正案2016年权1月1日实施,全面二孩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后再出生的就不办独生子女证了。
但新法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仍可依法获奖励、扶助。 已经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原有的待遇一律不变。

3. 在上学上有独生子女证的还有奖分吗

这上学上有多独生子女证的也没有奖分的,没有这项规定。

4. 关于领独生子女光荣证奖励没发的问题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一) 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2、办理《光荣证》程序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二)具体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一) 领取条件: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二) 发放渠道: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一)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二)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一)领取条件: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二)发放办法: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五、其他问题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10、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以上是文件条例...山东可能涨到每月60元了。只要办好独生子女证户口落到哪一方都不影响待遇。

5. 没有独生子女证能领补助吗

没有办理独生子女证,不能享受到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一、申领条件:

双方申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未超过18周岁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单方申领,用各自对方小孩的名字;

5、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单方申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扶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

(四)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扶养子女,且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直接扶养子女方可以单方申领。

二、发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2、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3、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4、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5、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1项、第3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6. 关于有关部门不愿意发放独生子女奖励揭露

我只能说,应该可以领,但你比别人少一半,前提是你丈夫没有领取过。
以前的我们邵阳是补不了。祝你好运,这笔钱是由区级直接发到卡里的

7. 2017年独生子女费怎么还没发放

1、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做哪些调整
答:与原规定相比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规定》做调整:
提高独父母奖励费标准持《独父母光荣证》本市户籍公民其满16周岁前领取独父母奖励费由每每月2.5元提高每每月30元
二统并提高独父母性计划育奖励费标准凡持《独父母光荣证》本市户籍公民性计划育奖励标准提高每5000元
三统并提高婚员性计划育奖励费标准凡20044月15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未育未收养本市户籍公民性计划育奖励标准提高每10000元
2、新奖励标准候始实施
答:自20111月1起凡符合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
3、哪些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父母奖励费
答:列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父母奖励费:
()20111月1前领取《独父母光荣证》且未满16周岁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1月1起执行新标准
(二)20111月1领取《独父母光荣证》本市户籍公民自领证起执行新标准 4、符合哪些条件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父母性计划育奖励费
答:持《独父母光荣证》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1月1起按照列规定领取性计划育奖励费:
()按照《海市城镇职工养保险办》规定参加社保险员办理退休手续按照《海市城镇职工养保险办》规定计发养待遇再给予性计划育奖励费(即原计划育性补充养金)5000元
(二)符合前项规定员满55周岁或者男满60周岁由其户籍所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性计划育奖励费
5、符合哪些条件员按照新标准领取婚员性计划育奖励费
答:20044月15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未育未收养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1月1起按照列规定领取性计划育奖励费:
()按照《海市城镇职工养保险办》规定参加社保险员办理退休手续按照《海市城镇职工养保险办》规定计发养待遇再给予性计划育奖励费(即原计划育性补充养金)10000元
(二)符合前项规定员满55周岁或者男满60周岁由其户籍所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性计划育奖励费
6、应该按新标准领取奖励费员已经按原标准领取否补发
答:自20111月1起凡符合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已按照原标准领取奖励费关单位部门予补发
7、每每月30元独父母奖励费由谁发放
答:独父母奖励费按列办支付:
()用单位由用单位支付;
(二)用单位由其户籍所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8、用单位应支付独父母奖励费
答:应支付根据《海市口与计划育条例》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公民都应协助民政府展口与计划育工作同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用单位由用单位支付独父母奖励费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独父母奖励费

8. 我的独生子女证领了几年了,都没有拿到什么奖励或者是补助

夫妻双方60岁以上可以领补贴。

9. 没有正式工作是不是就不能领到独生子女奖励费用

可以享受这个奖励啊,你可以去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去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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