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农村户口独生子女可不可以享受宅基地地
1、在当事人符合户口所在地的宅基地申(请)批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2、具体内的条件,各地存在差异容,当事人应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河北省为例,供参考):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贰』 独生子女宅基地标准
法律分析: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如下: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叁』 独生子女爸爸有宅基地,女儿还可以在批吗
独生子女爸爸有宅基地,按现有政策女儿是不能再批的,因为子女跟爸爸是一户家庭,不能分户,而一户家庭只能批一宅基地。
『肆』 农村独生子女划分宅基地有何优惠
各省的规定不一样,不知你是哪里的,请参考一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的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三)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四)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分配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分配份额;
(五)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独生子女免收杂费,对双女户的两个女孩各免收百分之五十的杂费,免收的杂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这是陕西省的规定,条例中没有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不过其他地方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申请宅基地时有相关优惠政策,比如北京市。宅基地一户一宅,如分户,可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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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独生子女,可以分宅基地吗需要分户吗
宅基地和独生子女证是两个概念!国家明确规定宅基地的分配原则是一户一宅内,任何人都不能违容背这个原则。就算一户的人再多,也只能满足一份宅基地的红利,而独生子女家庭本来人就很少,怎么会多分宅基地呢?
当然对于那些多子女家庭,他们则可以采用分户的方式,这样的话一家人之间就能够享受两份以上的宅基地。但对于那些独生子女家庭是不能进行分户的,毕竟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子,等到父母百年之后,那子女不是又多出来一份宅基地吗?这样就和宅基地的一户一宅原则相违背。同时独生子女家庭本身照顾老人的压力就比较大,如果分户的话父母的赡养更没有办法保证,所以这样一来也不能进行分户。
『陆』 独生女宅基地
我不提你不高兴的事了,咱讲现实的吧,你们哪里恐怕现在也不再批准宅基地了,你也提到买了,干嘛还说要呢,跟政府要,政府无论从哪方面考虑也给不了,就让你老公出面再买一块吧,以后政府严格管理宅基地,大不了选择放弃一块,按照现在的形势,还指不定什么时候呢
『柒』 农村独生子女能申请宅基地吗
、在当事人符合户口所在地的宅基地申(请)批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捌』 湖北省独生子女优惠政策有哪些
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img>
『玖』 湖北省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条件及如何办理领取手续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分为以下5种情况:
(一)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妇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经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
(四)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生育的男女,在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后,自愿不在生育并采取了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五)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故,其父亲或者母亲单独抚养独生子女的。
湖北省领取《独生子女证》办理领取手续:
去所在地计划生育局领取《湖北省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表格一式两份,先到本单位签意见盖章,再到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制定。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参考资料:http://ke..com/link?url=__wH0Wv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