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更好地维护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1月30日由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晋人口发〔2011〕13号印发。《办法》共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0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试行)(晋人口发〔2006〕14号)予以废止。
㈡ 关于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你的情况社会抚养费方面可交可不交。。。
㈢ 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更好地维护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夫妻的凭证。
第三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即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包括虽然离异或丧偶,但其独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或收养的);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山西省境内户籍;
(三)女方年龄在20周岁至49周岁之间。
第五条 具备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列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或换发、补发)范围:
(一)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男女双方按有关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且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二)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之后,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异或丧偶又再婚,其现配偶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
本条第(四)、第(五)项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六条 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且自愿领证的,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在所在村(居、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填写基本情况,并在“申请理由及承诺”栏中亲笔签名;
(二)所在村(居、社区)审核并签署意见,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办的村(居、社区)计生服务员,需携带申请表及以下有关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一孩《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夫妻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
4、依法收养子女的,应提供《收养证》及其复印件。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发证机关查到存根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补办。原发证机关查不到存根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原办证时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单位或社区证明、独生子女费发放工资条复印件等。
第八条 对于户籍迁移的,可由现户籍地补证。申请补证时除提供第六条第三款所列材料外,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曾经领证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可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登记、造册和建档。因客观原因不能即时发放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发证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发证。
第十一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享受《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规定的优待和奖励。
第十二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异或丧偶后,在育龄期内再婚,新组合家庭子女数累计超过一个的,持证人应当在当月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证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从当月起停止对原持证人的奖励优待。持证人不按规定交回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书面通知原持证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追回原持证人不应享受的奖励费。
第十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照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在申请再生育时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并在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将已领取的奖励费退回发放部门。
第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收养或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收养)子女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将已领取的奖励费退回发放部门。
第十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向群众发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发证的同时要建立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过人口计生证件打印系统统一编号打印,编号为18位编码。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领证后再生育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证件和所领取的奖励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0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试行)(晋人口发[2006]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略)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登记表(略)
㈣ 山西省卫计委关于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 为在全省稳妥扎实有序地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晋政函〔2014〕1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3、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再生育审批 双方或女方为山西省户籍的单独夫妻,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男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一)审批主体。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二)审批办理。 具体办理程序、所需证明材料、办理时限按照《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晋人口发〔2011〕14号)的规定执行,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独生子女和其父母婚育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要条件。 申请人符合两种以上再生育审批情形的,只按一种情形予以审批。 (三)特殊情况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父母无法补办或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属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或唯一子女的,需申请人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和所在单位出具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按照再生育审批程序允许其再生育,但不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的认定条件。 2、申请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须提供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同时,应提供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婚育证明材料。 四、政策衔接 (一)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时间为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条例》、公布施行的时间,即2014年5月29日。 (二)在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之前,单独夫妻违法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予以处理。 (三)在《决定》发布之后到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应当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但未处理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理,不再给予其他处理。 (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单独夫妻,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 (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在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不再收回,之后享受的应当收回。 (六)技术服务与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的问题 1、对于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再生育的,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2、单独夫妻以再生育为目的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不需继续进行鉴定;已鉴定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再生育。 (七)单独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等规定享受产假。 五、责任追究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的违法生育行为处理。 (二)单独夫妻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以“身边子女数符合再生育条件”为理由而申请再生育的,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 (三)审批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按《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做好宣传引导。注重正面引导,充分肯定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贡献,充分肯定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重大贡献。做好单独两孩政策的解读,回应社会的关切,把握主导权、话语权,为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搞好人口监测。建立人口出生监测预警机制,科学编制人口年度计划,合理划定人口出生规模,实行预警通报和约谈制度,做好风险防控,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幅波动,确保人口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四)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稳定机构队伍,确保基层有人干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特别是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加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加强对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的孕前优生指导和孕期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千方百计做好方便群众办证工作。 (五)依法规范生育秩序。严格再生育审批,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监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 (六)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 本实施细则仅限于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由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6-6
㈤ 山西省独生子女新规定今年怎么还没发独生子女钱呢
独生子女现三十多岁了,现在还有什么补助政策法规吗?
㈥ 山西省独生子女补贴退休相关政策
退休时由夫妇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情况如下:
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独生子女10周岁,按月各发给夫妻双方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从独生子女11岁起,城市按月各发给夫妻双方不低于15元的奖励费,农村一次性奖励1000-3000元;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满10周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3000-5000元,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007年7月,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之后,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意见,省政府实施了彻底整改,制度、政策纷纷出台。其中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基层组织要落实《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规定;对夫妻双方及子女都是农业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在报考本县(市、区)高中学校和职高录取时,给予10分的加分优待;集体收益人均分配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增加一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要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额度。
另外,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10元增加到50元,奖励时限延长到从领证开始至60周岁;提高双女绝育户、退二孩指标奖励标准,退二孩指标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奖励金;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除给予一次性补助外,增加父母扶助金,即其父母不再生育时,从50周岁起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非农业人口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奖励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元。
同时,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公益救助制度,建立计划生育关爱基金,解决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产和生活困难,特别是对独生子女伤残和大病医疗给予特殊资助。
制定14项配套措施
省人口计生委还提出了14项配套措施,具体包括关于财政投入逐年增加的具体办法、关于城市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的具体办法、关于施行计生家庭社会公益救助的办法、关于城市社区计生专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关于在实施城乡低保中优先优惠计生家庭的办法、关于加强避孕药具市场监管的办法、关于落实城乡部分计生家庭保险保障待遇的办法、山西人口奖评选表彰办法等
㈦ 山西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根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内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容,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晋中之窗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晋中之窗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晋中之窗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㈧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
摘要 第一条
㈨ 山西省对独生子女是如何认定的
独生子女定义,两个,同时符合才可以。
1:没有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
2:没有一起成长衡伍哪的在一个屋檐下长大的姻亲兄弟姐妹
独生子女父橘则母定义,两个,同时符合
1:有且只有一个亲生子女。(这个含离异后判给对方抚养)
2:有且只有一个法定的子女(这个含亲生,收养,丈夫带来并形成法定抚养赡养关系咐码)
㈩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几条规定可以颁发独生子女证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夫妻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