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孩子监护人,都有哪些人可以担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确认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上条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⑵ 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要满足哪些条件
作为子女的监护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1、能给孩子提供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生活学习环境;
2、不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恶习;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⑶ 谁能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相关规定,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按顺序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监护,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⑷ 父亲年纪大了,母亲已过世,有三个儿子,应该谁是父亲的监护人
父亲年纪大了,母亲已经过世了,有三个儿子,监护人的问题应该三个儿子去协商看父亲让谁去监护,三个儿子都有赡养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⑸ 父母的监护人是子女吗
成年人无论在生理还是心理上都处于需要保护和关注的时期,我国在法律上设置了监护制度,以最大可能保障未成年身心健康,通过监护人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但是让人痛心的是,如“南京虐童案”这类监护人打骂未成年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而给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的新闻时有发生。
未成年人的监护原则上由父母担任,当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民法总则》规定,可以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进行协商来确定担任监护人的主体,此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协议监护制度。
法律规定,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民法总则》对于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对于很多父母不适合监护的家庭,灵活选择的空间,无疑是未成年人的福音。
孩子会一天天长大,再一天天变老,慢慢也就成为了又一次需要被监护的老年人。
如果说有些人,当他还是孩子的时候,父母不是他的监护人。
那么他老年以后,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又一定要是自己的子女呢?
我们成年人在选择我们年老时的监护人时,除了我们的子女,是否还有其他的选择呢?
法律是否也给了成年人一定协商的空间,如同未成人可以由父母外的人来监护,成年人是否也可以由子女外的人来监护?
从民法角度讲,从出生到坟墓,我们的民事行为能力呈抛物线型,始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也终于无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等我们垂垂老矣濒临死亡的时候,我们所作出的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住养老院、住院做手术、甚至是处分我们自己的财产,都需要我们的监护人来签字同意。而一般情况下,那时我们的法定监护人,是子女。这是法律意义上的“养儿防老”。但是,我们大多数人是否都想过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选择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一条路,是不是就意味着要孤独终老呢?是不是意味着暮年我们生病住院了都将因为无监护人签字而束手无策呢?而比主动选择“孤独终老”更糟糕的是被动孤独终老,因为你不能预测子女在你晚年时是否一定会履行赡养义务。
⑹ 父母去世后子女监护人由谁担任
父母去世后子女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其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⑺ 当事人的监护人应该谁来当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不需要再进行任何程序。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影片中的情节,已经超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因此需要走法律程序的,属于上面的第三种情况。
⑻ 哪些人可以当监护人
区分未成年人和已经成年的无、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同身份的人有着监护资格。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父母双方都为第一位的监护人。但若是父母死亡或是没有监护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姐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也可按照顺序享有监护权,但是这样的个人或者组织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机关同意。若是没有上述个人或者组织,监护人由民政机关或者有条件的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对于已经成年的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不是第一位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可按照顺序享有监护权,但是这样的个人或者组织需要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机关同意。如果没有上述个人或者组织,监护人由民政机关或者有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