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子女投靠父母最新规定
根据户籍管来理规定源,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申请人持父母、子女的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属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到人口管理科户口受理窗口申领申请表,办理迁户业务。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贰』 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申报材料;入户申请,子女户口证明,父、母亲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父、母亲结婚证。派出所审核后加盖户口专用章。
二、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迁户规定的当场办理户口《准迁证》。申请人持《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1、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中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2)中山子女投靠父母扩展阅读;
亲属投靠
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近亲属投靠: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
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
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叁』 中山子女投靠父母,的配偶及小孩的随迁问题
小孩的迁入权全在父母手上,父母有权做
『肆』 子女投靠父母,户口如何迁移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居住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
2、由民警填专写《户口审批呈属报表》后交户政内勤审核完毕后交户政所长审批。
3、内部审批:派出所报《申报户口材料卷宗》→分局人口(治安)管理大队审核→户政管理处户口审批科审核→分管处长审批。(不属公示内容)
4、户政管理处将审批完毕的《申报户口材料卷宗》及批准后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未批准的情况反馈分局人口(治安)管理大队,下发派出所后通知申请人。
『伍』 直系亲属投靠入户中山怎样办理
直系亲属投靠入户中山样办理?
办理条件
一夫妻投靠入户:在本市与配偶实际共同生活,且配偶为家庭户口、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夫妻投靠
二子女投靠父母:具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的人员,其外县市户籍的子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子女投靠父母:
⑴子女尚未成年,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居两地的
⑵子女已成年但正在全日制在校就读的未婚(不含离异)学生的
三父母投靠子女:具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的人员,其父母可申请投靠,不受年龄限制。父母有多名子女的,可自行选择投靠其中一名子女
⑴被投靠人的住房产权属父母亲的,被投靠人配偶的父母暂缓投靠
⑵投靠人通过投靠子女入户中山,投靠人的父母再申请投靠的,应当提供该投靠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住房证明
⑶被投靠人父母已离婚(或再婚重组了两个家庭),现父母双方都申请投靠子女入户的,允许其中一方申请投靠
办理材料
一夫妻投靠
⑴《入户申请表》、个人声明书
⑵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⑶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⑷有未成年小孩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如随迁小孩属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还应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有效的未婚证明。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⑸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二父母投靠子女
⑴《入户申请表》、个人声明书
⑵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⑶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⑷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投靠人为被投靠人父母且同时申请时提供,下同)
⑸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档案底册能佐证直系亲属关系的,无需出具)
⑹如有投靠人所生或收养的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投靠人已离婚的,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投靠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⑺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三子女投靠父母
⑴《入户申请表》、个人(监护人)声明书
⑵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⑶投靠人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父母已离婚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⑷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⑸投靠人属成年在校就读未婚学生的,还应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有效的未婚证明
⑹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办理流程
网上预受理
一网上提交申请: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扫描版或者照片
二网上预受理:受理人在网上预审申请材料并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决定:
⑴申请人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并发受理号给申请人
⑵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的,受理人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⑶因资料不全或格式不规范不予受理的,受理人退回申请材料时还应一次性告知欠缺的材料或正确的格式
三申请人持受理号与经网络批准通过的申请材料到窗口提交申请,受理人主要核验资料的真实性,申请材料真实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涉嫌伪造的,当场收缴伪造的申请材料,并视情节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四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审核不通过
五审批
六通知当事人领取审批结果,或直接将审批结果邮寄当事人
现场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有关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⑴申请人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
⑵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的,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⑶因资料不全或格式不规范不予受理的,受理人还应一次性告知欠缺的材料或正确的格式
⑷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三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审核不通过
四审批
五通知当事人领取审批结果,或直接将审批结果邮寄当事人
办理时限与费用
一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
二办理费用:免费
『陆』 子女投靠父母最新规定
忍父母投靠子女人没没什么限制,先确认下了,然后以后的这个养老保险什么的都可以在原来的地方交
『柒』 子女投靠父母 户口迁移具体流程
『捌』 广东中山孩子户籍随迁
1、不需要离婚
2、准备您儿子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准迁证、结婚证明、出生证明等,详见网页链接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审批条件
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外),均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
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卫生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5、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3、直接拨打当地派出所电话咨询
中山市户籍户口迁移网页链接
中山市户籍准入网页链接
『玖』 落户的看过来,子女投靠父母如何办理
办理条件:
1.以男满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2.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计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房产证》、《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中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