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抚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载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B. 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继子女未成年,父母对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C. 继子女和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由《民法典》第1127条我们可以看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直接决定了继父母与继子女时间是否能够形成继承关系,是否能够相互继承财产。
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什么情况下是形成扶养关系?有没有时间的限制?有没有扶养费用上的限制?
如果扶养时间为5年或者8年,大家都认为一定形成了扶养关系。那如果扶养1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不能以抚养教育时间长短论,我国婚姻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形成扶养关系所需要的期间进行规定,抚养的真实含义应当是继父母和继子女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一样的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上有帮助,彼此在情感上有交流。
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上有帮助,在情感上有交流,是确认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关键因素。
D.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抚养关系能否自然终止
? 问题: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后,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完全相同,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即使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婚姻关系解除了,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消除。另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基础首先是姻亲关系,在形成抚养关系后才转化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如果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应如何掌握?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审判实践中应注意把握的是:第一,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因为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基础决定了生父母对子女是第一位的亲权关系,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离婚时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子女的,不能勉强,本着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仍应由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第二,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成年继子女须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E. 继子女与继父母什么情况下可以形成抚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载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版:(1)形成抚养关系权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F. 继父母和继子女如何形成抚养关系
继子女与继父母一同居住达到一定年限才形成抚养关系。未成年继子女的父或母离婚后与另一方(继父母)结婚在一同居住,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要求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是未成年人、该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双方共同生活并且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G.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先说赡养义务,不赡养可能会失去继承权
H.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吗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版收养关系权的成立而消除”,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没有这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条款,并没有否定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第三十八条则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而消除,相反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仍然受到保护,义务则需要继续履行。而且,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这样来做的。
I. 继子女与继父母怎样形成抚养关系
未成年继子女的父或母离婚后与另一方(继父母)结婚在一同居住,就形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要求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是未成年人、该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双方共同生活并且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