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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立法独生子女

发布时间:2022-02-07 04:28:53

⑴ 黑龙江省的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后是100%开工资,那额外奖励的5%还有吗有相关规定吗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 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 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 其中一个意外死亡 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 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 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 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 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 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 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 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不可以领证的情况:(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2)子女留在本市 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5)孩子均已死亡的;(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 离婚时各抚养一个 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 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 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 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 发《独生子女证》。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 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 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 发给《独生子女证》。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 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 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 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 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补办程序《独生子女证》丢失后需要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具体程序如下:先到单位或居委会开证明信 再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夫妻2寸合影4张到街道办事处填表 最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补办。申办流程1居民填写申请表2单位或居委初审3计生办审核4区计生委审批5发证及奖励所需材料原配夫妻: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孩子准生证出生证放环证(附带透环B超结果证明书)证件及复印件亲子合照(一家三口)二寸2离婚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3丧偶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丧偶的证明;4再婚对象: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 离婚证明 结婚证明

⑵ 黑龙江省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父母每年领取多少钱奖励金

18周岁以下的可以领取每月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其他奖励政策需要具体咨询当地计生办,建议去当地计生部门咨询办理。

⑶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每个月补贴费多少

⑷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费什么时候发放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费什么时候发放?这个等待通知吧,具体什么时间发放,还真不清楚呢。

⑸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有优惠政策吗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有优惠政策。这在该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就已经明确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委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⑹ 黑龙江省的独生子女证有什么用

黑龙江省的独生子女证可以享受1-18周岁的每年的补助费。

⑺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条例第49条.5O条.51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漏报、瞒报计划外生育人口统计数字的,每漏报1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每瞒报1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弄虚作假,篡改或伪造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属于前两款情况的,还应当取消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相关荣誉称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伪造和弄虚作假发放生育证、病残儿鉴定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收回所发证件,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每例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骗取生育证、病残儿鉴定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违法证明,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上述行为造成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给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实施恢复生育能力手术或其他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个体开业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行医许可证。

⑻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证有哪些政策

独生子女证国家的政策都以经下发各个城市地方了,南方的政策都执行了,每个月都发独生子女费的补贴,可是黑龙江不执行到现在都没有什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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