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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

发布时间:2022-02-06 17:41:02

❶ 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有什么补贴和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有:抄

1.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2.还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

3.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

4.获得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岁的时候和男方在六十周岁的时候,两个人要享受过不少于一次性奖励的一千元整。

5.当前的养老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办理。

❷ 农村户口领了独生子女证的父母该如何拿到奖励

农村户口的父母领了独生子女奖励办法:

1、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

2、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3、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4、独生子女奖励金专款专用,每年社区统计发放人数后,上报街道,街道审核后再上报给城关区政府,财政部门拨款后下发,年底没有发出去的也会上缴财政,一般不隔年发放。

(2)农村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扩展阅读:

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拿到奖励标准: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为了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凡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在调动、迁移到其他地区、单位后,此证仍然有效,奖励和优待办法按本人所在地区和单位的规定执行。

❸ 国家现在有没有对独生子女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的政策

国家没有具体规定,但有些地方有相关奖励,国家的福利是:
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❹ 农村独生子女补贴的标准是怎样的

农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是怎样的呢?
以前我也多次回答关于“农村独生子女”户补贴问题,考虑到有些农民对国家政策了解不够,现在细叙一下:
这里“独生子女”政策是指,2015年12月31日之前;其独生子女家庭已向当地政府己经自愿申请“独生子女”户的家庭,并且已颁发“独生子女”证的家庭。下图是国家颁发的证件图样
有了这个证,你就能享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和补助;包括农村“双女户”。
当是,2016年国家‘’二胎‘’政策放开后,己经过合法申请;再生二孩的家庭,其二孩子女落地后;“独生子女”政策优惠政策自始终止,以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补贴金,不需要退的。也就是说:2016年元月一日后,国家已废除“独生子女”政策,将来一个孩子也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了,可以生二胎;生三胎违法。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其子女凭独生子女证从1岁到16岁,可在所在地村委会每年领取独生子女补贴费,现我地每人每月20元;一直领到16岁止。
其它独生子女优惠根据所在地政策去申请,如子女上学,宅基地、养老优惠政策等……
你若夫妻六十岁退休后,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夫妻每人每年补贴960元,专款专折发放;(放心村长不敢动的)“双女户”每人每年可领取1200元。在你办理领取“居民养老保险金”时,在村委(社区)填表申请,一年一发;别过了期限。
这个“独生子女”补贴,是遵照:国家计划生肓法而制定的,补贴多少有当地政府下文通知。

❺ 农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是怎样的

现在农村大多的家庭也是只有一个孩子,独生子女家庭的生活压力较大,随着父母的年龄增长,独生子女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为了让这种情况得到改善,国家也相应的出台了3种针对独生子女家庭的补贴,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领取,合计近万元。

以上3项补贴政策,合计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要自主申请以上政策,小编悄悄提醒各位,如果不申请,不一定拿得到。

❻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后,一次性300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 是同一回事吗

咨询当地了。本人觉得不是一回事情。我以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费,退休也领取了。

❼ 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政策

法律分析:(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❽ 农村领取一次性3000元独生子女奖励金的手续

你只要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然后再拿着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村会进行登记上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就会发给你的3000元的补贴的。

❾ 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费是地方性政策还是全国性

全国性:
政策内容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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