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子女可以起诉父母吗
我们知道,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但实践中会有一些父母在日常生活中未能尽到抚养义务,如老公长期在外,也不支付应有的抚育孩子的费用,这种情况下由女方一人独自支撑难免吃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即使在婚内,老公不抚养孩子也是违法行为,如果婚内老公未尽抚养义务,妻子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父亲请求支付抚养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讲,父母是子女的第一法定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可以起诉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在我国,对于子女抚养费这一方面,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子女的抚养费理应有父母双方一同支付,如果双方父母离婚,那么孩子的抚养费大部分是由不抚养孩子的那一方来支付,父母不得拖欠或者不给孩子抚养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② 《大明律》为什么要重其重罪,轻其轻罪
明朝在刑法原则上确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一是宋明理学使儒家的纲常礼教已经对人们行为的法外约束力愈来愈大: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的犯罪减轻,能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同时,随着君权的加强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加剧,贼盗大案直接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重典洽国”的体现。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是明代刑罚适用原则的一个特点。这是后人用明律比较唐律得出的结论。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特别对“盗贼”、“乱臣贼子”不仅据律加株,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枉株滥罚。具体讲,所谓对谋反大逆者,唐律只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岁以上),其他可以收取为奴;明律则以凌迟处死,连坐处绞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代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的犯罪处罚。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原来相对的较罪都减轻了处罚。如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对“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仅杖八十。这就明显体现出了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3、论述明代司法机构变化的特点。
明代司法机构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1)刑部增设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2)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扩大了监察组织和职权,犯罪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
二是地方司法机构的变化。地方设三级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省级有专门司法机关“提刑按察使司”。府县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兼理司法。规定,如果越诉受重罚。
三是厂卫特务司法机关。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其机构先后有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等。其司法特权主要有:一是侦察缉捕权。二是监督审判之权。三是法外施刑之权。对厂卫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敢过问。
③ 父母有期徒刑对子女有影响是什么时候有的
父母判有期徒刑对孩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嗯 所以说从什么时候开始 从思想上和精神上这个不能确定 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嗯 但是从具体事情的影响上 是从孩子开始找工作时 考学校的时候 受到明显影响的 比如说 嗯 这上大学报考院校的时候,父母被判有期徒刑是不能报考军事院校,警察院校等等这方面的学校 在参加工作的时候 侄女是不允许去当兵的,不允许去报考警察 等相关单位的
④ 百善孝为先!古时,父母犯罪,儿女举报的话,儿女就是犯了大罪!不举报判无罪!而现代,不举报就是窝藏罪
第一,新修订的刑诉法已经增加了亲亲相隐的内容。
第二,窝藏罪的犯罪构成必须是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如果仅仅是不举报不构成犯罪的。
⑤ 净空老法师:父母罪孽深重,子女应该怎么办
阿弥陀佛
问:如果父母罪孽深重,大逆不道,弟子又无法劝阻,应该怎么办?是否还要为他们在佛前立长生牌位?如果真的长生,那不是会造更多的罪业吗?
净空法师答:
长生牌位一定要立,不立是不孝。你要去学舜王,你把大舜的故事多多的去念几遍,你看他是怎样把父母感动,回头是岸。帮助父母改过自新,这里头高度的智慧,要有很大的耐心,有智慧你就有善巧方便,想出种种方法来影响他,让他慢慢的能够接受。
⑥ 子女语言攻击父母导致父母走极端死了,子女犯法吗
如果语言攻击他人导致他人死亡,刑法里面,侮辱罪需要附刑事责任的,侮辱自己父母导致死亡,即使刑法不处罚他,他自己难到没报应,孝顺父母是做儿女应尽的义务。
⑦ 大明律古代打骂父母
以《大明律》等明代官方文献为例,通常把社会人群分为良、贱两类。贵族、士绅、庶民属于“良”,奴仆、娼妓等为“贱”,军、匠、灶等户低于良而高于贱,且向良的方向转变。
三班衙役里,壮班之外,都是贱民。衙役的身份分两种:民壮、库丁、斗级、铺兵为良民,皂、快、捕、仵、禁卒、门子为贱民。按照律法规定,贱民不准捐纳买官,必须脱离身份三代,其档案才被洗白,才准许参加科考。婚娶必须门当户对,别想与地位高的攀亲,甭说和官僚结亲了。捕快当然不例外。
戏子
戏子古称优伶。其名已经不恭,优者,调戏也,本意是调笑戏弄的行为,产生于奴隶社会,是卖身媚主的奴隶阶层,封建社会的戏子也继承了这一传统,大多出于极其贫困、身份卑贱的家庭,或是罪人家属等。
戏子是属于在官吏、士族、平民(良人)之下的最低等人。古时娼妓、奴婢和戏子,这三种人是一等,没有人身自由,如物品牲畜一般贩卖给他人做主,是主人的私有财产,生杀予夺全凭主人处置,直到近世,仍有戏子为主殉葬的野蛮礼节存在。其婚嫁、生养等,也是要听主人指示的。
在古人看来,戏子不事生产,不安于乡土,所谓冲州撞府,也就是要到处卖艺,因此也不能在家侍奉父母,而且为了唱戏、扮装,往往要剃鬓角、额发之类,也不符合古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的概念。女戏子要抛头露面,男旦(粧旦)要男扮女装,这些都是不符合古人的道德观念的。加之戏剧表演多数是面向大众的,贩夫走卒们都可以观看,自然也降低了这个行业的身份。
⑧ 父母犯罪,子女入不了党。这不是典型的封建思想吗怎么回到古代啦,只有姓刘的才能封王吗一夫多妻制啊
父母犯罪是并不影响子女入党,你入不了党肯定是有其他的原因,至于回古代,其实梦里啥都有,多做梦应该能做到回到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