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代独生子女是哪个年代
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代独生子女是20世纪8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到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胎,这意味着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2015年全面放开二胎有了新消息,为了调整我国的人口政策,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胎,这意味着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全面二孩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就意味着现在的独生子女已经成为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代独生子女,正面临着空前绝后的孤独。
1.197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2.1980年9月,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3.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
生子女的孤独感所谓的孤独感是个体感到自己没有亲密的朋友可以与之交谈,没有可以使自己感到高兴的事,感到与世隔绝,内心充满孤单、寂寞的主观体验。这种感觉最大的危害是使人产生挫折感、寂寞感和狂躁感等,严重者甚至悲观厌世而走上轻生的道路。
青少年最明显的特征是封闭自锁。由于这个特点,他们开始疏远自己曾经最信赖的父母、老师、疏远曾经拥抱过的童年,疏远曾经拥有的兴趣、爱好与思考方式等。他们在疏远中感到孤独与寂寞。从这来看,孤独感就是少男少女的专利,可无情的现实又把他们置身于独生子女的家庭,使他们那颗孤独的心变得独上加独。
要教育好独生子女,家长和教师应该根据他们所处的环境做到“扬长避短”即充分利用环境的有利因素,尽力避免其不利因素,来促使孩子健康成长。
B.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知青下放政策里:独子或独女是否也要下放
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四川省人大代表:翟峰据调查,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我国城镇知识青年响应党中央号召,成批到农村进行锻炼,随后在3至8年又分别返回城市,进入国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有的从事个体工商户)。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企业破产、倒闭、解体、重组等新情况的出现,使得知青本人的养老保险中断脱保,从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大部分未缴。现在这部分人的年龄大部分都在55至58岁左右,老有所养问题十分突出。为此,我特提出如下建议:
1、各地应根据国家有关原下乡知青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关于解决原城镇下乡知青养老保险问题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切实解决好本地返城知青的后顾之忧。
2、“办法”应规定,原本地城镇下乡知青“农转非”后被招用为企业职工的,要按照国家和本地现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下乡期间的年限视作缴费年限,与“农转非”后的连续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3、“办法”应规定,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前一直没有就业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在执行本通知一、二条规定后仍然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还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纳入户口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原本地城镇下乡知青“农转非”后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市居民“低保”时,其知青身份和下乡年限应以原劳动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为准。总之,解决好各地原城镇下乡知青的实际困难问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建议各地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将已经“农转非”的下乡知青作为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市居民“低保”覆盖面的重点,尽快纳入保障范围,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勿忧,以利社会稳定。
C. 七十年代的独生子女能享受国家待遇吗
七十年代,八十年代,九十年代的独生子女都享受国家待遇。
D. 现在的编外人员都是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的独生子女上有老下有少怎么办
独生子女父母满60周岁可以带有关证件手续申报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金。
E. 70后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5)七十年代独生子女扩展阅读:
退休后独生子女补贴发放规定
(一)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二)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三)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
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独生子女政策
F. 七零后有独生子么
当然有,七十年代末期实行的计划生育。
G. 急求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关于独生子女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失,当然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之回中。在2010年,广州市就公答布了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在省内率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制定分年龄段扶助的标准。符合扶助条件的家庭,当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可在省扶助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加150元,达到270~300元。
目前中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四二一”家庭面临诸多挑战,确实需要社会各方面努力去克服问题。
H. 独生子女从哪年开始实施
1979年,中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第一批610万孩子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对于多生,各省各地的处理办法都不尽相同。
对于与外国人结婚的生育政策,国家和各省都有相关规定,如
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结婚的生育政策如何规定的?
(1)在中国内地定居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的生育政策;
(2)在执行中国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与大陆公民结婚前已生育的子女以及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3)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的,补办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后,免予处理。
I. 中国是从哪一年开始推行独生子女政策的
您好!中国是从1979年开始推行独生子女政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1978年年12月29日颁布,并于1979年9月1日起施行。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