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广东转业干部转业安置条件是什么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广东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有以下条件:
1.转业干部原籍广东省或者从广东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
2.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已随军到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广州市、深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二)配偶取得广东省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广东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5.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转联【2010】4号确定的范围)工作满 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可选择其中地区安置。
6.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7.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的原籍是广东省或从广东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可以到广东省一方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8.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规定的条件)一方在广东省的,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广东省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9.配偶系转业干部,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0.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地同意接收,须报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配偶在广东省地方工作且有广东省常住户口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已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三)配偶系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接收:
(一)计划外移交的;
(二)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三)五级以上伤残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六)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七)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八)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婚姻、户口等问题,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注:年龄、时间均按周年(至移交材料当年3月31日)计算;部队裁军期间的安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2、军转干部职务安排有哪些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专业技术干部职务安排参照《关于做好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职务安排的通知》(穗军转【2008】32号)执行,即:1、安置到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其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的前提下,相应安排好其职务:技术6级、任职满3年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技术7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副调研员;技术7级、任职满3年的技术8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主任科员;任职不满3年的技术8级或技术9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副主任科员。2、安置到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岗位职务。安置相应管理岗位职务确有困难的,职级安排可参照党政机关的办法办理。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3、军队转业干部行政职务如何计算?
答:国务院军转办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排到行政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计算任现行政职级时间的答复》(【1998】国转办字26号)指出:安排到法院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评定法官等级时,其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应从干部原在部队担任与地方干部相对应职级的时间计算,如:正团职转业干部到地方首次确定为副处级,其任副处级时间应从干部在部队任副团职的时间计算;又晋升正处级,其任正处级时间应从干部任正团职的时间计算。安排到其他行政单位的转业干部也适用于本办法。
《关于确认部队转业干部平时参加缺位竞争上岗和晋升任职资格问题的批复》(粤组函【2003】22号)答复如下:部队转业干部在竞争上岗和职务晋升中,可将其在部队担任最后职务的时间,与地方初任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来确定其任职资格。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4、关于军转干部津补贴执行的问题?
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第三条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具体由工资部门解释)。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5、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是什么?
(一)对象。考试对象为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方式安置,志愿到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营级以下军转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军转干部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转干部,下同)。
(二)考试。1.组织管理。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军转干部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统一考试时间、统一中公范例、统一印卷、统一阅卷评分和公布成绩。省人事考试局协助做好考务工作。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军转干部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会同本级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考试。2.发布公告。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考试公告。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在举行考试前落实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接收营级以下军转干部的数量和岗位,报经省军转办审核后发布公告。接收计划的人数和岗位一经发布,不得减少或取消。3.受理报名。地级以上市军转办负责受理考试报名。在部队受过处分,且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不予报名考试。4.组织笔试。原则上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必要时,可加考机关公文写作或专业科目等。笔试实行百分制计分。省军转办负责统一公布笔试成绩,并将笔试成绩通知各市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笔试考务组织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执行。5.考试监督。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军区转业办负责对考试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组织有关人员赴各考区巡考,监督检查履行职责情况及考风考纪情况。6.考试纪律。参加考试的人员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三)考核加分。1.组织管理。考核由省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组织实施并负责审核,考核工作具体由各部队转业办承办。考核赋分结果由各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政治部门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在“广东省军转安置工作信息化平台”上公布。2.考核项目。考核项目包括服役年限、职务等级、军衔、学历、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情况、奖惩情况等6项。3.考核评分。采取以档案材料为依据,主要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等进行量化评分,累计评分最高约50分,不封顶;其中“获二等功以上奖励”项目评分,仅适用于因受处分不纳入政策性照顾对象的人员;考核项目评分的计算时间截止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1)服役年限评分:入伍每满1年加1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直接入伍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服役年限。(2)职务等级评分:排职4分、副连职5.5分、正连职7分、副营职8.5分、正营职10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按对应职级赋分。(3)军衔等级评分:少尉1分、中尉2分、上尉3分、少校4分、中校5分;文职干部参照赋分。(4)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评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满1年加0.5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计分时满半年按1年计,满1年按2年计 (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的范围,执行国转联〔2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5)学历评分:本科或学士学位1分、研究生或硕士学位2分、博士研究生以上3分。(6)奖惩情况评分:荣誉称号1次加15分,每增加1个加5分;一等功1次加10分,每增加1个加3分;二等功1次加6分,每增加1个加2分;三等功1次加3分,每增加1个加1分。行政警告1次减2分,行政严重警告1次减4分,记过或党内警告1次减6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1次减8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1次减10分,撤职或留党察看1次减12分;行政警告每再出现1次相应再减1分,行政严重警告减2分,记过或党内警告减3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减4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减5分,撤职或留党察看减6分;因同一件事受两种以上处分的,按最高处分项目减分。4.政策性照顾对象。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的,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以及烈士子女的军转干部列入照顾安置对象,原则上不参加考试,实行指令性分配,主要安置在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对因个人原因受到党内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不纳入政策性照顾对象范围,实行考试考核安置。5.考核监督。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军区转业办负责对考核组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凡考核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考核加分作零分处理;安置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录取。总成绩为笔试得分与考核得分之和。总成绩公布后,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根据参加考试考核军转干部报考职位的人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满额为止;未被录取的,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实行指令性分配安置。
(五)责任追究。营级以下军转干部的考试考核工作,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考试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6、团职和技术9级以上军转干部的安置办法是什么?
答:我省目前对团职和技术9级以上军转干部的安置办法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采取网选的形式,军转干部根据“广东省军转安置信息化工作平台”公布的岗位计划,个人填报岗位,用人单位按照先选先定的原则,在规定时间选取军转干部,未被选取的军转干部,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单位实行指令性分配。如省直单位采取的就是网上双选。第二种是采取现场双选会的形式,由用人单位先行遴选军转干部,未落实单位的军转干部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单位实行指令性分配,如广州、珠海等市;第三种是考试考核选岗,安置地组织军转干部考试(考核),按考试考核总分(或考核分数)高低,由军转干部依次选择岗位,未落实岗位的由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实行指令性分配。
7、广东省自主择业安置条件有哪些?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出生地且有常住户口;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3、配偶已随军到当地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4、配偶在当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世居地且有常住户口;
2、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因工作调动(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3、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离、退休异地安置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子女出生地且有常住户口;
2、子女在当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3、子女因父母工作调动随调(迁)到父母现工作地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有哪些?
(一)退役金差额补贴
1、国家政策:《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进一步明确:“是否发给差额补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省政策:《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军转【2001】324号),明确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发给差额补贴。”进一步明确我省经济发达地区有差额的要发给差额补贴。据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珠三角城市和韶关、湛江、清远市,共12个市先后发放了退役金差额补贴或地区补助。
(二)医疗保障
国家政策:《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以下简称国转联8号文)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三)住房补贴
国家政策:国转联8号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
国家政策:国转联8号文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养老、失业保险
国家政策:国转联8号文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六)独生子女费
国家政策:《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政府计发。”
(七)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国家政策:国转联8号文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9、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培训是怎么安排的?
因军转安置工作要到安置当年年底才能全部完成,各地军转干部培训一般安排在当年底或第二年初举行,主要依托各地党校(行政学院)进行,培训为脱产培训,时长约1-3个月,经费为3300元/人。
10、军转干部转业当年未参加培训,第二年可否继续参加培训?
军转干部因工作任务问题,不能参加当年组织的培训,由接收安置单位申请,经军转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参加第二年的军转干部培训。
11、军转干部住房补贴是怎么执行的?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规定: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住建部门解释)。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12、关于军转干部车补是怎么执行的?
车改交通补贴问题请向制定该政策的牵头单位咨询。
13、随军家属安置有关政策是怎么执行的?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不属军官转业安置处业务范围(广州等市除外),由厅人力资源市场部门办理。
14、军转干部立功授奖等荣誉补贴是怎么发放的?
《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第六条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在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工资档次或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具体由总工会和工资部门解释。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15、关于士兵安置及待遇的问题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和待遇问题,不属于军官转业安置处业务范围,由民政部门办理。
B. 福建军转安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以下内容为2018年福建省军队转业安置条件
(一)福建省各地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不含厦门市,厦门市另行规定)
1.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接收安置:
①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③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安置;未婚或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④在艰苦边远地区和飞行、舰艇工作岗位满10年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城市安置。
2.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配偶已随军,且取得驻地常住户口的(其中到福州市安置的,常住户口取得时间须满2年);
②对参加部队组织集资建房、公积金建房或购买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且配偶户口已迁入该住房所在地的团级职务以上军转干部;
③配偶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以及工作调动,并取当地常住户口的;
④配偶结婚前取得当地常住户口的(福州市满2年,其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满1年)。
3、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自主择业的;
②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二)厦门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中央和福建省有关军转安置政策有关精神,厦门市结合实际出台了《厦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具体规定》(厦委办发〔2015〕33号),规定中对厦门市接收安置条件明确如下: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军转干部,既可进厦计划安置,也可进厦自主择业:
①原籍在厦门,或在厦门市入伍(不含院校入伍)的军转干部。
②配偶已随军厦门满2年,且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2年的军转干部;未婚(离异或丧偶的从起算时间视同未婚)的驻厦部队军队干部,符合配偶随军厦门条件满2年的军队转业干部。
③配偶自幼在厦门成长,且在厦门有常住户口,结婚满2年的军转干部。
④配偶婚前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的,且人事关系已在厦门并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5年,结婚满3年的军转干部。
⑤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在驻厦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厦门条件满2年的军转干部。
上述条件以外的情形,以及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属于购房、集资建房、投资、投靠亲属等方式取得厦门常住户口的,均不作为进厦计划安置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军转干部,仅可进厦自主择业:
①在厦门参加部队组织集资建房、公积金建房或购买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且配偶户口已迁入该住房满5年的行政团职以上军转干部。
②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直接从事飞行、舰艇(主要指潜艇)、涉核工作满10年,且配偶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婚后)满5年的军转干部。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且配偶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婚后)满5年的军转干部。
④父母通过工作调动、军转安置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5年且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
3、厦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10月24日通知明确:
军改期间(2016-2020年)厦门市安置方案做如下调整:
①军改期间,在坚决贯彻执行中发〔2016〕13号文提出的“四个放宽”基础上,继续执行厦委办发〔2015〕33号文规定的进厦安置条件。
②相关年限上作适当放宽,即凡要求落户满5年以上可在厦安置的,调整为满3年即可在厦安置;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由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满2年可进厦安置调整为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满1年即可进厦安置。
③随调家属在《厦门市贯彻实施军人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厦府〔2015〕172号)文件的框架内优先安置。
二、限制性政策
1. 福建省:
根据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规定,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军改期间按最新政策执行),福建省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五级(二等甲级)以下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相关医院医学鉴定,丧失工作能力的;
(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6)被开除党籍或者丧失干部资格的;
(7)配偶属于婚后购房落户、投靠亲属取得常住户口的;
(8)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2.福州市:
(1)户口条件限制:
配偶随军取得福州市户口,落户时间必须满2年。配偶结婚前取得福州市常住户口满两年且结婚满一年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C. 广东接受军转干部的条件有哪些
(一)转业干部原籍是广州市或者从广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但不含院校外市生源分配入伍)的;
(二)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
(三)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到广州市且取得广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广州市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未婚或离异的转业干部驻军在广州且比照已婚情形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工作满10年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广州市的;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自主择业的(军龄须满20年);
2.在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同上)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的原籍是广州市或从广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但不含院校市外生源分配入伍)的;
(八)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在广州的;
(九)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转业干部,如广州市有单位接收,经报省军转办审批同意的;
(十)转业干部配偶系广州市作为人才引进到广州市工作,取得广州市常住户口,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配偶已被广州市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广州市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根据以上条件,可进从化、增城两市安置的转业干部,按属地安置原则,只能在以上两市安置。
D. 军转干具备什么条件可以随配偶安置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1年1月19日起实施)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 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E. 军转干部的安置地点到底如何确定的
您好,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常规安置。
退役军人可以选择回到原籍、入伍时所在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这是最常规的安置方式,一般来讲,不会有什么大的问题。
2、想去大城市。
有一些退役军人想要到大城市生活,比如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选择这些城市安置会有一些不同的政策规定。已婚军转干部,截至转业当年的3 月31 日,配偶必须已随军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 年,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 年,其他省会( 自治区首府) 城市及副省级以上城市常住户口满2 年。
3、随父母安置。
军转干部已婚但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军转干部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安置地点。
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可以选择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安置,也可以选择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选择到父母、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5、有单位接收。
军转干部符合安置地特殊人才引进计划的,接收单位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到该地区安置。
6、特殊情况。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以上是关于军转干部安置地点的相关规定了,您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
F. 军转在青岛安置的条件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6)广东省惠州市独生子女军转安置扩展阅读:
青岛军转干部办理安置手续材料:转业干部本人档案、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军队转业干部考核情况登记表、军转干部立功受奖的证明材料、转业干部落户所需的家属户籍证明、结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机构名称:青岛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
G. 军人家属成年独生子女广州常驻户口,军人退休可在广州安置吗
你在退休前就要与单位沟通好,退休后要跟随独生子女在广州生活,他们在广州有常住户口和住房,请部队首长给予照顾,这条路是可行的。
H. 军转干部安置
法律分析: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法律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十五条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I. 求一份惠州市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谢谢
你在网络“《惠州市接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惠府(2009)156号)”即可找到。
J. 目前哪个省出台了政法系统接收军转干部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促进惠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广东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惠州市范围内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惠州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惠市军转[2002]16号)执行。 第三条 成立惠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军转办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接受省军转办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拟定和落实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按时报到。 第五条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原籍惠州市或从惠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惠州市,下同)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县、区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惠州市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惠州市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户口在惠州市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选择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办发〔2001〕14号文件确定的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2.战时获得三等功、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安置进入惠州市的,另一方可以到配偶安置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惠州市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八)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同意,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九)配偶不符合随军条件,但在惠州市工作,且有惠州市常住户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1.未列入安置计划的; 2.担任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3.提升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 4.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6.受刑事处罚的; 7.根据有关政策,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 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市直或县、区安置的原则 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除市委、市政府和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在市直和县、区之间作适当调整以外,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凡属下列情况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直单位(含省垂直管理单位,下同)安置: 1.配偶双方为军人,一方留队,另一方转业且符合在惠州市安置条件的; 2.配偶户口在惠城区,且在市直单位工作的; 3.配偶户口在惠城区,且在部队服务社、幼儿园等部队所属单位工作的; 4.父母户口在惠城区且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凡属下列情况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惠城区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在惠城区,其配偶不在市直单位工作的; 2.配偶户口在惠城区,在市直(含省垂直管理)单位和部队服务社、幼儿园等部队所属单位以外的单位工作和无工作单位的。 (三)凡属下列情况的军队转业干部分别由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 1.原籍在上述县、区或从上述县、区入伍,且配偶户口不在惠城区的; 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随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应由上述县、区安置的。 第七条 市直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的审批方法 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军转办拟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经审批下达各单位后,各单位应无条件接收,按规定时间和干部任免权限上报定职定位意见。 (一)达到相应安置条件(截至当年3月31日,任职满3年的领导干部,下同)的正团职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拟定方案,报市委审批。 (二)未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副团职干部由市军转办拟定方案。安排副处级单位副职领导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安排正科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未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副团职干部和营职以下干部由市军转办拟定安置方案,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一般安排副处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正团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时,可安排副处级非领导职务;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副团职 干部一般应安排正科职领导职务。因无职位空缺,不能安排正科职领导职务的,可安排正科职非领导职务,如本人同意,也可以安排副科职领导职务。 第九条 营职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十条 非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不能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时,如没有空编,可采取增加临时编制的办法予以解决。在按本办法第八、九条给军队转业干部定职时,可不受本单位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凡省人事厅下达有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的省垂直管理的单位,应及时与市军转办联系,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完成好接收任务;省人事厅未下达安置计划的省垂直 管理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按市军转办下达的计划,接收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各县、区和市直单位要坚决执行市军转办下达的安置计划,不能以专业不对口、年龄偏 大、职务偏高等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第十三条 政法系统接收安置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由市军转办统一审查资格条件、组织考试,选派合符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安等部门工作。 第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各接收单位应尽快按规定给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各项补贴按套改工资的执行时间执行。 第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随同军队转业干部列入计划安置范围,各接收单位应合理安排。省人事厅下达给省垂直管理单位的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同样适用于接收随调配偶。随调配偶由市军转办拟定安置方案,落实后分别由人事和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