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户口怎样随子女迁入上海女儿在上海有房,父母和一未成年弟弟怎么落户上海呢
摘要 1、关于子女投靠,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
Ⅱ 父母随子女落户上海的条件
法律分析: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法律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3、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Ⅲ 父母的户口可以跟随子女迁到上海吗
1、本区内迁拿薯入的,居民持相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及其配偶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子女配偶为房主的同意入户证明及子女《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2、主城他区城镇居民到我区入户的,应先到迁入地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户证明》,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开具《户口迁移证》,之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户口迁移证》;
(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及其配偶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子女配偶为房主的同意入户证明及子女《结婚证》等)。
3、主城区外城镇居民到我区入户的,应到锦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户口《准迁证》,再持《准迁证》二联及原籍户口簿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开具《户口迁移证》,之后持《迁移证》、行政服务中心档案袋、入户地户口簿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消斗者,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办理《准迁证》所需手续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书面申请;
(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丧偶的需出具派出所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4)子女及其配偶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户口簿》及销指《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子女配偶为房主的同意入户证明及子女《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Ⅳ 上海有没有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政策
有,
父母子女投靠入户需要准备的资料: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近亲属投靠需要准备的资料: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
(4)上海父母迁入子女扩展阅读
一、市外迁入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二、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Ⅳ 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是上海户口,如何申请老人的上海户口
这种情况初步判断符合目前上海老人投靠子女的落户政策,具体还要咨询当地公安分局。
关于老人投靠:
上海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上海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Ⅵ 子女上海户口,父母一直外地户口,能迁入上海吗
你父母想办上海户口,几乎是不可能的。暂住正是可以办的,但没有什么居住5年可以转,夫妻一方是上海户口,一方是外地的,可以在结婚7年后提出申请办理上海户口。上海老人无非是福利好一点,但这要你以前有劳保,象你父母这样,一是不可能落户上海,第二即使办成了,你以前的劳保上海也不会承认
。所以办上海户口没有什么意义
Ⅶ 请问子女是上海户口 父母有房产在上海户口可以随子女迁入上海吗
父母如果是上海外迁人员,符合相关的规定可迁入上海,否则,要看父母积分了。
Ⅷ 子女全在上海的外地父母户口能否迁入上海
你家子女都在上海,如父母也到退休年龄,按照我国规定,他们可以迁入上海,即子女户口所在地.
Ⅸ 父母户口怎样随子女迁入上海
上海接收外地户籍的人通过结婚投靠和居住证积分办理落户上,但是随迁的户口只能是结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户籍不能跟随迁入上海。
Ⅹ 子女上海户口父母随迁政策
法律分析: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今天小编分享的是新上海人父母户口可以随迁吗,希望能帮到大家。
上海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上海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