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儿子离婚,祖父母有权探望孙子女吗
法律上是没有这项规定的,爷爷奶奶不是监护人的情况下是不能通过诉讼解决的,只能是自己解决。或者可以通过自己的儿子一方接回孩子来与爷爷奶奶一起度过。孩子的父亲是可以单独接回孩子来一起度过的,以履行对孩子的探视和抚养监护。
㈡ 祖父母享有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吗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看望子女的权利。
祖父母是不享有探望内孙子女的权利的容。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㈢ 爷爷奶奶是否有权力经常探视孙子孙女
法律分析:目前法律中并没有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夫妻双方离婚没有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方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想要探望孩子时,可以随孩子父亲或母亲一并去探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㈣ 前儿媳抚养孙子祖父母有探视权吗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那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 (二)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三)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还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从上面的描述看出,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父亲或母亲,而爷爷奶奶对孙子女有没有探望权并没明文规定。那么,探望权的行使主体范围是否可以扩大到子女的父或母以外? 至于其他人是否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享有探望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果将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限定在父或母的范围内,未免过于狭窄。有人认为应该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这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实际上已经尽到了父母所应尽的抚养、照顾子女的义务,于情于理,都应该允许其享有探望权。 此外,探望权是一种基于血缘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可以看作是抚养权的一种延伸和补充。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以及祖辈和孩子生活在一起,探望权显得不是很重要,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对于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其抚养权的实现,除给付抚养费外,只有通过探望权来实现。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看出,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或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非法定探望权的主体,故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权于法无据。老人探望孩子,无论从社会公德还是伦理道德角度来说都是人之常情,其只要在探望未成年子女时不影响其健康成长,不妨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一般也是不予禁止的。但是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探望行为已经影响到孩子或者影响到自己正常生活,对探望行为坚决反对,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发生纠纷,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但婚姻法解释对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没有扩大化,仍然只允许父母离婚后,父或母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此项权利。这么规定也许有人很不理解,认为法律无情。其实,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法定探望权,其在行使过程中也应当遵循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时间,以保护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更何况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没有法定的探望权。故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应当受到方式、方法和时间等的限制。
㈤ 离婚后,祖父母对孙子女有探望权吗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专,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属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不过,现有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赋予爷爷奶奶探望权。奶奶能否探望孙子,双方最好能协商解决。婚姻家庭属于亲属法,虽然并未明确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的法定权利,但是割裂亲情亦不是立法本意。所以,从道德、法律的角度来讲,都应该尽量多创造机会和时间,让爷爷奶奶能有机会与孙子享天伦之乐。当然,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也应当有所节制,不要超出适当的范围,以免对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参考文献:烟台日报社报纸电子版
㈥ 夫妻离婚后祖父母是否有权探望孙子女
法律分析:夫妻离婚后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法律并未禁止父母离婚后祖父母探视孙子女,从社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及现有的生育政策的角度而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系人之常情,所以只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不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㈦ 爷爷奶奶是否有权探望孩子
目前法律中并没有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实践中夫妻双方离婚没有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方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想要探望孩子时可以随孩子父亲或母亲一并去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㈧ 祖父母对孙子女有探望权吗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祖父母不享有法定探望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