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独生子女的奖励费发放办法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 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 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Ⅱ 独生子女证每年奖励费多少
一、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年发给12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夫妻一次性奖励1000元。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五、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Ⅲ 独生子女证的奖励和政策
你好,现行国家的独生子女政策是子女18岁之前,每月10元的补贴。
另外等你们退休的时候,独生子女证可以一定比例增发退休金。
希望对你有帮助,谢谢
Ⅳ 什么是独生子女费,清远的有谁领过没有
如果夫妻双方只要一个孩子,可以去计划生育站办理独生子女证。凭借独生子女证每月可以领取独生子女奖励。
Ⅳ 现在独生子女,广东省独生子女有什么补贴或奖励
“广东省独生子女有什么补贴或奖励”,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执行。
你可在网上自行查阅该《条例》中的“奖励和保障”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那就是相关的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Ⅵ 清远市计划生育办对纯女户有什么优惠
清远市计划生育“奖优扶免济”奖励优惠政策2009-04-28 来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06年1月27日,市政府颁发了《清远市农村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奖励优惠办法》(清府[2006]11号),为了更好地实施“奖优扶免济”的奖励优惠政策,市人口计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扶贫办、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联合制定了《清远市农村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奖励优惠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清人口计生局[2006]7号)。实施细则规定了对本市户籍终生只生育一个或二个女孩,夫妇一方落实避孕绝育措施的农民居民夫妻及其女孩给予“奖优扶免济”奖励优惠政策。
奖: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孩或只生育两个女孩,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家庭,实行“节育奖”,夫妻每月共奖励50元,从一方落实节育或绝育措施的当月发放,直到按《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的年龄为止,之后再按省的规定奖励。
优:对符合奖励条件、落实了节育措施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女户或落实了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的女孩,初中毕业升高中报考市、县级中学的,降低10分投档录取;参加市、县职业中学举办的“3+1”免费就业培训班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读小学或初中的,可在当地城镇中、小学校安排学位就读。
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纯二女结扎困难户,住房符合农村安居工程补助条件的、并在本办法实施后落实了绝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4000元的建房扶助资金。
免: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女或纯二女结扎家庭的女孩,在推荐劳动就业和调配劳动力资源工作时给予优先照顾;对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的独生女或纯二女结扎家庭的女孩,优先安排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免收培训费;对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的独生女或纯二女结扎家庭尚未有1人输出务工的,由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给予免费培训一个劳动力。
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女或纯二女结扎家庭的夫妻和他们的女孩患重、特大疾病的,由当地财政给予3万元以下的医疗救助;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女或纯二女结扎家庭,其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Ⅶ 广东省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的相关文件
去当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咨询一下就知道了,按规定上级对于独生子女的相专关文件必须下发到属基层计生部门,因此如果有相关文件应该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有的,所以你去咨询一下就知道了。
另外你也可以上网搜索一下如果有文件网上也有的。
Ⅷ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7发多少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1.属于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从领证开始每个月有版10块钱的保健费权。
2.在职职工的单位负责发放保健费,如果无职业则由当地政府发放。
3.独生子女的父母男的满了60周岁女的满了55周岁可以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4.农村户籍独生子女一次性获得补助金,由当地政府发放。
5.独生子女如果发生亡故,而父母未再生育的可以申请扶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Ⅸ 广东省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的相关文件
2016年9月20日,广州政府网发布广州市卫计委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意见的公告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广州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统一发放奖励金。
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夫妻,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
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属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奖励金随其养老金渠道代发。不属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以及奖励金无法随其养老金渠道发放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除了父母退休后可以领取150元奖励金,对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70后80后,还有独生子女保健费可以领。
(9)清远市独生子女奖励办法扩展阅读
奖励对象主要是三类人
一、凡是2009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80元。
二、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底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仍未领到奖励金的,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未生育的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2002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仍未能领到奖励的,则统一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县市区200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按30%计算,终身未生育的按100%计算)计算奖励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