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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债务父母承担

发布时间:2022-01-23 18:21:17

㈠ 父母之间的债务子女要承担吗

父母债务子女不要承担,但是债务人死亡子女继承了债务人财产的除外,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㈡ 父母的债务子女有责任承担吗

您好,我国法律并没有 “父债子还”的规定,即子女对于父母的债务并没有清偿的义务,但也有例外情形,下面分情况分析:
(一)子女并不负担偿还父母债务的义务
父母在世,子女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收入,各自都有自己的财产,子女无需负担偿还父母债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合同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对借款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在债权债务双方变更了协议或者是他们之间的债务与子女有关系,否则父母债务只属于个人债务,子女并没有偿还的义务。
(二)子女可能承担父母的债务
在父母死亡发生遗产继承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子女需要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与缴纳税款,超过的部分子女自愿偿还的不限。如果子女放弃继承,则无需对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承担法定偿还责任。
子女接受了父母的馈赠导致父母无法偿还债务,也须代替父母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㈢ 父母的债务子女是否要承担

父母债务子女是不要承担的。但如果父母去还是,且子女依法继承其遗产的,该子女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部分范围内,对父母生前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㈣ 子女债务父母要承担吗

法律分析:在法律上,子女没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义务。父母与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母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父母健在,父母无偿还能力的时候,债务是不应当由子女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㈤ 子女是否有承担父母债务的责任

子女没有义务给父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除非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那么同时是继承他的债务的,这时候就有义务返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㈥ 子女的债务父母有义务偿还吗

子女的债务父母是否有义务偿还根据以下情况而定:
1、儿子已满十八岁欠的债务不需要父母偿还;
2、如果儿子是未成年人,那么父母就应当替其还债,因为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
父母有义务归还子女债款的情况,如果有债务的子女死亡,父母作为合法继承人,在继承完毕死者遗产之后,也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即智力或者精神上有缺陷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债务也由父母承担。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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