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按照寺院的法亲等计算法,与我自己属于二等的血亲包括
中世纪寺院法计算直系血亲与罗马法计算法相同。旁系血亲,则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直系血亲,再从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计算亲等的亲属,代(世)数相同,可按一方的代(世)数来定亲等;如果代(世)数不同,则按代(世)数多的一方来定亲等。 如计算己身与伯叔的亲等,先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祖父母,作为2亲等,再从同源的祖父母下数到伯叔,作为1亲等。这两个方面的代(世)数不同,从其多数一方定为2亲等。这种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近的关系。
当代欧洲大陆和日本等国采用罗马法计算法,英国则采用寺院法计算法。
Ⅱ 按照寺院的亲等计算法,我和姨妈的儿子是几等亲
二等亲
Ⅲ 从佛教的角度来看,父母和子女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济群法师答:从中国传统的伦理来看,父母对子女具有绝对权威。这种权威从哪里来?其实是建立在强烈的贪著和占有之上。换言之,很多父母是把子女纳入自我的一部分,而不是将之作为独立个体看待。从而造成一种扭曲、失衡的关系,痛苦也就在所难免。 而从佛教的角度来看,父母和儿女只是因为缘分走到一起,并没有必然的从属关系。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力来主宰另一方。父母不能要求子女绝对服从,子女也不能要求父母满足自己的一切要求。双方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虽然有亲情,有血缘,但也应该彼此尊重,而不是以这种亲情和血缘作为占有对方的砝码。 在尊重的同时,佛教也提倡惜缘。佛教认为,在父母和儿女之间,必然有着特别深厚的缘分。有道是:“儿女是债,有讨债,有还债,无债不来。”不论来的是什么,终归是有它的缘由,有它千丝万缕的宿世纠葛,所以要安然接受。如果是顺缘,固然要心存感恩。如果是逆缘,同样要心存感恩,因为当下就是化解往昔恶业的机会。把握这个机会,才能转逆缘为顺缘,而不是让这种不良关系带入未来生命,生生世世地互相缠绕。 所以说,佛教在看待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时,是以彼此尊重为前提,以珍惜缘分为原则,以心存感恩为重点。
Ⅳ 五亲等血亲是哪些亲属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亲等及计算方法规定,血亲关系亲疏远近按代数来概括表述的。国际上主要有罗马法和寺院法两种计算法。
罗马法中用以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方法。随着罗马法的传播和各国法律文化的交流,为当代许多国家采用。按此法,直系血亲从己身上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是二亲等的直系血亲;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外曾祖父母与外曾孙子女是三亲等的直系血亲;……依此类推。旁系血亲则先从己身数至双方同源的祖先,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共同的直系血亲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亲等数即其世代相加之数。因此,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是从二亲等开始计算的。例如:兄弟姐妹是二亲等的旁系血亲;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是三亲等的旁系血亲;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是四亲等的旁系血亲;……依此类推。
寺院法(即教会法或宗规法)中用以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方法。它渊源于基督教的宗教法规,至今仍为某些国家所采用。按此法,直系血亲的计算与罗马法完全相同,即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的计算则不同于罗马法。其法为先从己身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如果双方与共同的直系血亲的世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亲等,如果世数不同,则按世数多的一方定其亲等。按此方法计算,旁系血亲也是有一亲等的。例如:兄弟姊妹是一亲等的旁系血亲;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是二亲等的旁系血亲;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也是二亲等的旁系血亲。……依此类推。由于己身与对方(即要与己身计算亲等的人)的行辈并不总是相同的,所以此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之间的亲疏远近程度。
Ⅳ 按照寺院法的计算方法,己身与叔叔属于几亲等 求解释 谢谢
易法通解答:
计算己身与伯叔的亲等,先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祖父母,作为2亲等,再从同源的祖父母下数到伯叔,作为1亲等。这两个方面的代(世)数不同,从其多数一方,因此,己身和叔叔定为2亲等。
Ⅵ 请问<宪法>中关于于父母与子女的规定
其实我建议你参考《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我们并不直接引用宪法来对某一案件进行判断,而是运用具体的部门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Ⅶ 寺庙和尚分几个等级
寺庙和尚等级划分如下:
1、住持:因他在寺院住的地方叫方丈,因此又叫方丈。这是职务,职称叫和尚、大和尚、堂头和尚、长老。
2、座元:是个对外职称,又叫第一座。由本寺住持的师兄弟或法兄弟担任,但他们往往不住在本寺院。
3、首座:是个职务,职称也可以叫“和尚”,他是住持的接班人。
4、西堂:是个对外职称,乃是其它寺院退隐住持或长老在我寺长期居住而得的荣誉尊称,因本寺住持住东院,他住西院故名。
5、后堂:是个职称,由寺院的年高腊长的老和尚担任,引导大家的修学,起模范作用。
6、堂主:既是职务又是职称,由本寺的真修实证的大德担任,负责带领大家的修学或寺院核心领导、管理。有些“堂主”不是这个意义上的堂主,比如念佛堂的“堂主”就是念佛堂的香灯。
7、都监:是个职务,是寺院戒律监察机构的主管,负责监督、检察各部门(班首、执事)的工作,他的职称往往是堂主级别的,也有后堂级别的。有的寺院住持或首座亲自兼任都监职务。
8、监院:是个职务,负责处理寺院日常事务,由于各寺院的行政体制不同,所以他职责范围有大小,对管委会、咨议委负责(或对住持直接负责的),其他执事以他为首。本来按他的职务是八大执事之一,但是职称往往是堂主级别。
9、维那:是个职务,负责寺院佛教仪式法则和一部分纪纲司法,职称原则上是堂主级别。
10、知客:是个职务,负责寺院外交、应接和一部分内务,他的职称或书记或堂主不等。客堂是个办公的综合机构,知客、纠察等同时在里面办公,不是纠察是副知客或比知客职务职称低。
11、纠察:又叫僧值,负责寺院监督、纠正僧人行为举止,现在往往又兼管治安消防工作。职称书记或烧香。
12、书记:既是职务又是职称,负责寺院文化、教育、宣传方面的工作。职称书记或烧香。
13、典座:职务,负责寺院集体生活以及相关方面的工作。职称是烧香级别。
14、衣钵:职务,住持(当家)办公室的秘书长。职称是烧香级别。
15、方丈助理:职务,协助方丈处理寺事务或交办的任务。职称是书记级别。
16、寮元:是个职务,负责住宿方面的工作。职称是烧香级别。
(7)寺院法父母与子女是几等扩展阅读:
住持:是佛教和道教庙宇寺院领导者的职务称谓。
住持是庙宇寺院的当家职务,是“当家”职务的另一种称呼,能乘此职者,首先他是常常住在这个庙宇或寺院的常住僧人或道士,就如我们所说的他是这个单位的固定工,而才具备了入选住持职务的首要条件。
如娘娘庙的大当家某某道长就是娘娘庙的住持,还有二当家,三当家。但住持职位,目前还还未听过称为二住持和三住持的。
道教全真派也设有住持一职,在道观或道院中掌管大小事务,佛教和道教的住持是寺院和道观的当家、负责人。汉传佛教名词。原为久住护持佛法之意,是掌管一个寺院的主僧,佛教传入中国后借用这一名词。
Ⅷ 堂兄和堂妹按照罗马法、寺院法、世代法计算分别是几亲等
1、堂兄:自己——爸爸——爷爷(奶奶)——叔叔(伯伯)——堂兄,是三亲等。
2、罗马法,从“自己——爸爸——爷爷(奶奶)——叔叔(伯伯)——堂兄”,有四条杠,是四亲等。
3、寺院法:你自己——爸爸——爷爷(奶奶)——叔叔(伯伯)——堂兄,从自己到爷爷,和堂兄到爷爷的距离是两个杠,所以就二亲等。
(8)寺院法父母与子女是几等扩展阅读
在计算旁系血亲关系的远近方面,寺院发亲等计算法没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准确。举个例子来说吧,要计算自己与伯、叔和堂兄妹之间的亲等,用罗马法计算分别为三亲等和四亲等;
而用寺院法计算都是二亲等。从血缘联系上讲,自己与伯叔的血缘关系明显比自己与堂兄妹的血缘关系要近些,而用寺院法计算就没有分别了。这也是为什么罗马法被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因。
Ⅸ 法学生进,罗马法亲等计算和寺院法亲等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
罗马法和寺院法关于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是一致的,都是从己身往上数,每经过一代为一亲等(上数对象为同血缘人);从己身往下数,每经过一代也是一亲等。
而旁系血亲,两者的差距很大:
罗马法是从己身往上数之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在往下数至要计算的人,也是每经一代为一亲等,所有数字相加得出的就是双方的亲等数。
寺院法是从己身和所要计算的人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两边的亲等数相等时,就采用一边的亲等数;如果亲等数不等,则采用多的一方的亲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