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第一胎国家有补贴吗
计划生育方面的奖励金有很多方面,除了国家规定的之外,各省市又有不同规定。
目前国家方面的有:1、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从2009年开始,每年的标准是720元每人。这是针对农村只生了一个孩子和两个女儿的家庭进行的奖励。2、计划生育特别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主要针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进行的奖励。
对于退休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各省市有所有不同,以湖南省为例请参照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
第二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三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要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施术单位安排治疗。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或者单位;
(二)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三)长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无事故的技术人员;
(四)在节育技术、避孕药具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技术的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贰』 2014年独生子女补助金是多少钱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各地不同。以下例举部分省市的发放标准:
1、北京市:夫妻双方每月各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
2、上海市:夫妻双方每月各发给3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3、湖南省: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夫妻双方每月各发给5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4、江西省: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自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双方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0元。
5、江苏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年各领取120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6、广东省: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7、广西壮族自治区: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
8、山西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
『叁』 我是2014年办的独生子女证 请问现在还有补贴吗
补贴一直会有。
『肆』 准备要二胎 独生子女费何时取消
一般情况下,根据各省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形式而定: 如果有些省市是规定按月计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自怀孕之月起停发;如果有些省是按年计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应该自怀孕之年起停发。 当然,具体还得按你们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伍』 怀二胎独生子女费还能领吗
一般情况下,是来不能再继源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了(也就是你所说的独生子女费)。
因为你在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登记后,且在怀孕的情况下,你已缺失了“独生子女父母”这一基本条件。更何况许多省市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都是每年申领一次。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陆』 我是独生子女,今年我怀孕了,怀孕期间医药费那里给报啊请教一下,谢谢
怀孕期间所花费的钱和是不是独生子女没关系,主要看你有没有医疗保险,如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这些医药费才能按比例报销
『柒』 2014年生的农民身份有两个女儿可否领取独生子女费
两个女儿不能享受独生子女费。
『捌』 14年办的独生子女证。如今国家放开二孩政策,对于这个补贴还有吗具体是怎样的(以前1年好像是12
2014年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到了相关待遇的,且目前该夫妻还没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继续享受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优惠政策,包括你所说的“120元”(那不叫“补贴”,而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这在你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你可自行在网上查阅你省的这个《条例》。
以浙江省为例:现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玖』 原来办了独生子女证现又怀了二胎的从什么取消独生子女费发放
国家卫计委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一般情况下,如果独生子女费是按月发放的,就会从该夫妻怀孕之月起取消;如果规定是按年发放的,该费的发放就会从怀孕的当年取消。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