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是独生子女家庭,退休后享受的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1目: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但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是补贴,而不是奖励。所以需要弄清你的所得到底是补贴还是奖励。因为补贴和奖励不是同一概念。一般情况下,退休时一次性领取的是以后年度的补贴而不是奖励。当然这得根据你单位给你发钱的具体性质而定。
『贰』 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征个人所得税
这要分两种情况。
1、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所取的工资、薪金不用交个税
2、如未到法定回退休年龄,根据有关答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或提前离岗手续后,从元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的,应按从办理退养到法定退休期间的月份进行平均,并于当月领取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基数,在减除扣除数后对照相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16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你的信息不完全,我只能说这么多,具体的你自己算吧,我想你说的应该是第二种情况。
回答希望满意!
『叁』 独生子女补贴是否需要缴税
独生子女抄补贴不需要缴税袭。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肆』 独生子女补贴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这里所述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
『伍』 我单位发给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1000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哪里有相关规定
独生子女补贴是不征税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
但是不征税额的独生子女补贴不是随便发的,通常有标准的,标准要看当地有关部门的文件,根据我的经验,不可能有1000元那么多,因此是1000元减除你们当地标准后的余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陆』 独生子女费补贴要交个税吗
独生子女补贴不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自。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柒』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用交个人所得税吗
这要分两种情况。
1、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所取的工资、薪金不用交版个税
2、如未到法定退权休年龄,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或提前离岗手续后,从元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的,应按从办理退养到法定退休期间的月份进行平均,并于当月领取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基数,在减除扣除数后对照相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16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你的信息不完全,我只能说这么多,具体的你自己算吧,我想你说的应该是第二种情况。
回答希望满意!
『捌』 独生子女费要不要交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1目: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但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是补贴,而不是奖励。所以需要弄清你的所得到底是补贴还是奖励。因为补贴和奖励不是同一概念。一般情况下,退休时一次性领取的是以后年度的补贴而不是奖励。当然这得根据你单位给你发钱的具体性质而定。
『玖』 退体后领取独生子女费扣税吗
不缴纳的。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
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
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拾』 退休人员一次性独生子女补贴如何缴税
中华。会计网校快乐蓝精灵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公开渠道上未查询到安徽对此问题的规定。以下文件供参考:《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604号)规定,对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的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法[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不征税。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八条规定,个人取得企业(单位)等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形式奖励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