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对满60独生子女父母补贴是每人每月发放150元
2.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能领取多少补贴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具体的金额为基本养老金的3%,但根据当地具体规定也有所不同,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增发待遇的,这个待遇是方法在每个月的养老金里面。并不是按年领取。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2)厦门市独生子女父母补贴扩展阅读: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补贴:拥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了工作;领取的为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后独生子女补贴费发放方式
1、有工作单位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你独生子女补贴费。
2、如果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会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你独生子女补贴费;如果属于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你独生子女补贴费。
3、如果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但是是无业人员,将由街道办事处发给你独生子女补贴费。
4、如果是农村居民,携带好相关证明,乡镇人民政府会发给你独生子女补贴费。
3. 独生子女父母已经退休,独子费补贴最新政策
规定如下: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内合计1万元的补助容,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不过各地的标准不一样。
4.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政府补贴是多少
各省市政策不同,以北京市为例,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一次性奖励。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着力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保障和服务供给,着力兜底线、保基本、补短板、调结构,推动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主体更加多元、内容更加丰富、质量更加优良。
一、加大独生子女家庭财政补贴保障力度。完善现有的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等扶助政策,提高扶助标准,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支持力度。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二、以问题为导向做好政策研究。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监护责任等方面政策研究,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5. 厦门办理独生子女证有何优惠政策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专性发给不低于五属百元的奖励费。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四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
一、发放奖励费的对象和金额
(一)2004年3月1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一千元的奖励费;
(二)2004年3月1日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二千元的奖励费;
(三)2004年3月1日后执行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一千元的奖励费。
6. 厦门独生子女证如何领取奖金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201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中提高奖励标准新老衔接问题的通知》(闽人口发【2012】20号)中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奖励费发放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程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具体发放办法通知如下:
一、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该方单位全数发放。
二、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厦门户籍工作人员,分别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支付。
三、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夫妻一方属厦门户籍,一方属非厦门市户籍的,领证奖励费按下列情况发放:
1、双方均为无工作单位的纯居民,领证奖励费由厦门市户籍一方所在地镇(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支付全部。
2、双方或一方(另一方无业)单位是企业的,小孩是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含2004年3月1日)出生的,领证奖励费由厦门市户籍一方所在地镇(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支付全部;小孩是在2004年3月1日之前出生的,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标准由企业给予发放领证奖励费。企业没有发放领证奖励费的,可以提供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厦门市户籍一方所在地镇(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支付。
3、非厦门市户籍一方的户籍地所在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已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发放领证奖励费的,我市不再重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