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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独生子女费领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2-01-16 00:27:36

A. 领取独生子女费的条件有哪些

按规定必须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在子女18周岁以前和父母60周岁可以申请办理享受独生子女费,没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不可以享受,你不可以申请办理享受60岁父母独生子女费的因为你不符合条件规定。
按规定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并且符合办理独生子女证条件规定的才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生育两个子女不论任何原因现有一个子女的不能办理独生子女证,因此你独生子女证都不能办理更不可能享受独生子女费了,所以不可以的。

B. 鄞州区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鄞州区领过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和知道具体政策的请进来下~~~ 0点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渠道和标准是市里颁发的,我在鄞州区政府网站也找到了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后面一部分。
这里我先说想问的问题是:按照市(区)里颁发的文件来看,是不是0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也是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来领取的? 也就是说每年领取不低于100元?但是我电话咨询了鄞州区计划生育局相关人员,却被告知0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是由当地村委一次性发放,以后也不能领取每年100元的奖励费了(备注两点:其一:村里妇女主任也是这样说的。其二:按照颁发的文件至少可以拿1400元奖励费,我村一次性奖励了一点点钱,连个零头都没有。)

以下这个是颁发的文件,我在文件下面三处地方标记了下划线,难道说是我理解这篇文章有误? 还请知道的朋友告知下,谢谢!!!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渠道和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关于推进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2〕7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现将全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渠道和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时间:发放渠道和标准的调整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起。
二、发放标准:凡具有本区户籍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领取每年不低于100元的奖励费,直至子女满十四周岁。
三、发放渠道:
(一)有用工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用工单位发给,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包括无业城镇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单位全额发给。停薪留职、待岗、内退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单位发给。
六个月以上临时工、合同工,用工期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用工单位视同本单位职工全额发给。
(二)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工商部门发给。
(三)无用工单位的农村居民(包括无业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渠道按以下规定:
1.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2.200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其调整后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发给。
四、我区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2007年1月1日起按上述渠道执行,2006年12月31日前按原渠道予以解决)
五、本办法由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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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费需要什么证件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件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婚姻证书或者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的出具合法的收养证明、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有居民身份证的,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步骤
第一步:申请的夫妻可以到村(社区)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或者由“当地人口网”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四份),填写申请理由。
第二步:申请人填表后,由夫妻单位予以初审确认,没有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员会初审确认。
第三步:由社区或本人将审批表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四步:报区、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D. 独生子女费如何领取都需要带什么

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递交材料—办理受理。需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以广州市为例,依据《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十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依申请办理。奖励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奖励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预申报。

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材料,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对象应重新申报。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奖励对象本人市民卡,没有市民卡或者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本人免冠证件照1张;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和死亡子女婚育情况证明。

(4)鄞州区独生子女费领用条件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申请受理后需要变更姓名、证件号码、社保编号、户籍地址、奖励金发放渠道或者发放账号等信息的,由奖励对象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需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2、奖励对象迁出市外的,凭迁出地的《计生奖励金发放关系转移通知》依迁入地的政策接续奖励待遇。迁入地没有奖励政策或奖励政策不衔接的,奖励金自动终止享受。

3、审核单位发现多发奖励金的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退回,经通知奖励对象逾期没有退回的,审核单位应当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直至其将多领的奖励金退回或者抵扣完毕。

E. 领取独生子女费用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只生育1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对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农民或者无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或者在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待遇外,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在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三)多增加1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学校可对独生子女学生酌情减免杂费;
(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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