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样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有了抚养关系
首先应对抚养的概念要有较好的了解.
抚养:
根据苏格兰法,以实物或者金钱方式的赡养或者供养与供养人或抚养有血缘或婚姻关系之人.丈夫有义务抚养妻子--即使她犯了通奸罪;若丈夫陷入贫穷,妻子有义务抚养丈夫;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直至子女能自食其力,子女也有义务赡养父母.子女没有义务抚养他的亲族,除非是代表他们的父母行事.该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提供食品,衣服和其他必需品,直至他们免于匮乏,该义务可以通过诉讼强制执行.
扶养关系: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因此说,只要未成年继子女和继父母一起生活,并有生活上存在赡养的义务关系,并履行了这种抚养义务,这种抚养关系就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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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关系
根据《婚来姻法》第二十七条载源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⑶ 如何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
继父母与配偶取得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后,对其有抚养权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同时成立。
⑷ 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是根据继子女在需要抚养的年纪,继父母给予了继子女抚养,这种抚养关系就成立了。
⑸ 怎么认定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
认定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继子女未成年,父母对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⑹ 如何确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
是有关系的,会分给你的继母的
⑺ 如何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继承权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的,确定互相有继承权,就可以按照父母与子女之间法律规定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并且《民法典》规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继承人包括继子女和继父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⑻ 我国《婚姻法》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认定的
我国《婚姻法》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认定是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8)如何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