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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奖扶

发布时间:2022-01-14 11:56:18

① 吉林省独生子女家庭有哪些奖励政策

吉林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袭(2011年修正本)第五十二条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10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② 吉林省独生子女有没有补助

好使,每月能给10-20元.

③ 关于吉林省农村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

为了落实《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与标准

(一)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二)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3.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

(四)对符合奖励条例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二、奖励费支付办法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四)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休金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但已加发退休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五)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前,应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单位或者社区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

(八)下列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奖励待遇: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

2.本意见实施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

3.无单位夫妻双方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

4.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情况。

(九)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档案,并实行微机联网管理。

三、资金来源

(一)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入成本费用。

(二)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

(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四)拟破产或者正在实施破产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退休的和按有关规定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奖励费在破产费用中一次性全额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费兑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冒领、重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对出具有关证明有过错的责任人员,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本意见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省政府有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④ 吉林省退休职工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津贴的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可享受的待遇: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四至八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⑤ 吉林省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是什么啊

每月从本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这是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写的

⑥ 吉林省独生子女补助

首先要办独生子女证明.有个独生子女证,然后去当地管计划生育的地方他就会每年或者每个月都会给你钱的.因为这是国家政策有规定的,独生子女费是国家给的凡是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都有呢一直到孩子18岁!

⑦ 吉林省独生子女证有啥优惠政策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十二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第五十四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再婚夫妻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无子女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无子女一方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奖励外,再给予二百元以上的奖励。

⑧ 吉林省独生子女奖励须啥时间入档

今天生都生女子奖励需要啥时入党?这都是退休的时候。

⑨ 吉林省独生子女补助我是非农业户口有承包土地83年承包的应该享受什么政策

吉林省没有独生子女承包地就可以享受补助的政策,因此不要什么都和独生子女联系在一起,所以没有任何补助政策。

⑩ 吉林省有独生子女证的给补助吗,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子女父母奖励金父母双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不设最高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的,可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向计生部门申请独生子女伤残补助。父母双方每人每月50-80元。

特困独生女家庭,计生部门有时会有帮扶。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退休的,退休时由企业一次性发放2000元奖励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每月的退休金提高一部分。

另,残疾人残疾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救助(不论是否在职)。

肢体残疾的,可向残联免费申请轮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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