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四川现能办独生子女证吗
不可以,关于独生子女证办理问题。根据四川省卫计委【2016】11号文件,独生子女光荣证版于2016年7月31日后已经停办。因此权,你现在无法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
还有就是关于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补贴问题。独生子女母亲年满57周岁,独生女子父亲年满59周岁,本人可到镇卫计办申报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如果你父亲现已年满59周岁,需尽快到村委和镇卫计办进行申报,待县、镇两级审核批准后,方可领取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② 四川省独生子女相关政策
不是。你自己搬手指算算,你老公有几个孩子,你自己又有几个孩子,即便你们一婚的孩子都没跟着你们,但是始终是你们的孩子。
③ 四川省成都市独生子女证有些什么政策
一、国家优惠政策:农村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月享受政府奖励扶助养老金50元。
二、省优惠政策:
1、农村、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查孕、查环、查病的“三查”服务;免费享受在规定标准之内的上取环、结扎、人流、引产、皮埋、等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2、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自领证之日起至孩子14周岁止,凭证领取不低于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3、农村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一次性奖励2000元。
4、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分配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分配份额。
5、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市优惠政策:
1、农村独男户的保健费每月不低于10元;农村独女户的保健费每月提高到20元,自领证之日起至孩子14周岁止。
2、农村双女绝育户由原来每户投保600元改为一次性奖励1000元。农村独女户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000元。
3、在市、县区所属的各类学校招生中,农村独女户、双女绝育户的女孩下延20分录取;城镇独女户的女孩下延10分录取。
4、在全市各类就业招聘考试录用中,城乡独女户、双女绝育户的女孩,在同等条件下下延10分录用。
5、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中,独生子女、双女绝育户个人筹资部分县区要给予适当补助。
6、农村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女户和双女绝育户5岁以下女孩在全市各级医院免收门诊挂号费,减免20%的检查费和手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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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四川省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条件、手续及待遇
领有《独生子女证来》的源夫妻享受下列优待: (一)所在单位对独生子女的托幼费、学杂费、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所在单位在分配住房时给予适当照顾。 前款第(一)项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在财政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福利基金中开支。 第十八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除《条例》已有规定外,其他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丧偶者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二)离婚者仍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三)在校研究生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发给,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发放《独生子女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四)劳教人员未被除名的由原单位发给,已除名的由发放《独生子女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⑤ 四川省2019年独生证能办吗
可以,因为从2016年国家推行两孩政策开始,独生子女证制度就已经取消,原来已经办理的可以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没有办理的就按照新人新办法处理,就算那些已经印刷好的独生子女证件大概也都已经销毁,不可能再给你印刷一两本,而且独生子女证的档案名册也已经封存。
《人口计生法》规定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⑥ 四川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0
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以上的表述就是有关独生子女费的具体新规定。自从计划生育以来,独生子女数量在逐步增加,我国的人口增长速度也有了一个明显的减慢趋势,但是老龄化趋势依然在增大。成家之后,两个人要赡养两对父母,由此看出,独生子女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无疑是一个不好的现象。
⑦ 四川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1年
摘要 一、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⑧ 四川省独生子女政策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版方只生育一个权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二十一、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⑨ 四川省独生子女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国家优惠政策:农村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月享受政府奖励扶助养老金50元。 二、省优惠政策:1、农村、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查孕、查环、查病的“三查”服务;免费享受在规定标准之内的上取环、结扎、人流、引产、皮埋、等避孕节育技术服务。2、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自领证之日起至孩子14周岁止,凭证领取不低于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3、农村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一次性奖励2000元。4、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分配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分配份额。5、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市优惠政策:1、农村独男户的保健费每月不低于10元;农村独女户的保健费每月提高到20元,自领证之日起至孩子14周岁止。2、农村双女绝育户由原来每户投保600元改为一次性奖励1000元。农村独女户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000元。3、在市、县区所属的各类学校招生中,农村独女户、双女绝育户的女孩下延20分录取;城镇独女户的女孩下延10分录取。4、在全市各类就业招聘考试录用中,城乡独女户、双女绝育户的女孩,在同等条件下下延10分录用。5、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中,独生子女、双女绝育户个人筹资部分县区要给予适当补助。6、农村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女户和双女绝育户5岁以下女孩在全市各级医院免收门诊挂号费,减免20%的检查费和手术费
⑩ 四川省什么条件可以办独生子女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