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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犯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12 22:48:48

1. 刑事案件被告人是独生子女能保候审吗

你好,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是否独生子女不是取保的条件,取保条件你可以搜索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无羁押必要会变更强制措施取保或监视居住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一)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重新审查: 1、审查案件证据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2、审查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3、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4、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5、审查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6、审查羁押期限是否届满的;7、审查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8、审查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二)检察机关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附带审查: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发现患有不适宜继续羁押的重大疾病的,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是否患有“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严重疾病,是否患有急性传染病,是否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是否属于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情形。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真诚悔罪,涉及民事赔偿的是否达成赔偿协议已经赔付,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是否进行了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真诚悔罪,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付,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为基础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可能性下降,可以认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如交通肇事案件是过失犯罪,逮捕后能达成刑事和解的,在当前办案中一般也不在进行继续羁押。3、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已经查清。因身份不明而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逮捕后的侦查中如果其身份已经查明属实,其案件情形经审查达不到逮捕条件的,则属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2. 关于独生子女的法律案例..高分求解

1、“我主要的问题是小孩A和B是不是还属于独生子女”:不属于,因为独生子女的定义就是父母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对于男子来说,他已经有两个孩子,根本不符合“终生只生育一个“的定义了。

2、楼上律师朋友说A、B都属于独生子女,不知道法律依据为何,如果楼主你不怕麻烦,可以到你所在地计生局去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试试或是打个电话咨询,看是否能给你办独生子女证吧。

3、”如果不属于.男方是不是应该给小孩A及其母亲以一定经济补偿”:没有依据。是否终生只生一个、成为独生子女光荣户,是父母的权利、但并不是义务,孩子的父或母都有选择是终生只生一个、还是在依法可以生育二胎时再生二胎的权利,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伤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注:对方不享有要求配偶、或是已经离婚的前夫必须放弃生育二胎、选择独生子女的权利),不需要对任何人进行补偿。

4、“ 我主要的补偿理由是男方等于变相剥夺了小孩A的生二胎的权利..以及现行地方政府给予的退休后独生子女父母500/月的独生子女补助”:
(1)小孩A的母亲依然有权依法生育二胎:A母是否能生育二胎,与男子是否生育二胎没有任何关系,只与A母将来结婚的配偶是否为初婚、是否生育过子女有关系,因为:一般各省的条例都规定,离异后再婚的,如果一方为初婚且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这与A母的前夫是否又生育小孩没有关系,也就说不上什么“变相剥夺了小孩A的生二胎的权利”。
(2)至于A母无法再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这没办法,我上面已经说过了,是否终生选择只生育一个,是A母的权利也是A父的权利、但不是义务:法律没有规定他必须如此。

5、“按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法.独生子女证为女方保管”:没有这样的规定,只是一般在离婚前都这样。

6、“如果女方不给独生子女证.小孩B是不是就不能上户口或如果上户口是不是要缴纳高额罚款”:
(1)也不是,男方拿不到独生子女证,只要男方和B母符合当地生育二胎的条件、B有合法的准生证,就不缴纳高额罚款、也可以顺利上户口。
(2)只是:在B出生后,男子再也领不到独生子女费和享受以后应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了。

7、“如果女方A坚持不同意或不承认小孩B.是不是可以以不知情为由将男子告上法庭”:告也告不赢,对于已经离婚的男子和A母来说,A母对于男子的再婚、生育情况不享受知情权,无权干涉、无权决定同意还是不同意。

3. 求关于独生子女丧生对父母产生很大影响的事例

你说的是例子还是故事?那我就编一个吧。
在江南镇的一个小农村,有一处很奇怪的小山坡,不同于其他杂草丛生的山坡,那片山坡全都是人工种植的蒲公英……

4. 青少年心理承受能力差导致犯罪事例

本是同学或好友,只为顾及面子就挥动拳头甚至尖刀致人死亡。昨天,崇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高中生涉嫌犯罪案件暴露出青少年由于心理承受能力差、稍有不顺心就动辄出手以致酿出恶果的现象。检察官呼吁,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亟待重视。

打死同学只为面子

19岁的尚某去年进入高考复读班上课。2002年9月28日,尚某在学校操场和几名男女同学一起打篮球。同学苏某嫌尚某有犯规动作,几次说他不会打球,尚某感觉在女同学面前丢了脸,心中很不舒服。当苏某又一次说尚某打手犯规时,二人发生了争吵,尚某挥手打了苏某一个耳光,猝不及防的苏某倒在地上死亡。无独有偶,职高生朱某因好友段某逐渐对他冷淡并常在朋友面前数落他,为此感到很没面子,几次想找机会教训段某。一天晚上,两人与其他朋友一起散步时,朱某持刀将段某扎伤,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心理不健康导致犯罪

承办这两起案件的检察官告诉记者,类似案例在当前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并不少见。分析其原因,检察官认为:很多独生子女由于自幼受到父母的呵护,从没有遇到过任何挫折,而缺乏自我约束力和克服困难的意志品质。随着青春期的到来,人格独立性逐渐增强,使他们好胜心强、交友心切,但又不懂得如何与别人正常交往;而盲目顾面子、遇事不擅与人沟通、爱钻牛角尖的性格特点也导致他们做出极端行为。

谁来关心青少年心理

此外,很多家长重视孩子的身体健康和学习成绩,而忽视对他们的心理教育。事实上,家长本身也缺少这方面的知识,更无从教育孩子。当前中小学校大多没有开设专门的心理健康课程,只是将心理教育的内容纳入属于考查课的品德课中,所学内容不规范,不深入。社会上也没有专门为青少年和家长开设的心理教育学校,使得孩子们特别是家长求学无门。检察官在此呼吁,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亟待全社会的重视和解决。

5. 常州独生子女生3胎罚款案例

这个楼主你要
这些案例干嘛
还是好好的生活吧

6.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受害女子张某称与朋友在烈士陵园散步时遭一伙人抢夺,被抢去黄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得手后犯罪嫌疑人向云路街方向逃离。民警按照线索搜索至龙须巷某宾馆时,发现两名可疑男子光着上身、神色慌张,立即下车分别对其盘查,其中一名男子王某承认在九墩塘公园参与抢夺,正准备回宾馆睡觉。民警立即对该宾馆204房间进行检查,将返回该房间的重庆籍青年李某抓获。民警将三人带回岗亭审查途中,发现一男子蹲在路边形迹可疑,盘查中,该男子自称叫吕某,也住在同一宾馆204房间,民警随即将其控制。

今年13岁的少年费小林是江苏省东海县曲阳乡曹庄村村民。由于其父母年迈,家庭贫困,自小就被父母娇纵的他,为了上网、吃喝玩乐,从6岁开始就经常偷拿家里的钱。小学六年级辍学后,更加无人管教,一步步滑向罪恶的泥潭。2004年8月中旬的一天,某电视台播放了一桩绑架勒索案,绑架者绑架并杀害一个有钱人家的孩子,敲诈勒索赎金19万美金。这则案例给费小林带来了“灵感”,为了搞钱,他开始盘算着如何绑架杀害同村的小伙伴小龙,向他的父母勒索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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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6日,费小林用欺骗的手法将小龙骗到村西杨树林,用一根旧拉链绞勒小龙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并就地挖坑埋尸,然后携带小龙的部分衣裤离开,准备伺机向小龙的父母实施敲诈。

同年9月17日,小龙的尸体被村民发现,连云港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和东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开始侦查。费小林只好放弃敲诈小龙父母的打算,但他却对公安机关的悬赏公告——提供破案线索奖励人民币2万元——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不也是一个很好的发财机会吗?2005年10月1日晚,费小林潜至当时受重点怀疑的小磊家,把小龙的牛仔裤扔进小磊家的猪圈。2005年10月7日上午,费小林趁和父母一起赶集的机会,单独来到一间公用电话吧,拨通公安机关悬赏举报电话,告知警方自己在小磊家的猪圈里发现小龙裤子的“线索”,并要求“案子破了后,一定要给我奖金啊!”

东海县公安局通过严格的排查,最终确认拨打电话的就是费小林。调查的结果,所有的犯罪线索和证据都指向了费小林这个貌不惊人的小小少年。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费小林不得不交代了自己从预谋、准备到实施绑架勒索的全部过程。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费小林在供述完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竟还念念不忘悬赏,一直问办案人员:“案子现在已经破了,我能拿到你们的2万元悬赏金吗?”

7. 独生子女的概念,案例分析。

独生子女就是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而你是有哥哥的,所以不能算是独生版子女。国家有相应的标权准,现发给你了解:
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 独生子女
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8. 在刑事案件中独生子女有宽达出理吗

我国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不会因为独生子女犯罪就会宽大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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