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独生子女家庭有那些政府补贴
我国法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这是我认识的一个律师说的,望采纳)
Ⅱ 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有:
1.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版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权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2.还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
3.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
4.获得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岁的时候和男方在六十周岁的时候,两个人要享受过不少于一次性奖励的一千元整。
5.当前的养老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办理。
Ⅲ 关爱女孩利益导向政策
主题: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
(一)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
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首先,体现在众多的已婚妇女从一生频繁生育哺育子女、操持家务、服侍老人的家庭奴仆地位中解放出来,为走出家门的妇女学习文化知识、学习生产技能,提高自身科技文化素质赢得了机会和时间,使她们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和社区文化活动成为可能。第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更充分地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对提高家庭收入、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第三,淡化了农村年轻夫妇婚后到男家落户的传统习俗,使年轻夫妇平等协商选择婚后居住地的自主权利得以实现,并更加强调夫妻对双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女子享有与男子继承家产的平等权利。第四,给予妇女与丈夫共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时间、生育子女数量的平等自主权利。第五,倡导了生男生女一样好
的新观念,为父母集中对子女教育的物质投入、时间投入和智力投入,提高未来人口的素质创造了条件。
(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有许多涉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条款。如:第三条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十一条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三)倡导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新型生育观念
第一,《宪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从根本上保证了男女平等的地位。第二,科技进步极大地带动了生产力的发展。第三,我国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证了女孩与男孩享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为女孩自立自尊自强,努力学习成才创造了基本条件。第四,国家法律法规为保证女儿同儿子有平等继承家产的权利、子女有权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决定、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证。
(四)关心女孩成长,培养女儿成才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供了良好的人口环境。计划生育促进了家庭人均收入的提高,为投资儿女教育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共同关心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的生产和生活
为了适应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任务、新特点,保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女儿户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帮助他们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保证他们得到真正的实惠和利益,地方政府应结合实际,积极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和发展有利于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科技、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建设、民政、工商、地税、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管理、农机管理、农业开发和扶贫办公室、畜牧、农业银行、信用社、供销社等部门,落实有关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规定,并出台鼓励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优先优待政策。
(六)严厉打击溺弃女婴、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及引产
关爱女孩行动以正面宣传为主,要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宣传溺婴、弃婴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引产的规定。
严厉打击溺弃女婴的犯罪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严禁选择性别引产和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Ⅳ 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享受国家的拿哪些待遇
以后按计生政策生一女孩,后计生规定可生二胎由是女孩是否有补助
Ⅳ 请问;独生子女家庭现在办独生子女证,国家有什么对独生子女家庭有什么好的政策吗
利益导向是我国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手段,不仅有利于提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干部群众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人口工作,更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人口计生工作的认同感,使广大群众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自身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推动人口计生工作不断深入健康开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也就是说,为解决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在保障符合条件人员再生育权利的基础上,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为提高公民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充分利用利益导向杠杆,对独生子女家庭制定了具体的多方面的优先优惠和奖励扶助政策,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积极性,为我国人口计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对独生子女家庭优先优惠和奖励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国家干部职工的奖励
(一)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日)起到独生子女满一定年龄止发给一定的奖金,奖金的名称不尽相同(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奖金的时限也不一样(发放到14、16、18周岁不等);发放的数额有多有少(最少的是吉林,每月发给4-8元;最多的是江苏,每月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20元以上)。
以上都是按月发放的,还有发放一次性奖励的。如福建规定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上述奖励金(费)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规定,由国家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承担,规定独生子女费奖励总额的,由双方单位各发50%;规定由单位分别发给的,由单位按照规定数额发给。
(二)提高退休金或给予一次性奖励
1、增加一定比例的退休金。对独生子女父母,安徽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黑龙江规定各加发退休费标准1%的退休金;海南、湖北规定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10%的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广西规定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10%。
2、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补助。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广东规定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山东规定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黑龙江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的一次性补助;北京、甘肃规定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河北规定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辽宁规定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北京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黑龙江规定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规定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安徽规定条例实施后,未执行规定的,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为领证的职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黑龙江规定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办理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4、子女死亡退休时全额发放退休金或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安徽规定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补助;广东规定无子女的职工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辽宁规定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5元。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5、增加产假。一是直接增加产假。如广东、内蒙古、海南分别规定增加35日、30日、 3个月。二是对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河北增加30天;宁夏40天;甘肃规定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增加 50天。三是对晚育后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福建奖励45天至90天;辽宁、山东60天;吉林规定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1年。西藏规定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5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1年。四是经单位批准或有条件的单位增加产假。北京规定女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浙江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1年假期。
6、可以享受哺乳假。广西规定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6个月至12个月的哺乳假。海南规定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止;浙江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
7、男方享受护理假。对独生子女家庭,广东、海南、宁夏规定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护理)假;宁夏规定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甘肃规定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8、按规定报销有关费用或给予补助(贴)。北京规定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吉林规定独生子女16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吉林规定独生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西藏规定独生子女在藏的凭托儿所、幼儿园、医院收据由所在的单位各报销一半保育费、医疗费,在内地省市入园的,保育费每月在15元以下的凭收据报销,户口在藏,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准予每隔一年半报销随父母休假的往返交通费。
二、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
(一)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和国家干部职工相同,发放渠道大多是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给;一方是没有用工单位,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发给;极少数是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居委会发给。
(二)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
(三)优先就业和发放救济。
(四)独生子女发生意外给予经济帮助。
三、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
(一)享受和国家干部职工标准相同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乡镇经费不足的,县财政给予补充。夫妻一方是国家干部职工的,由有单位的一方发给。
(二)经济发展优先扶持
(三)劳务输出优先安排。
(四)集体收益增加份额
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安徽、福建、海南、河北、湖北、湖南、江西、山西、陕西、浙江规定分配集体收益时,增加一人份的份额;北京、黑龙江、甘肃、河南、黑龙江、江西,山西、新疆规定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福建、海南、河北、湖北、四川规定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河南规定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
(五)义务教育减免杂费。对独生子女学生,安徽、福建、海南、山西、江西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给予(可以、酌情)减免杂费;陕西规定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独生子女免收杂费,
(六)扶贫优先照顾。
(七)优先享受养老服务。
(八)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九)丧失劳动能力给予照顾。
(十)给予一次性奖励。新疆规定农牧民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免除劳务。新疆规定免去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宁夏规定免去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两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山西规定免去夫妻一方5年的集体义务工;陕西规定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十二)享受中高考加分。明确规定加10分的有:甘肃省、贵州省、河北省;规定加分,但在条例中没说具体加多少分的省、自治区有: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十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2005年度以来,农村独生子女户的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年由国家、省、市、县按一定比例,每人每年发放60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以上是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即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国家干部职工8项,在城镇居民4项,农牧民13项。当然,有些奖励是交叉进行的,即国家干部职工能享受的,城镇居民和农牧民同样也能享受。只不过经费支出的渠道不一样,落实的难易程度有差别而已。
笔者认为,我国实行的虽然不是一胎化的政策,但却是鼓励生育一胎的政策,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和落实力度就显得特别重要。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下发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五周年后的今天,进一步规范、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力度,搞好对奖励政策的落实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构建和谐计生意义更加巨大。
为此,有必要在适当时机,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进行微调和统一,并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落实。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应统一标准和政策
一是名称要统一。因为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是独生子女的父母,所以证件应统一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比较合适。二是发放时限一般应统一为至子女满18周岁止。如果条件许可,将独生子女费发放至独生子女父母达到退休年龄,而后国家干部职工增加退休金,城镇和农村居民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则更好。三是发放渠道要有保障。国家干部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应直接纳入工资改革范畴,纳入补贴部分。城镇居民和农牧民则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保障。四是发放数额不应太少。应采取夫妻双方分别发放的方法,每月每人不低于20元,50元更好。否则,在人们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太低,难以真正提高人们只生一个的积极性。
二、中高考加分应扩大范围
目前,我国只有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独生子女享受本辖区内的中高考加分。应扩大范围,既然独生子女父母为国家和集体利益牺牲了自己的某些利益,就要让他们的孩子觉得做出牺牲后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回报。长大后也能够象父母一样,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而暂时牺牲自己的某些个人利益。有利于强化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推动和谐计生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局面的自发或自觉形成,加分标准以不低于10分为宜。
三、优先优惠应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对独生子女家庭制定了一系列的优先优惠政策,要求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但大部分都是以“应当”的形式提出的,对这些单位的“不作为”,则没有具体的针对性的限制或处罚规定。不利于提高各级各部门执行政策的积极性。应进一步制定限制措施,通过考核等方式监督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这些优先优惠政策,使群众真正得实惠。不能将这些优先优惠措施只停留在纸上、墙上。同时,要加大对真正扑下身子认真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优先优惠政策单位和部门的宣传、表彰力度,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独生子女家庭的良好氛围,推动这项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四、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时给予经济帮助要有保障。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独生子女安全保障基金。专门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时的补助和经济帮助。特别是保障农民和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家庭经济帮助的落实。
Ⅵ 钟山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受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工作程序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
(一)农村年满55周岁的奖励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上报工作时间及程序按国家信息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未年满55周岁的奖励对象和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对象上报工作时间及程序参照执行。
(二)其余受助对象的申请由区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审批一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奖励受助。
(一)奖励受助对象死亡的;
(二)子女数增加的;
(三)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全户离开户籍地一年以上不寄回计生信息、不履行计生相关合同的。
第六条 应当终止奖励受助的对象,各镇乡(街道)调查核实后,应张榜公示并如实填写《奖励受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公示后于当年清退,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Ⅶ 什么叫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目标人群
就是享受或即将享受计划利导政策的人群
Ⅷ 村里如何落实利益导向政策
一、全县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
近年来,随着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的进一步转变,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奖励优惠政策,深受广大育龄群众的普遍欢迎。涉及国家省级出台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政策有: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少生快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农村二女结扎户3000元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两户”养老储蓄、“两户”子女升学加分等。县乡配套出台的“两户”优先优惠政策(措施)有:农村“两户”子女考取大中专院校奖励并提高标准、 “两户”子女考取大中专院校就业考试加10分、 “两户”困难家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自筹费用政府补贴、“两户”家庭成员住院后报销费用取消门槛、“两户”特困家庭优先纳入低保、优先划拨宅基地、优先享受农机具补贴、优先享受各种实用技术培训、优先享受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农村危旧房屋改造补贴、优先介绍劳务输出。县级出台的奖励优惠政策部门(单位)涉及36个,以县委办发〔2007〕121号《关于惠农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通知》下发乡镇、部门落实。
从03年以来,全县累计落实计生“两户”家庭奖励(补助)资金(项目)达2847.88万元,享受对象户达8451人次以上。其中:2008年度落实计生“两户”各种优先优惠政策20多项,受益“两户”家庭4735户(次)以上,兑现优惠资金866.816万元,户均1830.7元。一是落实奖励扶助对象794人、兑现资金47.64万元;二是落实特别扶助对象56人、兑现资金6.192万元;三是落实特困救助对象51人、兑现资金6.3万元;四是落实新增计生“两户”养老储蓄559对、资金48.7万元;五是落实新增计生“两户”奖励对象1249对、兑现资金123.408万元(其中:当年二女结扎户3000元奖励对象378户、资金113.4万元,当年独生子女领证户父母奖励费对象871户、资金10.008万元);六是落实2008年度计生“两户”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就业考试加10分对象8人,享受加10分已安排就业2名,落实2008年度计生“两户”子女考取大中专院校对象21名、兑现奖励资金8万元,落实计生“两户”家庭“安居工程”建设对象户151户、落实资金171.4多万元;七是结合整村推进工作,优先为165户计生“两户”家庭落实“少生快富”项目、并提高标准兑现资金166.98万元,户均10120元;八是协调教育部门落实计生“两户”子女县内初中升高中(中专)加20分对象65名,省内考取大中专院校加10分对象45名,落实寄宿制补贴对象318名、兑现资金11.89万元,优先为“两户”子女考取大中专院校提供助学贷款265人、资金156万元;九是协调民政部门优先为计生“两户”对象落实农村低保768户、3974人,提高标准兑现资金79.71万元,补交“两户”家庭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自筹资金3.974万元,落实“大病医疗救助”对象4人、资金1.444万元,落实两节慰问对象155户、资金4.65万元,协调水利部门为50户计生“两户”家庭落实“人饮项目”补贴资金1.5万元,减免义务工406个、折合现金1.208万元,协调农牧部门为11户计生“两户”家庭落实“沼气项目”补贴资金1.32万元,免费发放农用地膜48公斤,协助县妇联为二女户家庭子女患“特大疾病”开展捐款救助,共捐助资金26.5万元;十是协调劳保、卫生、药检、商务、文化、广电、公安、工商等部门优先为计生“两户”家庭落实了相关优惠政策。
2009年前半年,全县审核上报农村二女节育户3000元拟奖励对象150对、45万元,审核拟办理农村二女节育户养老储蓄152对、15.2万元;审核拟办理《独生子女父母领证》户养老储蓄92对、5.52万元,审核拟办理《独生子女父母领证》户奖励对象891人、5.346万元;春节期间县乡慰问农村计生“两户”家庭196户、落实救助资金5.88万元、面粉392袋、衣物600件;民政部门落实计生“两户”低保家庭768户、7948人(次)、124.1875万元,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39.74万元,落实大病医疗救助对象1人,救助资金1570元;农牧部门为24户计生“两户”家庭落实农业科技推广项目补贴资金1520元,投放化肥农药补贴2300元;扶贫办在“整存推进”项目中帮扶140户计生“两户”家庭;教育部门为116户计生“两户”家庭子女落实寄宿生生活补贴资金4.35万元;人事部门在“三支一扶”就业考试中为8户农村计生“两户”子女落实就业考试加10份政策。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激励和带动了育龄群众走“少生快富”的路子,转变了群众的婚育观念,密切了干群关系,减少了矛盾纠纷,构建了和谐宽松的人口计生工作环境,推动了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二、全县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全县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以来,得到了省市业务部门和各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计划生育“两户”家庭在优先优惠政策的帮助下得到了实惠,切实解决了一些家庭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她们重新鼓起了生活的勇气,看到了生活的希望,尤其是“两户”家庭中遭到了天灾人祸的对象,经过政府一系列的帮助和扶持,更加坚定了他们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决心,也以自身的感受在影响和教育着周围的群众。但是,就目前出台的一些优惠政策落实而言,仍然存在着政策单一、资源整合不够、资金投入不足、养老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如在落实农村低保中,计生部门要求“两户”家庭提高30%的标准或多算一人给以优惠,民政部门没有提高标准或多算一人的政策口径;在项目“少生快富”工程中,计生部门要求“两户”家庭与其他农户在同等条件下享受标准时分别提高3000元、4000元、5000元优惠资金,扶贫部门没有项目政策口径,落实上存在着一定困难。因此,建议在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上应整合资源,统一政策口径,加大利益导向政策、项目、资金的投入力度,把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的养老保障放在整个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让计生“两户”家庭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真正使他们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
Ⅸ 为什么独生子女的父母国家有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目的是“利益导向”。刘中一介绍说,国家出台 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规定,意在鼓励群众更加自觉地履行计 划生 育义务。但根据刘中一的调查研究,这种“利益导向”并没有起到“想要起到”的作用。“基层普遍反映,在惠民政策广泛实施的背景下,计 生奖励政策没有做到在原有标准上 水涨船高 ,原有的政策激励作用日益弱化。有群众曾戏言 区区几个小钱,是阻挡不了生育愿望的 。”湖南省新田县人口计 生 委一位工作人员就曾这样表示。
虽然现在鼓励二胎,但之前的待遇仍应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