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后,去领独生子女补贴的时候,村上说,我只能领一半,孩子一直都由我一个人在带 请问村上这样做对吗
1、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2、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3、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4、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改制企业的职工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独生子女的保健费按标准计提到子女14周岁。职工实行社会就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到个人。原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改制企业人员,在2003年4月1日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根据本人基本工资5%的标准增发补贴,按15年计算一次性提取,由改制后企业逐年发放。破产、关门走人企业所提补贴经协调可一次性发放到个人。上列费用经审核后一次性提取纳入改制成本。
5、独生子女父母是农村居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6、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第4、5项规定的待遇。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后,可以享受第5项规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与优待。
7、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地按本地规定落实。流动人口从业人员晚婚晚育的,依法享有增加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从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待遇。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担。无用人单位,属于跨省的流动人口,先由本人支付,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无用人单位,属于省内的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
8、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增发的退休金、政府和集体投入的保险费必须全部退还。
9、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10、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11、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要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施术单位安排治疗。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违反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这个是长沙的,从上面看,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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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针对此类地方规章,不属于法律。
3. 离婚的父母如何享受独生子女证拆迁优待政策,由于拆迁,按政策有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份额,离婚的父母
拆迁,按政策,是独生子女的可增加一人份额。
这一个人的份额是奖励给孩子的,孩子未成年的话,他跟谁生活,这个份额就跟着孩子走,也就是由监护人暂时代管。如果孩子已经成年,这个份额直接给孩子就可以了。
4. 急求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人份额的范文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以下简称“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稳定和谐的原则;
(二)遵守《条例》的原则;
(三)尊重民意与实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是指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公民:
(一)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成建制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收益补偿费及集体其他收益。
村民委员会转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转制为居民小组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投资经营,对投资经营所得进行分配时,适用“增加一人份额”的分配规定。
第五条 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夫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村居民;
(二)持合法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六条 两代及两代以上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并领取《光荣证》后,一同居住的,分别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终身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第八条 特殊独生子女父母,按下列标准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一)单方持有有效的《光荣证》,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二分之一。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独生子女父母丧偶未再生育的,终身全额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三)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未再婚或再婚未再生育的,享有子女抚养权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三分之二;另一方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三分之一。
(四)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由其自愿选择在男方或女方村民小组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另一地不重复享受。
(五)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的,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
(一)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正式工作人员,户口为农村居民的;
(二)夫妻双方均在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为农村居民的;
(三)在城镇购买住房连续居住3年以上,但未把户口迁入居民委员会,户口为农村居民的;
(四)既有村民委员会的户口也有居民委员会的户口;
(五)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后子女达2个以上,因死亡、失踪等原因,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第十条 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后再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原已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待遇以货币形式全部退还。不主动退还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原发放单位追缴。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民政、移民、林业、农业、农经、人口计生等部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落实“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执行监管措施。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精神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增加一人份额”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将其纳入民生工程重要内容。
(二)国土资源部门在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时,应将征地拆迁所在地“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纳入征地拆迁项目补偿协议内容,或以其他方式督促落实“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
(三)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各地把“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列为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内容。
(四)移民部门在实施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时,对独生子女移民户按照“增加一人份额”的标准发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
(五)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监管,确保“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落实。
(六)各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应将“增加一人份额”的落实情况纳入人口计生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应享受本办法“增加一人份额”待遇而未享受的,可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独生子女父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司法保障职能作用,切实依法保护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实行部门指导,乡(镇)、村(社区)委员会负责,村居民小组落实责任制。
(一)村级“增加一人份额”分配方案须报所在乡镇备查。
(二)组级“增加一人份额”分配方案由所在村(社区)委员会督促落实,并报所在乡镇备查。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河南省独生子女在征地补偿费分配中增加一人份额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直接告他们
6. 2009年征收土地,2011年办理独生子女证现在还可以要求增加一人份额吗
不可以因为2009年征收土地到现在已经快20年之久了,当时应该赔偿的已经赔偿了并且当时的政策规定现在已经作废了,所以不可以了。
7. 独生子女增加一人份额是什么意思
增一人份额是说一个人有双人份
8. 2020年独生子女家庭离婚了可以迁户口跟谁吗
1、在土地征收中,来独生子女同源样也可以享受特殊照顾。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又如《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条例》中规定,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费。 2、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在划定农村宅基地时,独生子女享有优先权。各地为了照顾独生子女家庭,也规定落实宅基地的优惠政策,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3、总体来看,独生子女家庭在宅基地划分上享有优先权,在征地补偿分配上享有多分等优惠福利政策。具体来说,有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在拆迁中,是享受一人按两人的份分配拆迁补偿的,当事人可具体咨询当地的政府拆迁征收管理部门,或者参看对方的拆迁政策的公示。